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辦投融資監督制度
時間:2022-05-21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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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融資行為的監督,保障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融資項目決策和實施機制的高效運行,確保政府投融資的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投融資行為的監督,是指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政府投融資的來源、使用和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條政府投融資監督應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監督任務范圍
第四條對政府投融資行為監督的主要任務是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對政府投融資的來源、運用、管理等業務活動進行監督,防止擠占、挪用等問題的發生,維護國家財經法規法紀,保證有關政策制度的貫徹執行,保障投融資的規范、安全、有效,為宏觀決策和管理服務,促進我區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監督方法內容
第五條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對獨立運作、相互制約的原則,對政府投融資進行“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檢查”,對重大項目實施重點稽查,實現對投融資“借、用、還”的全過程監督。
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采取獨立監督或聯合監督的方式。
第六條對區發展和改革局的下列情況進行事前審核:
(一)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編制的投融資計劃、建設項目、資金使用以及合同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和規定;
(三)財務機構及賬簿設置是否符合《會計法》的要求;
(四)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按照財務制度及資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五)其他監督事項。
第七條對區公有資產經營公司的下列情況進行事中監控:
(一)資金使用是否按照項目確定的用途做到專款專用;
(二)投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政府投融資的“借、用、還”是否按照計劃執行,有無滯留、延壓、截留、挪用;
(四)其他監督事項。
第八條對區公有資產經營公司的下列情況進行事后檢查:
(一)項目資金的收入、支出、結余情況,結余資金是否及時上繳,有無截留、挪用;
(二)債權、債務及其利息、分紅等衍生物是否真實、清楚并定期與對方核對。有無催收債權和歸還債務計劃并嚴格執行;
(三)對投融資“借、用、還”進行全面檢查,是否按照計劃進行投融資、使用和還款,有無撥付資金不及時、不到位,有無擠占、截留、挪用、貪污以及損失浪費情況;
(四)開展績效監督評價。依據有關經濟、技術、社會和環境等指標,對重大項目投資管理、資金使用、社會效益和功能作用等事項作出綜合評價,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第四章罰則
第九條被監督的單位和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依照各自職權作出處理,財政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依法對違法違紀行為作出處理和處罰,監察部門依法對違法違紀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不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政府投融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政府資金的;
(三)政府投融資撥付不及時、不到位以致給政府投資項目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政府投融資行為。
第十條財政、發展和改革、審計、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紀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區財政局、發展計劃局、審計局、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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