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恤優待若干規定
時間:2022-03-24 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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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中央軍委和國務院頒發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條例》)、《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市擁軍優屬條例》(以下簡稱市《條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依照國務院《條例》、《辦法》、市《條例》及本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開展形式多樣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有關死亡和殘疾撫恤,按國務院《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設立區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用于獎勵立功軍人、擁軍優屬先進個人,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解決優撫對象中的特殊困難。
第六條在鄉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由區民政局統一到區衛生局辦理,在指定醫院就醫;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醫療待遇
第七條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但享受定撫、定補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在鄉老復員軍人以及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和未進入醫保的困難企業殘疾軍人,因病無力支付醫藥費的,在定點醫院看病免收掛號費、注射費、換藥手續費。大小便檢查費、胸片、血化驗、換藥費、住院床位費各減免50%,并享受優先門診等優惠。并按規定實行醫療補助和大病救助。
第八條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子女自愿參軍,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批準一人入伍。
第九條烈士子女進入區屬公辦幼兒園和中、小學校的,應優先接收,免交學雜費、托雜費。
第十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中的孤老、孤兒應按不低于定期撫恤(補助)金20%的標準增發。其在本人自愿的情況下,可由區社會福利院負責集中收養,設立光榮間。也可由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村(居)委會組織有關單位、親友、鄰居、居民實行四定(定對象、定時間、定項目、定包戶人)、五包(衣、食、住、行、醫)的包戶服務。
第十一條企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保障優撫對象上崗,對夫妻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家屬在工種、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予以照顧,對三班運轉的現役軍人妻子在哺乳期間內應調整為正常班。
第十二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三條認真做好部隊轉業、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軍隊轉業干部和退伍軍人由組織、人事、勞動和民政部門負責安置。用人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搞好崗位培訓,為他們創造條件,并保證轉業、退伍軍人應有的各種待遇。
第十四條應征青年入伍三個月后,由其家屬攜帶戶口和入伍通知書到民政局辦理《優待安置證》,然后到戶口所在街道(鎮)登記,辦理軍屬關系后,享受有關優待。
第十五條義務兵服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政府按照上級的要求和標準發給優待金。
第十六條實行“區別對待,獎勵先進”的優待辦法。義務兵在西藏、邊海防、高原等艱苦地區服役的以及在服役期間獲得榮譽稱號或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憑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提交的證明(證書)增發當年優待金。增發辦法和標準按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服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允許復工復職,服現役期算原單位工齡。
第十八條對經部隊批準的隨軍家屬的調動、安置、落戶和子女的轉學、入學、入托等事項,區人事勞動、教育等部門應當給予解決。
第十九條在職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士官的配偶,享受一年一次前往部隊探親的優待,在規定的探親假內,應按在職在崗對待,工資照發,不影響調資、評先,并按規定報銷往返路費及其它費用。
第二十條依法保護各項軍事設施,維護現役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及時調處涉及軍人及其家屬的各種民事糾紛。
第二十一條建立優撫服務組織,實行聯網聯片服務。區政府成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桃花鎮、各街道辦事處和雙擁成員單位要成立擁軍優屬組織,駐區設有人武部的企事業單位要成立擁軍優屬服務中心。
沒有設立武裝部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村(居)委會應成立擁軍優屬服務組。
第二十二條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領導協調全區的雙擁工作。組織、人事、勞動、公安、法院、財政、民政、房管、城建、市容、工商、衛生、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及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各街道(鎮)要通力協作,積極配合,發動和依靠群眾,制定優惠措施,采取多種形式,為駐區軍(警)和優撫對象排憂解難。
第二十三條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增強公民國防和擁軍優屬意識,定期召開軍地聯系會議,走訪慰問駐地部隊,加強與駐區部隊的聯系,經常幫助駐軍解決實際困難,及時調處軍民糾紛,促進軍政軍民團結。
第二十四條加強基層優撫組織建設,要從組織、制度、經費等方面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開展,做到“工作職責、服務內容、計劃安排、優待措施”四落實。
第二十五條認真落實優撫政策,定期檢查優撫對象的定期撫恤、定期定量補助的發放工作,做到對象準確,符合標準,發放及時,手續完備。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未涉及到的有關問題按國務院《條例》、《辦法》、市《條例》和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民政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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