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業及棚戶區改造制度

時間:2022-01-27 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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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業及棚戶區改造制度

第一條*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公益事業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拆遷辦”)負責組織全縣城鎮依法強制拆遷工作。有關鄉(鎮)及縣建設(規劃)、國土、房產、行政執法、公安、監察、廣電等部門在拆遷工作中要積極發揮作用,認真組織、主動協調,依據各自職責積極予以配合。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城鎮公益事業建設和棚戶區改造拆遷項目。

第三條各鄉(鎮)政府對實施強制拆遷的案件要認真審核,對確認的案件應當報縣拆遷辦備案??h政府對公益事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強制拆遷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在組織拆遷前,要發出公告,做好宣傳。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遷補償方案。對被拆遷人提出的合法要求,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給予明確答復。

第五條被拆遷的房屋有房產證照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縣拆遷辦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強遷。

第六條手續不全的被拆遷房屋,經有關部門依據《*縣公益事業及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遷補償相關政策的規定(試行)》認定,且拆遷人按有關法規或政策給予合理補償安置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期限內拒絕搬遷的,由縣拆遷辦組織縣相關部門依法實施強遷。

第七條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或違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縣拆遷辦組織相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八條對強制拆遷的房屋,要同時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第九條被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屬住房困難和低收入家庭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救濟安置。對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納入廉租房保障范圍。

第十條對被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轉用房。但其不再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和獎勵政策。

第十一條在實施強制拆遷過程中,縣拆遷辦組織公證機構對被拆遷房屋內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由公證員和在場強遷組織者在記錄上簽字。

強遷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接收物品的,由拆遷人負責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妥善保管。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領取的,由拆遷人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對參與、組織阻撓正常拆遷的黨員、公職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在強制拆遷過程中,發現有通過違法渠道辦理房屋產權證照和違法審批、發放相關證照及黑惡勢力參與的,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移交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涉嫌黑惡勢力參與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對在強制拆遷過程中濫用職權,侵害被強制拆遷人合法權益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工作人員,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縣有關部門要及時受理、依法辦理因強制拆遷引起的信訪問題,切實做好化解維穩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縣信訪局。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縣公益事業及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