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工程監督暫行規定
時間:2022-05-17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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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區農村小型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農村小型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一、農村小型工程的界定
本規定所稱農村小型工程是指財政性資金投資在5萬元(含)以上、30萬元(不含)以下,村集體資金投資在1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不含)以下的農村集體建設工程項目。
二、工程項目的提出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擬建設項目進行設計和預算,提出設計圖紙(方案)和預算表(書)。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召開會議對設計圖紙(方案)、預算表(書)以及項目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后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進行表決。
村集體資金投資在50萬元(含)以上項目,必須采用招標方式。
三、工程項目的審核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情況、工程資金落實情況、設計圖紙(方案)、預算表(書)、招標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方式等項目材料報送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
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領導小組應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項目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準工程采用的招標方式或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不符合的,通知村集體經濟組織補齊材料后再行審核。
國內外民間組織或個人全額捐贈,且捐贈人同意不招標的;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不適宜招標的,經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領導小組審核,可以不招標。
四、招標和招標方式
農村小型工程建設確定施工單位要按照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領導小組核準的招標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方式進行,招投標活動(競爭性談判)全過程應在各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進行,監管中心、村務監督小組、村民代表負責對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要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有資質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要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施工單位進行談判。
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要根據報送的建設工程項目相關材料發出招標公告、投標邀請函或競爭性談判邀請函。招標公告應提前5個工作日在鎮(街)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等公開渠道上進行公布。
中標候選人應在鎮(街)政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等公開渠道上進行公示,3個工作日內未接到投訴的,招標人可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3個工作日內接到投訴(實名投訴)的,由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領導小組組織專人進行核實,并視核實情況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五、施工合同的簽訂
中標人確定后,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要指導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規范性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施工合同應報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審查備案。
施工合同應在中標人確定后5個工作日內簽訂,中標人非因不可抗力拒絕簽訂施工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并取消中標資格。
六、建設工程項目資金的監管
建設工程項目各項開支要嚴格按照《區規范農村會計委托服務中心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
建設工程項目因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累計引起工程增量超過中標價10%或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施工前應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后,由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審核。由于不可預見等原因引起的上述工程增量且急需施工的,施工后需書面說明原因,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后,由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審核,否則工程量增加部分不予支付。
七、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
建設工程項目要成立監督小組,小組成員由村務監督小組成員、村民代表組成。監督小組對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進行監督。
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負責對進入中心的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
八、其他事項
村集體資金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后,報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備案,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應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和要求向區發改局辦理項目立項、招標事項核準等手續,招投標活動全過程在區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由區招標辦負責監督。
財政性資金投資5萬元(不含)以下,村集體資金投資10萬元(不含)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表決通過后,報鎮(街)資金資產資源監管中心備案,由村集體參照上述規定組織實施。
村集體單項采購金額在5000元以上或批量采購金額10000元以上的物資采購;村集體所有企業股權及房屋、車輛、林木、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的轉讓或出租,海域、土地、山林果場及其他集體資產使用權或經營權的發包、出租等產權交易參照上述規定組織實施。
各鎮(街)要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相應配套實施細則。鎮(街)所轄社區建設工程監督管理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各鎮(街)要結合各自實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監管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既適合農村實際,又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認真進行總結,有關情況應及時與上級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進一步規范農村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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