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設置規章制度

時間:2022-01-07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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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設置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戶外廣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培育廣告市場,促進戶外廣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市區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設置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凡在市區戶外公共場所以文字、繪畫、圖形及其他表達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廣告牌、指示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電子翻板裝置、實物模型、布幅(橫、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車、船)人工飛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設置、懸掛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者,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本制度所稱戶外廣告,指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城市設施和空間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制度所稱廣告主,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戶外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制度所稱廣告經營者,指受廣告主委托為其提供戶外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制度所稱廣告設置者,指受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委托制作、、設置戶外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自行設置戶外廣告的也屬于廣告設置者。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規劃、氣象等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協助做好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經營資格及其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和監管工作。

市規劃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的編制,戶外廣告設施的選址和設計方案的審查工作。

市城建監察機構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查處違反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影響城市市容的單位和個人。

市城市建設投資管理中心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經營工作,具體實施由市城市建設投資管理中心委托城建監察機構組織戶外廣告設置的公開招標、拍賣工作,其招標、拍賣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收入全部繳入市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專戶統一管理。

利用大型氫氣球和飛艇懸掛廣告的應當到氣象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設置戶外廣告的審批

第六條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公共綠化用地、廣場、公共設施、公用建筑、城市空間屬城市廣告設置的公共資源。

臨街單位、個人建(構)筑物的戶外廣告設置屬城市管理資源。

第七條需要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法人或個人,應當按有關程序申報和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設置占用城市公共資源的應當經過公開競標、競拍獲取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戶外廣告設置位置有償使用收入全額納入財政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專戶,用于城市建設和維護。

戶外廣告占用城市管理資源的必須經行政許可后,由產權所有人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協商,協議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戶外廣告設置使用城市管理資源的應與其產權所有人簽訂使用協議。

第八條辦理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書面申請;

(二)工商行政部門審批的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設計、制作、編審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聘書;

(四)符合法定條件的廣告設計、制作方案;

(五)經公開招標拍賣取得的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中標通知書;

(六)戶外廣告場地的所有權、允許使用證明文件或者與有關所有權、允許使用單位或個人簽訂的使用協議書、合同書等;

(七)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申請及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戶外廣告設置使用申請表》

(二)市城建監察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現場踏勘并提出初審意見。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戶外廣告設置使用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并將審核意見與申請材料一并轉請相關部門審核。

(四)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并蓋章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對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條件的頒發批準文件。

應當經過公開競標、競拍獲取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頒發批準文件前,由市城建監察機構組織公開招標、招拍工作。

第十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按照登記批準的時間、地點、使用性質、載體形式、規格等進行張貼、懸掛,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

第十一條取得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可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戶外廣告設置必須符合城市設計和街景規劃,做到整潔、安全、美觀。

第十三條廣告主的戶外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其經營范圍。

第十四條經登記的戶外廣告應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編號和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的名稱。

第十五條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拍賣登記檔案,掌握利用城市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出讓情況,及時組織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的設置期滿后的拍賣。

第十六條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位置使用權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和經批準依法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設置者應當及時自行拆除;未及時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置者應及時對戶外廣告進行維修、維護、更換、拆除,保持戶外廣告的整齊、安全、美觀。戶外廣告設置者發生變動的由原設置者負責拆除戶外廣告;無須拆除的由承繼的設置者負責該戶外廣告的維修、維護、更換、拆除;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二)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城市街景、市容市貌的

(三)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設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五)人行道寬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妨礙道路防護綠地、公共綠化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廣告的設施或區域。

第十九條禁止在城區街道上利用過街橫幅戶外廣告。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建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依法可以并處罰款的從其規定,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設置的戶外廣告因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市貌的由城建監察機構責成廣告設置者予以重新更換。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公益性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改為商業性廣告。擅自變更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設置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管理和監督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違法違規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