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行政決策工作制度

時間:2022-03-30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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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政決策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健全行政決策制度,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行政決策責任,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其在實施決策過程中,因決策錯誤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區政府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中具有決策權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決策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過責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決策責任追究的執行機關為監察機關。

第六條決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因決策錯誤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決策過錯責任;

(一)決策人未按決策程序進行決策的;

(二)決策人超越法定職權實施決策的;

(三)決策人明知決策錯誤,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的;

(四)決策人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實施決策的;

(五)對應由本人作出的決策進行推諉或者拖延,不做決策的。

第七條決策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

(五)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據過錯情況單處或并處。

第八條決策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九條承辦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負直接責任;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批準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條審核人改變承辦部門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導致主要領導發生決策過錯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批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審核人應報請而未報請批準人批準直接作出決定,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審核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決定或者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批準人負直接責任。

第十二條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違規干預,導致決策過錯后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集體研究決定,導致過錯后果發生的,主要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承辦人,一般指具體辦理決策事項的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審核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抓決策事項的負責人;批準人,一般指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及有批準權的主要領導。依照內部管理分工規定或者經授權,由其他工作人員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具體行使審核權、批準權的人員,視為審核人、批準人。

第十五條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決策過錯分為一般過錯、嚴重過錯和特別嚴重過錯。

第十六條對情節輕微,造成損害后果較小的一般過錯的直接責任者,責令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并可以責令負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作出檢查。

第十七條對于情節嚴重,造成損害后果嚴重,影響較大的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級處分,并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處理;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對于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害后果特別嚴重,影響重大的特別嚴重過錯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降級以上處分;對負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第十九條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決定。

第二十條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經查,對過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作出決策過錯追究決定;對事實不清,或者無過錯的,不予追究。

決策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并送達責任人和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對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求調查或者上級機關指令、責令調查的,應當將結果報送該機關。

第二十一條責任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

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在調查、處理中應當聽取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對行政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決策過錯責任追究機關及其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對責任人的處分,應當報上一級主管機關、同級監察機關和人事、組織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