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工作計劃

時間:2022-04-15 09: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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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工作計劃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執法監督力度,特別是疫情報告管理、傳染病醫療救治、醫院感染控制、醫療廢棄物處理等管理工作,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及流行、醫院感染及醫源性感染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特制定2016年度傳染病防治工作計劃。

一、加強醫療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要求對全縣各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覆蓋率達100%。

(一)對各級醫療機構的疫情報告,消毒隔離措施和醫療廢物處置全面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各級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劑標識標簽及索證資料進行檢查。

(三)繼續加強對各項傳染病防控措施落實的監督檢查。對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按照《醫療機構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要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醫院設立傳染病分診點,并設有明確標識,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防護用品。

(四)對疾控中心的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等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其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各項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范及其制定各項工作目標,人員培訓及宣傳等情況。

二、加強醫療廢物監督管理,規范醫療廢物處置

對全縣醫療機構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分別從醫療廢物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否設有監控部門和專(兼)職人員;是否有相關培訓記錄;是否有醫療廢物登記記錄;是否按規定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進行包裝;醫療廢物儲存設施和處置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相關人員衛生防護措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三、加大各類醫療服務機構消毒劑及消毒效果的監測監督

(一)對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進行監督檢查。

(1)進入人體組織、無菌器官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是否達到滅菌水平;

(2)接觸皮膚、黏膜的醫療器械、器具和物品是否達到消毒水平;

(3)各種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創傷性操作的醫療器具是否一用一滅菌。

(二)對各級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劑標識標簽及索證資料進行檢查;同時開展對標注“衛消證字”等的消毒劑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定期對醫療用品消毒、滅菌效果進行檢測,要求滅菌合格率必須達到100%,不合格物品不得進入臨床部門使用,重點檢查眼科、感染科、血液科的“院內感染”控制情況。同時應加強對手術室、icu、產房、治療室等重點部門的環境衛生學監測,包括空氣、物體表面和醫護人員手等項目。

(四)對醫療機構血液管理,血液的來源、儲存、發放等環節規范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加強對學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

對各學校落實健康教育課、建立流行性傳染病定期排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晨檢制度、建立傳染病控制機制、應急處理機制等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