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產品監督檢查工作計劃
時間:2022-08-26 03: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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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督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消毒管理辦法》、《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
二、監督對象
1、監督對象
轄區內所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消毒產品經營單位;各級醫療機構。
2、任務分工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本級發放《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省衛生監督所具體實施對省直省管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產品進行監督檢查,各市、縣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對本級醫療機構使用的消毒產品進行監管。
市級衛生監督機構每年至少一次、縣級衛生監督機構每年至少兩次對轄區內所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進行實
地監管,省衛生監督所每年實地監督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不少于50家。
各設區市衛生監督機構根據省衛生監督所通知對生產企業的產品抽樣、對經營單位的抗抑菌制劑產品抽樣,并送省衛生監督所,由省衛生監督所統一送檢。檢測經費從省財政廳、省衛計委下達給省衛生監督所的消毒產品專項抽檢經費中列支(另行發函通知)。
省衛生計生委將適時組織對各設區市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
三、監督內容
1、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狀況。生產企業廠區環境;生產車間衛生條件;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是否在許可范圍內生產等情況。填寫《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表》(附件2)。
2、生產企業的消毒產品衛生質量。產品標簽說明書;產品出廠檢測報告;產品配方以及違禁物質添加情況。
3、經營、使用單位的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產品標簽、說明書等情況。
四、監督考核
1、省級下達的監督檢查任務是否按時、全部完成,檢查信息、總結材料是否按時報送。
2、及時進行經常性監督的網絡信息報告,省、市、縣級監督覆蓋率應達100%。
3、消毒產品監督員培訓方案制定及實施情況。
4、考核方式采用查材料、聽匯報、看現場等形式,具體考核方案另下。
五、監督要求
1、在開展監督抽檢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確保抽檢程序合法,結果準確可靠。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2、各地要及時通報不合格產品抽檢信息或發出協查通知,接到信息通報或協查通知的監督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查處違法行為,并在3個月內反饋信息,降低或消除不合格產品和違法行為的危害。重大案件及時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各設區市請于5月15日前將市級相關工作聯系人名單(附件5)分別報省衛生監督所和委綜合監督局。
4、各設區市、縣(市、區)衛生監督機構要及時登錄國家衛生監督中心網站上的“全國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系統”,網絡填報被檢查對象的相關檢查信息(經常性衛生監督信息卡和個案查處信息卡),并更新衛生監督檔案。省衛生監督所負責全省信息匯總數據的網報工作,數據截止日期為2014年10月31日。
5、各地根據省衛生監督所通知于7月1日前完成抽樣工作,由市衛生監督所集中將樣品送省衛生監督所統一保存,同時將抽樣信息報省衛生監督所,由省衛生監督所決定送檢產品名單。各設區市請于10月1日前將監督檢查情況匯總表(附件3、4)及工作總結加蓋公章后統一報省衛生監督所(同時發送電子版),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相關信息報至省衛生監督所監督一科,醫療機構消毒產品抽檢相關信息報至省衛生監督所監督六科。省衛生監督所匯總相關信息于10月10日前報送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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