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局依法行政暫行規定

時間:2022-01-13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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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局依法行政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全面推進本市地震主管部門依法行政進程,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依法行政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地震主管部門依法實施防震減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

第三條防震減災依法行政必須堅持以人以本的發展理念,為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服務;必須堅持把防震減災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務有機結合起來,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

第四條防震減災依法行政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合法行政。地震主管部門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義務的決定。

合理行政。地震主管部門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可以采用多種實施行政管理的方式以實現行政目的,但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程序正當。地震主管部門實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之外,應當公開。公開渠道包括新聞媒體、本部門對外網站和政務服務中心本部門對外服務窗口。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地震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高效便民。地震管理部門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

誠實守信。地震主管部門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條地震主管部門實施依法行政,必須完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健全地震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妥善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維護正常的社會程序。

必須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

第六條地震主管部門實施依法行政,按照市政府和同級政府的規定,及時進入同級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開通地震局窗口,集中辦理防震減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減少行政許可項目,規范行政許可行為,改革行政許可方式。要充分運用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后監督等手段對有關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充分發揮防震減災規劃和行政指導、協商、協調等方式的作用;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上網工程的建設和運用,擴大網上辦公的范圍;加強同級有關部門之間和上下級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方便人民群眾,提高辦事效率,創新管理方式,降低管理成本。

第七條地震主管部門在政務服務窗口辦理行政審批和便民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公布辦件告知單、辦件樣本和辦事程序,及時在窗口辦理即辦件和答復件,限期辦理承諾件,聯辦件和報批件。符合受理條件的項目,應當及時在窗口辦理受理登記手續,并將加蓋“行政受理專用章”的受理通知書交申報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項目,要向申報人說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事由,并將加蓋“行政受理專用章”的不受理通知書交申報人;承諾件、聯辦件、報批件的受理和情況比較復雜、窗口答復有困難的答復件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員要及時將情況報告局主管部門,并說明答復期限。局主管部門要在答復期限內及時將局意見向窗口工作人員反饋。符合批準條件的即辦件項目,應當及時在窗口辦理批準手續,并將加蓋“行政審批專用章”的批復件交申報人;不符合批準條件的項目,要向申報人說明不符合批準條件的事由,并將加蓋“行政受理專用章”的退辦通知書交申報人;辦理承諾件、報批件,窗口工作人員要按辦事程序將申報材料及時轉局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由窗口向申報人反饋;聯辦件統一按局和政務服務中心的規定辦理。窗口工作人員要按規定時間將窗口辦件情況通過專網向局主管部門報告,承諾件、聯辦件、報批件辦件材料按照“一事一卷”的要求立卷,定期交局主管部門歸檔;即辦件、答復件可以用表格匯總歸檔。

第八條完善措施,全面履行法定職責。全市各級地震主管部門要將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職權、職責進行認真清理,正確認識、理解法律制度的規定。要為落實每一項法律制度,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要建立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具體的管理部門,落實到人。要將法定職責的落實情況作為內設機構工作評價,個人政績評價的重要依據,把依法行政情況作為考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重要內容。做到制度落實,措施有力,工作到位,全面正確地推進法定職責的履行,杜絕發生行政不作為現象。

第九條結合實際,逐步完善與防震減災法律、法規配套的規章制度建設。防震減災立法工作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防震減災事業發展的新形勢,注重配套制度建設的質量。要堅持調查研究,正確分析防震減災行政管理工作的現狀和問題,反復論證配套制度建立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實用性;要廣泛聽取各有關部門、系統內部、社會各方面和專家的意見,集思廣益;要注意制度的可操作性,有關規定必須具體明確,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當前要大力推進地震監測、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設,對于涉及行政許可事項規定的,要逐步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以適應貫徹行政許可法等國家法律的需要。

第十條健全機構,大力推進行政執法。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領導是關鍵,人才是保證,制度是保障。全市各級地震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建全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程序、執法人員管理、執法過錯追究、評議考核等規章制度。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執法資格。執法工作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執法主體合法、實體定性合法、執法程序合法。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對重大事項依法進行聽證,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公開、合理。對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案件,要建立執法案卷,將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進行立卷歸檔。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必須與宣傳教育相結合,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產生社會矛盾。各單位要總結經驗,積極探索,不斷實踐,逐步形成敢于執法、善于執法的良好局面。

第十一條創新機制,不斷強化行政監督。全市各級地震主管部門要建立建全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強化對行政行為的監督。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的監督,積極匯報工作,聽取其對防震減災工作的意見;要探索層級監督和層間監督渠道與方式,上級地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監督,地震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要對同級工作機構起草的行政決定草案和依法行政情況進行監督;要加強對規范性文件起草、的監督,各縣(市)、區地震主管部門出臺防震減災規范性文件要報市局震害防御處備案審查,以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對行政復議案件依法進行處理,維護正確的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要強化社會對防震減災工作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舉報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依法迅速做出處理。

第十二條加強學習,增強依法行政觀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市各級地震主管部門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要對本地、本部門推進防震減災依法行政負總責;分管領導作為直接主管責任人,要加強協調、指導和督促,形成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依法行政組織領導體系。要建立領導干部學法制度和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學習和掌握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與規章,并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好本部門的學法活動。每年應當舉辦兩次以上法制講座。行政管理工作人員每年至少接受40學時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由人事、政府法制、黨校等單位組織的依法行政知識專門培訓。要將依法行政知識列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錄用考試、資格考試和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重要內容。要深入廣泛地宣傳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知識,采取開辟專欄、學習輔導、專家訪談、法律咨詢等多種形式,加強普法宣傳,加強社會聯系,努力營造有利于防震減災依法行政的良好環境。

第十三條本市各級地震主管部門和市局各處(室)應當按照本規定對現有辦事制度進行清理,不符合本規定的,要及時進行修訂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