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實施行政許可計劃

時間:2022-03-18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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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實施行政許可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已于20**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將于20**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之后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

一、制定行政許可法的必要性

(一)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它涉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行政權力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關系,涉及行政權力的配置及運作方式等諸多問題。行政許可法將"行政許可"界定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據此,行政許可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比如房地產登記)和確認民事關系(比如婚姻登記)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不屬于行政許可。

二是,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為,如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于行政許可。

三是,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即無許可。

四是,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取得行政許可,表明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依法從事有關活動。

(二)為什么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制定行政許可法,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現政府行為法律化、規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具體來講,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理由:

第一,制定行政許可法,是規范設定、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需要。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是政府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國行政管理中被廣泛運用,對于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約束,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已經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行政許可范圍不清,行政許可事項過多。在某些領域,一講行政管理,就要審批。

二是,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不明確。設定行政許可的隨意性很大,甚至縣、市政府也用文件形式設定行政許可。一些地方和部門還利用行政許可搞地區封鎖、行業壟斷,妨礙統一市場的形成和公平競爭。

三是,行政許可環節多、周期長、手續繁瑣,缺少必要的程序規范,群眾辦事很難。

四是,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比較普遍,市場進入很難,一旦進入后卻又缺乏監管。其結果是,實施行政許可后該管的事仍然沒有管住、管好。

五是,利用行政許可亂收費、將行政許可作為權力"尋租"的手段。從一定意義上說,不規范的行政許可已經成為一個腐敗源。

六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往往只有權力、沒有責任,缺乏公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政府職能轉變,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在某些方面引起了人民群眾的不滿。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許可行為依法進行規范。

第二,制定行政許可法,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針對行政許可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年開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行了積極探索,取消了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國務院于20**年9月成立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積極、穩妥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于20**年10月和20**年2月分兩批、共取消了1195項行政審批事項,對82項行政審批事項改變了管理方式,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問題,僅靠減少審批項目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以法律的形式,確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目標,強化對行政許可行為的監督措施和責任機制,排除改革的障礙,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行政許可制度。

第三,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適應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需要。

我國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遵守規則、履行承諾是應盡的義務。按照世貿組織協定的要求和我國對外承諾,行政許可應當以透明和規范的方式實施,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對貿易的限制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中國工作組報告書對服務貿易的行政許可程序還提出了9條明確要求。這在客觀上對行政許可法的出臺也提出了迫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