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糧食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時間:2022-12-14 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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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糧食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糧食行政執法行為,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保證公開、公平、公正執法,結合我市糧食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公示范圍包括:

(一)執法主體公示。公示糧食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職責及執法人員,包括姓名、職務、執法證件號碼等;

(二)執法依據公示。公示糧食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規范性文件;

(三)執法程序公示。公示糧食行政許可程序、監督檢查工作流程等;

(四)執法期限公示。公示在糧食行政許可、處罰、復議中,可能影響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執法期限;

(五)執法結果公示。公示行政許可結果、處罰結果、行政復議結果,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結果;

(六)執法監督的公示。公示內外部監督的方式、途徑。

第三條行政執法公示的形式包括:書面、網絡、報刊、公告欄以及其他可以讓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曉的方式。

本局將機構職責、執法人員情況、執法依據、行政許可程序、監督檢查工作流程、執法結果、執法監督方式等內容在《揚州糧網》、公告欄、有關新聞媒體上公示,方便糧食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和監督。

第四條本局行政執法公示的具體機構為監督檢查科。在公示后15日內應將公示內容報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備案。

第五條執法人員在具體行政執法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將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執法時限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六條行政執法公示時間為一個月,上級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執法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由市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責令改正,造成后果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本制度由*市糧食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糧食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各項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糧食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化,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指對我市所有糧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活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由市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日常工作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執法人員是否以局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準確性和適當性實施監督,既審查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檢查事實是否清楚,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是否合法、適當;

(三)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持證上崗;

(四)行政執法人員是否秉公執法、廉潔奉公、文明執法,是否有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和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

(五)法律文書是否統一規范,填寫是否準確完整,歸檔是否符合要求;

(六)其他應監督的事項。

第六條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查、暗訪的方式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一)在被監督檢查單位召開有關會議,聽取有關監督檢查事項的情況匯報;

(二)查閱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現場查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落實情況;

(四)向被監督檢查對象或有關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第七條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應糾正或撤消;

(二)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應糾正或撤消;

(三)行政執法違反法定程序的,應予以糾正或撤銷;對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不履行法定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處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本制度由*市糧食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