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監督考核辦法

時間:2022-01-06 09: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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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監督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保護采購人合法權益,引導企業進行有序競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市市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監督考核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區區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的監督考核。

第三條供應商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兩部分:

(一)使用單位對供應商履約情況的反饋和評價;

(二)*市*區政府采購辦公室(以下簡稱“采購辦”)每季度依據第三章的考核內容對供應商做出綜合評價。

第四條供應商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考核組織實施

第五條采購辦負責制定供應商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六條采購辦根據相關規章制度制定:

(一)《*區政府采購車輛定點維修服務申請及意見反饋表》三聯單(以下簡稱《三聯單》,見附表一);

(二)根據我區國庫集中支付要求,制定《定點會議、貨物政府采購結算確認書》(以下簡稱《結算確認書》,見附表二、三);

(三)《*區政府采購車輛保險定點供應商履約情況反饋表》(以下簡稱《反饋表》,見附表四);

(四)《*市*區區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綜合評價表》(以下簡稱《綜合評價表》,見附表五)。

第七條供應商考核由采購辦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八條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在采購任務結束后分別填寫《三聯單》、《結算確認書》或《反饋表》。

第九條采購辦負責根據《三聯單》、《結算確認書》和《反饋表》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綜合日常監督管理情況,每季度公布《綜合評價表》。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十條對供應商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響應、價格、質量、服務和其他等五個方面。

(一)響應方面,包括貨物供應商是否在承諾時間內提供貨物并安裝到位;服務類供應商是否在承諾時間內做好接待的準備及業務處理工作等內容;服務偏差度是否在采購辦控制范圍內。

(二)價格方面,包括貨物類及服務類供應商是否按照協議價格供貨或提供服務;是否根據市場價的變化而調整價格并及時向采購辦提供價格調整信息,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價格是否高于市場上同品牌同型號原裝產品或同等服務的普遍價格。

(三)質量方面,包括貨物類供應商供應的貨物是否為原裝正規產品,是否完全符合協議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裝、設計、工藝、材料或服務的缺陷而產生的故障;服務類供應商提供的例如會議場所、客房和飯菜質量等服務是否符合定點協議約定,保單的正確率、車輛維修的返修率不得高于行業標準等內容。

(四)服務方面,包括貨物類供應商售后服務是否及時、周到、良好;服務類供應商提供的服務是否令使用單位滿意,能否在突發事件的情況下優先保證使用單位的利益及服務品質等內容;

(五)其他,包括采購辦和使用單位認為應當對定點供應商進行考核的其他內容,以及在《三聯單》、《結算確認書》和《反饋表》中反映并經查實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綜合評價表》的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得分、響應評價、價格評價、質量評價、服務評價和其他等五個方面。綜合得分基本分為100分,是下列五項指標得分的總和。

(一)響應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20分。每違反一次(含采購辦發現或使用單位在《三聯單》、《結算確認書》和《反饋表》中投訴經采購辦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二)價格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20分。每違反一次(含采購辦發現或使用單位在《三聯單》、《結算確認書》和《反饋表》中投訴經采購辦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三)質量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20分。每違反一次(含采購辦發現或使用單位在《三聯單》、《結算確認書》和《反饋表》中投訴經采購辦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四)服務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30分。每違反一次(含采購辦發現或使用單位在《三聯單》、《結算確認書》和《反饋表》中投訴經采購辦核實的)扣5分,扣完為止;

(五)其它評價,該項指標滿分為10分。使用單位在《三聯單》、《結算確認書》和《反饋表》中投訴,經采購辦核實的其他違規行為,每次扣2分,扣完為止;使用單位在《三聯單》、《結算確認書》和《反饋表》中對供應商進行表揚,經采購辦核實的可嘉行為,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過5分。

第四章考核結果及應用

第十二條對于每季度考核中綜合評分低于80分或被投訴事項情節特別嚴重的供應商,采購辦將向其發出《*市*區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整改建議書》(見附表六),注明整改原因及具體建議。拒不整改或一年內收到兩次整改建議書的供應商,采購人將視情況通知其中止或解除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三條各供應商綜合評價結果,將作為下年度確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重要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