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性基建投資審查制度

時間:2022-01-26 05:23:00

導語:財政性基建投資審查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財政性基建投資審查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財政性基建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行為,保證審查工作質量,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性基建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審查是指財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經政府職能部門批準立項的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招投標和工程價款的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審查的行為。

第三條縣財政局是工程預決算審查中心的主管部門,縣財政工程預決算審查中心是項目審查的具體實施單位。

第四條項目審查范圍:

(一)使用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包括縣級一般預算撥款、上級專項、基金預算撥款、預算外資金項目;

(二)使用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四)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集資金的項目;

(五)使用財政貼息或政府性融資安排的項目。

第二章項目前期審查

­第五條參與項目的前期論證,重點了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資料,對項目可行性提出意見。

第六條根據項目的擴初設計,概算定額指標、各項費用、定額取費標準、建設地域自然及技術經濟條件和設備預算價格等資料;審查項目設計概算及是否經相關部門批準。

第七條審查項目是否存在超規模、超標準或缺漏現象;審查項目手續是否完備。

第八條審查項目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第九條審查項目前期費用開支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工程預算(招標標底)審查

第十條要求建設單位提供項目工程施工圖、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組織設計等。

第十一條審查依據包括:工程施工圖;國家和地方統一制定的工程預算定額;費用定額;人工、材料價格;價格調整指數等相關取費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政策規定等。

第十二條審查內容包括:項目工程預算是否控制在概算指標內;工程量計算、定額套用與換算、費用和費率計取是否合理、準確;審定項目工程預算造價。

第十三條審查步驟包括:收集建設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根據項目技術特點和具體情況制定初步方案,組織初審;根據審點深入現場實地調查;復審并出具審查結論。

第四章工程價款決(結)算審查

第十四條根據項目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后一次性結算等方式,結合工程進度及預付款項和工程監理情況,審查經建設單位簽證的工程進度價款結算賬單,提出資金撥付意見。

第十五條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竣工價款決算。

第十六條審查資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圖;竣工決算報表;竣工決算說明書;工程建設合同;工程監理報告;設計變更情況報告及核定單;竣工驗收證明;建設單位現場簽證;主要材料、設備發票;工程項目點交清單及財產盤點移交清單等。

第十七條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竣工結算資料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相關規定;項目是否按批準執行,有無提高建設標準和擴大規模等;主要材料取價、設備價格購置是否合理、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等;審核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符合條件等;核實項目節余資金,屬于上繳財政部分應督促及時上繳;審核項目竣工決算報表真實、完整性等;審查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費用,審定項目結算造價。

第十八條項目竣工結算審查后,對應核減的基建資金,屬于應上繳財政部分的,及時督促上繳;對應增加的基建投資,應及時提出調整項目投資的建議。

第五章審查結論及處罰

第十九條工程預決算審查中心在進行項目審查時,應當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觀性的原則,并對審查結論負責。

第二十條項目審查結論是有關單位組織招投標、簽訂工程合同、辦理撥款、貸款和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對審查結論,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逾期不簽署意見的,視為同意審查結論。

第二十二條對項目審查過程中的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決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