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經紀業和經紀人培育和規范意見

時間:2022-08-05 08: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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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經紀業和經紀人培育和規范意見

近年來,各類經紀業及經紀人在全市快速發展,對于促進我市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仍然存在信用機制不健全、交易行為不規范等問題。為進一步促進和規范我市經紀業經紀人的發展,依據《經紀人管理辦法》和《省經紀人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規范全市經紀業及經紀人的發展特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經紀人管理辦法》和《省經紀人條例》,遵循“強化服務,監管到位,規范發展”的總體思路,正確認識經紀人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推動經紀人行業市場化。要對經紀人發展給予關注,為行業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鼓勵、支持和引導全市經紀人健康發展。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經紀人的監督管理,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規范經紀行為。

二、齊抓共管,促進經紀人發展。

各相關部門在促進和規范經紀人發展的工作中要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切實落實促進和規范發展的責任,細化工作任務,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全市經紀人的健康發展。

(一)各直屬局、分局要與建設、科技、國資、文體、農林、等相關部門加強聯系,結合各自的職能,制定本地區行業經紀人發展的有關措施,進一步拓寬經紀人發展的空間。

(二)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積極引進和鼓勵經紀人在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會展業等文化創意產業和技術、文化、體育、產權等行業開展居間、行紀和活動,促進我市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

(三)積極實施品牌戰略,扶持、培育一批業務精、能力強、信用好的經紀人,樹立典型,對于在促進區域經濟發展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紀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努力營造有利于經紀人發展的良好環境。

(四)積極開展對經紀人的調查研究,掌握經紀人動態,加強對經紀執業人員的教育,促進經紀人健康發展。

三、注重協調,加強信息溝通。

(一)建立以工商部門牽頭,建設、科技、國資、文化、體育、農林、經管站等有關部門參加的經紀人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統一組織協調,形成合力。

(二)各有關部門應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經紀人的行為規范,強化行業管理職能,及時掌握行業經紀人的基本情況,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溝通,實現信息共享。

四、完善措施,創造良好的發展空間。

(一)完善措施,拓寬經紀人發展空間。

各相關部門要從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經紀人的重要作用,根據自身職責做好本行業經紀人發展的措施完善和信息公開工作;配合政府相關部門落實促進經紀人發展的各項措施,進一步為經紀人創造良好的發展機會和空間。

(二)發展農業經紀人,推動新農村建設。

各地要在資金、技術等方面進一步加大對農業經紀人的扶持力度,大力培育和發展農業經紀人,鼓勵和引導其參與農業科技創新、技術推廣、農產品深加工等特色農業經紀,提高農副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增進農業生產和市場需求的銜接;鼓勵農業經紀人牽頭創辦產銷聯合體等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擴大農副產品流通,促進農民增收,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大力促進文化、體育、技術、產權經紀人的發展。

要鼓勵文化經紀人積極參與文化會展、古玩藝術品交易等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通過居間、行紀和活動,促進我市經濟的發展。

要鼓勵技術經紀人在技術交易、科技咨詢中開展經紀活動,促進技術轉移和技術成果的轉化,提高社會對技術經紀的認同感。

要進一步明確體育經紀人發展的相關措施,促進體育產業的發展。

要加強有關產權經紀行業的制度建設,促進國企改革和資本市場發展,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實施品牌戰略。

要積極引導各類經紀人實施品牌戰略,鼓勵初具規模的經紀人注冊服務商標,重點扶持、培育一批“業務精、能力強、信用好”的品牌經紀人。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臺、網絡、報刊等媒體,大力宣傳經紀人在市場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推介典型經紀人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模式,通過品牌示范作用,對優秀經紀人予以表彰和獎勵,提高經紀人整體職業水準和社會知名度。

(五)支持行業協會建設。

各部門要積極支持經紀人協會等相關行業協會的建設,發揮其組織、引導和服務的作用,鼓勵其發展會員,促進經紀人在各行業均衡發展。年內,要在全市相關經紀行業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五、加強監管,進一步規范經紀行為。

(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經紀人的監督管理,強化經紀執業人員的備案、明示、簽名制度。經紀人領取營業執照、聘用或解聘經紀執業人員后,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經紀人員相關資料提交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紀執業人員承辦經紀業務,應由經紀人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經紀人在簽訂居間、、行紀合同時,應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經紀執業人員簽名。

(二)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重點經紀人監控名單制度。為提高對經紀人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經紀人的監管中可以采取分類管理、重點監控的方法,對無投訴、舉報、違法違規等行為可以采取行政指導的方式,對有投訴、舉報、違法違規等行為的經紀人納入各部門重點監控名單。

(三)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無證經營、異地經營、超范圍經營、提供虛假信息、偽造、涂改、買賣各種商業交易文件和憑證、隱瞞重要事項以及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等各種違法經紀行為,聯合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維護我市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四)嚴把經紀人市場準入關。對經紀人實施重點審查制度。嚴把經紀人的市場準入關,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相互配合,加大對經紀人的審查力度,在企業年度檢驗和備案過程中,對經紀人實施重點審查。

(五)搞好培訓。對新發展的經紀人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后發證,對培訓不合格的堅決不予發證,直至培訓合格。對從事經紀業時間較長的經紀執業人員,要進行業務知識及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再培訓工作,使經紀執業人員的知識得以更新,以便在經紀業中更好的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