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水污染與生態破壞綜合整治工作計劃

時間:2022-11-27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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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與生態破壞綜合整治工作計劃

一、整治目標

90%以上省控監測斷面(含交接斷面)水質達到國家地表水(GB3838-200*)三類水質標準,交接斷面水質100%達到國家地表水(GB3838-200*)三類水質標準;流域各設區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省里下達的指標內;廈門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60%以上,龍巖、漳州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50%以上;流域水土流失面積進一步減少,礦山整頓和生態林建設繼續加強;農村生態保護工作取得新的進展,養殖業廢水得到有效治理。

二、整治任務

(一)加強環境基礎設施建設

1.推進城市環?;A設施產業化。流域3個設區市都應推出一批污水和垃圾處理項目進行產業化運作,并加快列入年度整治計劃的9項污水處理廠工程和7項垃圾處理場工程建設。由省建設廳、計委予以指導和支持。

2.廈門、漳州、龍巖市應加強監管,嚴禁在江河兩岸堆放、傾倒可能造成水體污染和河道淤積的廢棄物。由省建設廳、環保局、水利廳予以督促和指導。

3.漳州市應組織實施三湘江內河航道清淤整治工程,清理航道1.65公里,清淤土方1.1萬立方米,建設垃圾中轉站1個;實施九龍江西北溪防洪加固工程,建成水閘,完成江堤加固;實施九龍江(龍海段)垃圾清理工程,清理江中漂浮的水浮蓮和垃圾等。

4.廈門市應組織完成“利用北溪供水,建立可持續發展、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專項財政投入機制”課題調研。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廈門、漳州、龍巖市應嚴格規范養殖場建設,禁止在養殖業禁建區內新建養殖場,禁建區外新建養殖場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三同時”制度。同時,加快農村散養戶沼氣化建設步伐,進一步鞏固規?;B殖業治理成果。廈門市應組織完成島內生豬養殖場關停搬遷和島外規?;i養殖污染治理。由省農業廳、計委、環保局予以指導和支持。

2.省農業廳牽頭會同省計委、環保局組織開展流域農村散養戶養殖污染狀況調查,并督促和指導散養戶養殖污染治理。

3.廈門、漳州、龍巖市應繼續組織實施生態農業示范區建設,完成同安區、薌城區、龍海市、長泰縣、漳平市生態農業示范區建設任務。由省農業廳、計委予以指導和支持。

4.省農業廳牽頭組織開展九龍江流域農藥、化肥等農業面源污染現狀調查,提出治理意見,并組織開展治理試點。同時,省科技廳應組織開展農村面源污染防治技術課題研究。

5.省工商局、經貿委、環保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繼續指導和督促廈門、漳州、龍巖市落實全面禁止生產和銷售含磷洗滌劑以及推廣無磷洗滌用品的工作。

(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

1.廈門、漳州、龍巖市應繼續組織實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治理裸露山體,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積1710公頃,其中廈門市500公頃、龍巖市1210公頃。由省水利廳予以指導和支持。

2.廈門、漳州、龍巖市應繼續組織實施生態林和天然林保護工程,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及生態林建設,其中廈門市應完成生態林保護任務0.2萬畝;漳州市應完成封山育林10萬畝,沿江一重山造林0.6萬畝,生態公益林管護268.86萬畝。由省林業廳予以督促和指導。

3.廈門、漳州、龍巖市應繼續組織實施礦點整治,并對整治的礦點,特別是沿江、沿路關閉的礦點限期進行復墾造林、植被恢復,其中廈門市應完成海滄采石場裸露山體坡面治理10公頃;漳州市應完成礦點整治9個,并建設長泰縣喬美、江都等2個礦渣處理場。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經貿委、林業廳、環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導。

4.廈門、漳州市應繼續加強廈門珍稀海洋生物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九龍江口紅樹林保護區、華安貢鴨山國家森林公園、南靖虎伯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

(四)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

1.廈門、漳州、龍巖市應嚴格執行《九龍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標準》,將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省里下達的指標內,并嚴格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全面開展排污許可證申報和發放工作。

2.廈門、漳州、龍巖市應組織開展污染源年度監測,增加監測頻次,進行不定期抽查,確保各交接斷面水質達到標準。由省環保局組織實施省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建設,建成廈門市北溪引水和華安割掘(龍巖、漳州交接斷面)省控交接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對交接斷面水質情況進行監測。

3.廈門、漳州、龍巖市應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工程,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龍巖市還應組織實施煤炭礦井廢水綜合利用示范工程。由省經貿委、環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導。

4.漳州市應組織長泰縣建設醫療垃圾集中焚燒處理場,完成長泰縣醫院、長泰縣第二醫院搬遷后醫療廢水的治理任務,做到達標排放。龍巖市應組織開展醫療垃圾集中焚燒處理場建設。由省衛生廳、環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導。

(五)實施廈門西海域環境污染綜合整治

廈門市應繼續在西海域全面禁止水產養殖,組織清淤,并編制和實施西海域開發利用規劃。同時繼續實施河口灣航道清淤整治工程,確保航道暢通。

三、整治措施

(一)落實領導責任制。進一步深化對整治工作的認識,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責任制。流域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及時協調解決整治中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整治工作。

(二)加快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進程。認真落實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有關政策,在推進環?;A設施產業化方面取得實質性進展,同時抓緊研究出臺鄉鎮垃圾焚燒處理場建設、經營管理辦法,充分發揮垃圾處理設施的效益。

(三)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繼續加大“五小”企業的淘汰和關停力度,防止死灰復燃,同時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工業污染治理水平。

(四)加強整治項目建設管理。強化項目前期工作,嚴格規范項目的全過程管理,落實業主責任制和招投標制度,確保整治項目的順利實施。規范項目建成后的運營管理,加強對建成項目污染排放的監督,特別是對污水和垃圾處理廠(場)等集中治污單位的監測和監控,督促其穩定達標排放。

(五)積極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結合實際,組織開展污染防治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并引進和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特別是城市污水、垃圾處理和養殖業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技術。

(六)多渠道落實整治資金。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投資主體,調動業主和群眾投資的積極性,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同時,調整優化支出結構,強化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加大財政資金對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省直有關部門要抓緊下達今年安排的整治資金。

(七)繼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廣泛宣傳有關政策法規和整治工作的成效,提高群眾對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發動群眾參與整治工作。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定期公布流域水質和整治進展情況,并對各種環境違法行為予以曝光,在全社會形成共同參與治理和保護流域環境的良好氛圍。

(八)進一步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繼續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工業企業和生豬養殖場污染治理以及沿江鄉鎮垃圾堆放點的清理作為檢查的重點,嚴肅查處各種環境違法行為。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整治工作進行視察和指導,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對整治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定期通報制度,及時向各方面通報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