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

時間:2022-07-20 0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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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區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39號)和開發區與市政府簽訂的《開發區“十一五”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2010年)》中確定的目標任務,切實做好我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實現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煙粉塵總量控制目標,特制定本計劃

一、總體控制目標

開發區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年基數為2550噸,到2010年控制在2423噸以內,削減5%。

二氧化硫排放總量*年基數為3762噸,到2010年控制在2351噸以內,削減37%。

煙粉塵排放總量*年基數為2053噸,到2010年控制在1951噸以內,削減5%。

二、保障措施

強化污染源監督管理,對污染物排放超標或總量超標企業實行限期治理,對污水處理廠等重點污染源實行在線監控。

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后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鼓勵使用清潔能源。

嚴格環境準入,禁止耗能、耗水大戶企業落戶園區,控制污染物增量。

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城市污水處理率大于90%。

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要通力合作,確保污染物削減目標的完成。

三、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

(一)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的控制。加強現有兩個城市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管理,進一步提高中水回用率,中水回用率由*年27%提高到2010年40%;“十一五”期間新建污水處理廠出水標準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中一級標準的A標準,即滿足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

(二)二氧化硫及煙粉塵排放總量的控制。加快開發區第二熱電廠的建設,2010年如期關閉開發區第一熱電廠;實行拆小并大,拆除建成區內10噸以下燃煤鍋爐。

*年起逐步對所有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限定主要污染物分配指標,對超標或超總量排污企業實行限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