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時間:2022-01-27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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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生活和醫療保健,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生育保險按屬地化原則實行縣級社會統籌,分級管理。建立生育保險基金,對生育職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助和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四條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收繳、管理及支付工作。

縣地方稅務、財政、審計、物價、計劃生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三)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條企業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工資總額0.6%的比例,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

生育保險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經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無法確定工資總額的企業,按照上年度全縣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總額作為月繳費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

企業工資總額低于本縣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企業工資總額高于本縣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

第八條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實行專戶存儲,??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在管理費中列支。

第九條企業應當于每月10日前,向地方稅務部門繳納上月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

第十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

(一)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支付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和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統稱生育醫療費);

(二)女職工因生育或者流產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三)生育或者流產津貼;

(四)生育補助金。

第十一條女職工按照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生育或者流產發生的生育醫療費(不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醫療費支付標準執行《關于貫徹執行〈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中有關生育保險待遇的通知》(哈勞社發〔2005〕157號)及《關于調整哈爾濱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通知》(哈勞社發〔2007〕273號)。具體內容為:

(一)生育醫療費支付對象

生育醫療費支付對象為:按照國家有關生育政策生育的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的在職女職工及符合條件的在職男職工。

計劃生育醫療費支付對象為: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和人工終止妊娠以及施行輸卵(精)管結扎術和輸卵(精)管復通術的在職職工;取出宮內節育器的退休女職工。

職工生育、計劃生育并發癥住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經有關部門鑒定,勞動保障部門核準,可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二)醫療費支付標準

1、生育

(1)產前檢查280元;

(2)自然生產。三級醫療機構1300元,二級醫療機構1100元,一級醫療機構1000元;

(3)助娩產。三級醫療機構1800元,二級醫療機構1500元,一級醫療機構1200元;

(4)剖宮產。三級醫療機構3200元,二級醫療機構2500元,一級醫療機構2000元;

(5)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在相應標準基礎上增加300元。

2、計劃生育

(1)放置宮內節育器。三級醫療機構150元,二級醫療機構130元,一級醫療機構110元;

(2)取出宮內節育器。三級醫療機構180元,二級醫療機構160元,一級醫療機構140元;

(3)皮下埋植放置(取出)術120元;

(4)宮腔鏡取環術500元;

(5)輸卵(精)管結扎術按實際醫療費結算;

(6)符合《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再生育規定,并辦理《計劃生育證》的,做疏通卵(精)管理手術按實際醫療費結算;

(7)人工流產

①懷孕10周以下負壓吸宮術,三級醫療機構300元,二級醫療機構250元,一級醫療機構220元;

②懷孕10-14周以內鉗刮術,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280元,一級醫療機構240元;

③懷孕14-27周以內引產術,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二級醫療機構800元,一級醫療機構700元;

④懷孕27周以上引產。三級醫療機構1300元,二級醫療機構1100元,一級醫療機構1000元;

⑤藥物流產230元。

(三)生育津貼計算標準

1、生育

(1)正常產90天;

(2)非正常產、多胞胎生育105天;

(3)晚育120天;

(4)高齡、高危晚育180天。

2、計劃生育

(1)12周(不含12周)以內的人工流產15天;

(2)12周至28周(不含28周)的引產(鉗刮)30天

(3)28周以上引產40天。

(四)生育補助金計算標準

男職工生育補助為30天。

(五)申領條件和程序

1、申領條件

(1)、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連續滿12個月的用人單位職工;

(2)、按政策規定生育或實行計劃生育的參保職工。

2、申領程序

職工在實施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后三個月內,由用人單位代辦員向經辦機構進行申領,并提交以下材料:

(1)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未曾違法生育的證明;

(2)夫妻雙方戶口、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或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4)醫療費收據及費用明細清單;

(5)男職工申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補助金還須提供民政部門、醫療部門出具的其配偶無勞動能力的證明;

(6)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對生育期間或者手術過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發癥等)提高醫療費支出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經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女職工因生育或者流產引起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經有關部門鑒定,并經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產假期內的工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津貼形式發放。津貼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成日工資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產假期內的津貼低于本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本縣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發。

第十四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享受產假,女職工產假期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后,企業或者本人持生育保險待遇申報單、嬰兒出生、死亡或者流產證明,以及醫療費報銷收據,到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生育津貼和報銷生育醫療費。

第十六條女職工保胎、宮外孕、葡萄胎等非生育范圍的疾病和產假期滿后,因病需要治療休息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執行。

第十七條男職工所在企業參加生育保險,其配偶按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但無工作單位和無固定收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除按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醫療費外,并按男職工所在企業上年月平均工資給予一個月的生育補助金。

第十八條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十九條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第二十條企業或者職工虛報、冒領生育保險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追回全部金額,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企業職工對其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疑義的,可以直接向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查詢。

第二十三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