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局過錯責任追究管理制度
時間:2022-01-13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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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地震行政審批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河北省紀委《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地震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懲處與責任相對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是指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由于故意或者過失,在辦理地震行政審批事項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導致辦理事項錯誤,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五條:防震減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審批或者不再承諾期限內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三)在法定的審批條件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五)擅自收費或者借機攤派的;
(六)把行政審批職能非法轉移給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組織的;
(七)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指令工作人員辦理,干擾行政審批行為,情節較重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審批事項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之義務,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之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十一)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審批申請或者不予審批的理由的;
(十二)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第六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并做出書面檢查;
(二)責令向申請人賠禮道歉;
(三)通報批評;
(四)建議調離審批工作崗位;
(五)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六)沒收、追繳違法違規違紀的所得;
(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
第七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八條:承辦人應首先填寫《行政審批責任表》,審核人、批準人簽署審核、批準意見。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行政審批過錯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行政審批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九條:審核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導致批準人發生行政審批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應報請而不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做出決定,導致行政審批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不采納及改變承辦、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行政審批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領導指令、干預,導致行政審批過錯后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集體研究決定導致行政審批過錯后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承辦人,指具體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人員;審核人,指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人,指機關主要負責人或主管領導。
第十四條:根據情況輕重、損害后果的影響大小,行政審批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
第十五條:對行政審批過錯責任的追究,依據河北省紀委冀紀*號文《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及其文書檔案,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和黨紀政紀處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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