糧食局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時間:2022-12-14 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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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規范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公務員法》及糧食流通方面的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糧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參加省糧食局組織的糧食流通行政執法培訓,經考試合格,由省糧食局頒發《糧食監督檢查證》后方可上崗。
第三條本局根據工作需要和上級要求適時組織糧食系統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具體工作由監督檢查科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培訓對象:我市所有糧食行政執法人員。
第五條培訓內容:
(一)綜合法律知識,《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等;
(二)專業法律知識,《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糧食監督檢查工作規程(試行)》、《糧食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程序(試行)》等;
(三)糧食行政執法人員舉止、儀表方面的基本知識;
(四)省、市糧食局制定的各項執法規定;
(五)糧食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的其他相關知識。
第六條培訓方式、時間:
采取集中培訓與專項培訓,集中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
(一)集中培訓:邀請法律專業人員授課或采取以會代訓的方式學習法律知識;
(二)專項培訓:對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出臺后及時組織學習;
(三)參加國家、省糧食局及有關方面組織的行政執法知識培訓班;
(四)每年行政執法相關知識學習時間不少于60小時。
第七條培訓目的:
(一)掌握糧食流通行政執法業務基礎知識和崗位工作必備的基本技能,正確執行與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具備基本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規范,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清正廉潔;
(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政策,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
第八條本制度由*市糧食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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