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貼息資金及貸款風險補償制度

時間:2022-02-01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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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貼息資金及貸款風險補償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搞活金融促進我市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銀黨發[2008]50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的使用范圍是,我市的乳制品加工企業、小巨人企業、引進先進設備企業和實施節能減排技改的企業,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間新增的貸款,貼息標準按新增貸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計算)的30%予以貼息。

第三條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的使用范圍及標準:

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內各駐銀金融機構、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用于我市乳制品企業、小巨人企業的貸款風險補償。當貸款逾期經追償后,按貸款最終損失額的20%予以補償。單筆補償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市經委、市商務局負責對申請貼息資金企業資格的認定。由市金融辦牽頭,市財政局、經委、商務局、農牧局參加,共同對駐銀各金融機構、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企業新增貸款和風險補償金進行審核、認定。市財政局負責及時撥付資金。

第五條申請程序。由企業和各金融機構、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分別填寫《*市中小企業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和《*市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市金融辦、財政局、經委、商務局、農牧局審核、認定并報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撥付。貼息資金每半年撥付一次,風險補償金一次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