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辦公用品管理工作辦法

時間:2022-03-21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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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辦公用品管理工作辦法

為加強機關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固定資產主要包括辦公設備、家俱、電器、辦公用品等。

二、實行固定資產登記制度。機關財產由辦公室統一清理、造冊,并注明名稱、數量、購置時間、價格、保管(使用)人姓名、變動情況等,做到帳、物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采取“統一登記造冊、各室分別負責管理、各使用人簽字保管(使用)”的辦法。公有財產不得借作私用。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領用有關物品,必須辦理借領(審批)手續,用后按時歸還,如有遺失或損壞酌情賠償。新添置的固定資產,財會人員應及時登記;過期報廢或已作價處理的固定資產應及時向財政核銷。

調離本機關的工作人員,應在離任前將領用的固定資產交還辦公室或辦理交接手續;因工作需要在本委局內部調整崗位的人員,也應辦理移交手續。

四、固定資產處置。對已使用多年無法修配,不能繼續使用和需要處置的固定資產,由辦公室向分管領導報告,經同意后作出處理并相應作財產帳處理。

五、辦公用品管理。

1、辦公用品由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實行統一采購,大宗采購需經常委會同意后,報區政府采購辦實行招標采購。

2、辦公用品的發放采取以室為單位,指定專人,統一到辦公室領取并登記。對暫缺物品經登記匯總后統一購買。一般每周五為領用辦公用品時間。

3、攝影機等便攜設備,不得擅自拿回家中借作私用。

4、各種會議所需的辦公用品,由會務組或指定的工作人員統一領取并辦理簽收手續。

5、領導需要的辦公用品,直接向辦公室提出,由管理人員徑送領導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