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內部工作報送制度

時間:2022-11-11 08: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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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內部工作報送制度

一、報送對象

報送對象為局屬各股室、處、中心,各鄉(鎮)司法所(含未安排人員的司法所,由司法助理員負責)。

二、報送內容

1.正常開展的業務工作(特別是矛調情況);

2.鄉鎮黨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

3.縣局安排布置的重點工作;

4.次月工作打算;

5.其他工作。

三、報送時間及方式

1.各報送對象應于次月5日前及時上報,即實行月報送制。由局辦公室登記備案、匯總后交分管領導審閱。

2.各報送對象應對工作報送一律采用書面報送,其余相關報表仍保持原有方式不變。

四、工作要求

1.認真負責,高度重視。各股室、處、中心,各鄉(鎮)司法所要認真好報送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報送的報表由負責人簽字。

2.實行通報制度。對報送的工作情況,按季度進行統計,第一次倒數三名的相關單位,向局遞交書面說明;連續兩次倒數三名單位,在全系統通報并在相關會議上進行表態發言。

3.與年終考評掛鉤。為確保此項制度能夠常態化,年終根據每季度的工作匯總進行綜合評分,作為各基層所年終評先評優和干部職工考評考核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