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進行政調解工作意見
時間:2022-10-23 1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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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八大和關于建設平安中國的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家、省、市、縣關于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的部署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著力解決好影響經濟法治和社會穩定的行政爭議和矛盾糾紛,推行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為實現發展,建設創業、宜居平安、生態、幸福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環境。
(二)目標任務
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局行政調解組織機構和網絡。切實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依法化解矛盾糾紛,積極引導人民群眾通過法定渠道反映訴求,基本實現“大小糾紛不出單位”的目標。
(三)基本原則
行政調解是由行政部門或上級機關主持或主導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依據,以當事人為原則,以行政爭議和與行政管理體制相關的民事糾紛為對象,通過說服、勸導,促使各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實現案結事了、妥善解決爭議糾紛的一種行為。加強行政調解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平等原則。行政調解應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要尊重當事人自愿、充分、真實表達意愿和選擇合法救濟途徑的權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一方時,與管理相對人在調解過程中的地位平等。
2、合法合理原則。行政調解要依據事實、法律,釋法明理,分清是非;調解方式和結果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公平公正原則。行政調解機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顧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又要說服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爭議糾紛。
4、高效便民原則。行政調解應當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盡快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減少當事人的程序性負擔,妥善化解爭議糾紛,防止久調不結。
5、誰主管、誰負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要對發生在本部門的行政爭議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切實予以解決。
6、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原則。要妥善處理好行政調解與信訪、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關系,各司其職,加強配合,努力形成化解爭議糾紛的工作合力。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范圍
除已訴訟審結或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終結的爭議或糾紛外,下列情形應納入行政調解工作范圍:
(一)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部門產生的依法可以調解的行政爭議;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聯的民事糾紛;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調解的爭議或糾紛。
三、行政調解工作的職責分工與保障
(一)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成立局行政調解委員會,局長為主任、分管領導為副主任、相關股室負責人為成員。
(二)設立行政調解室。建立案件申請、受理、調處、回訪、登記統計、立卷歸檔和信息報送等制度,調解室具體工作由施亮明負責,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常態化、規范化。行政復議機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調解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按照調解優先原則解決行政爭議。
四、行政調解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行政調解工作制度
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的各項規章制度。要認真總結調研行政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及時查找存在的不足,注意聽取和吸收工作建議意見,不斷總結提高,實現行政調解工作的常態化、規范化。
(二)建立行政調解培訓制度
結合本部門調解工作實際,組織調解人員的積極參加業務培訓,并加強日常管理,逐步使行政調解員達到“四懂”(懂方針政策、懂法律法規、懂業務知識、懂調解技巧)、“四會”(會預防、會調查、會調解、會制作調解文書),不斷提高行政調解員對各類行政爭議糾紛的化解能力、對重大行政爭議糾紛的管控能力、對突發行政爭議糾紛的應急能力,切實提高行政調解工作水平。
(三)規范行政調解工作規程
1、行政調解的組織和協調
(1)行政機關受理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項等,使當事人明確行政調解的有關要求,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2)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性質指派具有專業知識和調解經驗的專門人員主持調解工作,調解主持人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進行協商。
(3)調解方式方法可靈活多樣。對基本事實有爭議的,可以采取聽證、調解人員到現場實地調查了解等方式,既可邀請行政機關的經辦人員、主管領導參加,也可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處理有關的社會力量參與調解處理;重大、復雜、群眾關注的案件,行政機關可邀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專家參加調解。
(4)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調解。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應終止行政調解。
(5)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主持人要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申辨和質證意見,分析并歸納雙方爭議的焦點,據此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以引導雙方達成諒解。
(6)在調解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筆錄,全面、客觀記載調解的過程、內容。調解筆錄應當由參與調解的人員簽名。
2、調解協議的簽訂
調解成功后,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爭議的案由及主要情況;當事人的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結果表明;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3、調解達成協議的處理
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認可并簽字或蓋章后,既對調解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書應當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案。
調解機關可以引導當事人到調解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也可以主動邀請基層人民法院派人到調解現場進行確認。
調解機關可以征得當事人同意后,聯系公證機構派人到調解現場對調解協議進行公證,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
4、調解未達成協議的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調解,及時通知和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復議、訴訟、過程中或調解協議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陳述,不能作為通過其他形式處理該糾紛的事實依據。
5、制作、建檔行政調解案卷和信息報送
調解室要建立行政調解臺賬,調解結束后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調解的申請、筆錄、文書文件等資料,制作調解案卷,建立調解檔案備查。同時,每次定期向縣政府法制辦報送調解信息。
6、調解結果落實的回訪
行政機關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應當及時組織對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結果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注意發現和糾正問題,督促調解協議的實現。
(四)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聯動機制
建立聯合調解制度,對于法律關系復雜、一個部門不能調解決的矛盾糾紛,由最初受理的部門或涉及主要管理費用工作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共同協調解決的辦法。建立行政調解信息上報制度,每月一次定期向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匯總上報本單位矛盾糾紛信息和行政調工作情況。
五、行政調解的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視
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創新社會管理方式、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緊迫感,把行政調解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把加強行政調解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重點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工作舉措,使行政調解貫穿于建設工作的各個環節,切實促進各項工作平穩健康發展。
(二)堅持預防和化解并重
堅持調解優先,注重矛盾糾紛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頭,嚴防各類爭議糾紛激化和升級,努力將事態化解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在及時化解本部門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上,要注重透過行政爭議現象找準糾紛發生的原因,對帶有普遍性的爭議案件加以預防,加強行政監督和相關制度建設,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
(三)加強協調配合
在行政調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密切配合。一方面要加強系統內部的協作機制,包括各業務部門之間及業務部門與法制工作機構之間的橫向協調配合;另一方面要加強與政府法制辦、人民法院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溝通與協作,爭取理解和支持;再次要特別注重與申請人的溝通,努力化解對立情緒。在辦案過程中要盡量通過耐心細致地解釋說服工作,增進理解,將矛盾化解在復議調解階段,避免引發進一步的行政糾紛或者上訪申訴,做到案結事了,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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