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發展民營經濟若干意見
時間:2022-05-15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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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七一”重要講話精神,促進我市民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1、充分認識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市具有巨大潛力的新的經濟增長點。黨的十五大以來,我市民營經濟獲得長足發展,但總體規模偏小,整體實力較弱。各級要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把發展民營經濟作為今后幾年經濟工作的戰略重點,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努力實現我市民營經濟的大發展、大提高。
2、我市發展民營經濟的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七一”重要講話為指導,以“三個有利于”為根本標準,以擴大勞動就業、增加財政收入、強市富民為出發點,解放思想,全民發動,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發展環境,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努力擴張總量,提高質量,推動全市民營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3、發展的目標是:“十五”期間,民營經濟增加值年均增長15%,到“十五”末,力爭民營經濟增加值達到580億元;民營經濟安排就業人員平均增長5%,到“十五”末,從事民營經濟人員達到100萬人;民營經濟營業收入年均增長15%,到“十五”末,民營經濟營業收入突破1300億元。
4、發展民營經濟要堅持發展第一、繁榮第一的原則;堅持實行同等國民待遇的原則;堅持市場導向的原則;堅持數量與質量并舉的原則。
二、放寬經營政策和經營條件
5、放寬市場準入。凡是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的,凡是允許外資經營的,凡是國有、集體資本退出的領域,都允許民營經濟經營和進入。打破行業壟斷,制訂破除行政性壟斷和行業性壟斷的實施辦法。積極支持民營企業以承包、租賃、聯合、兼并、參股、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公有制企業的改制、改組。鼓勵民營經濟進入交通、能源、供水、供熱、道路、橋梁、環衛、環保、房地產開發等有回報的城市基礎建設項目,以及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游、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行業。對特殊行業和商品,在法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民營企業可采取參股等形式參與生產經營。經批準,民營企業可聯合成立不發生存貸業務的投資公司。鼓勵民營企業和自然人參股農村信用社。
6、放寬注冊資本限制。實行直接登記制度,允許投資者先登記注冊成立企業法人,再申辦項目。允許新設立的私營企業注冊資本實行分期注入、分批到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的私營有限公司,投資人首期認繳的資本金達到注冊資本額的10%以上的(最低不少于3萬元),1年內實繳注冊資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內全部到位。登記注冊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時,只提供相關出資證明,不再提供驗資報告。母公司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上),且具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辦企業集團。
7、放寬投資人和從業人員限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外,凡具有投資能力的人員都可憑居民身份證和有關證明申辦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鼓勵機關工作人員提前離崗、提前退休、辭職從事民營經濟。機關工作人員凡工作年限滿30周年的,可不再受年齡限制,可以提前離崗從事民營經濟;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周年的,可以提前退休從事民營經濟。提前離崗、提前退休、辭職從事民營經濟的機關工作人員的待遇,按地方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允許機關工作人員離崗從事民營經濟,離崗期為三年,期滿后,可參加原單位同級別人員競爭上崗或按原職務級別作適當安排。離崗期間的待遇,按地方機構改革期間提前離崗人員規定執行。鼓勵事業單位人員停薪留職從事民營經濟,一次停薪留職時間為3年。期滿后要求回原單位工作的,由原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作或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工齡連續計算。事業單位人員停薪留職期間的待遇,由單位與個人雙方協商確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及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辭職從事民營經濟,按規定繼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投保年限連續計算,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允許機關和事業單位縣處級以下(不含縣處級)工作人員依法投資入股民營經濟,但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投資入股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
8、簡化審批手續。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前置審批的項目和少數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外,民營經濟的登記前置一律取消,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備案制。申請人可先行取得營業執照后,再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對確需前置審批的項目,各前置審批部門必須公開辦事指南、辦證條件和審批制度,承諾辦事時效,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并聯審批制度。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政審批中心。
三、加大扶持力度
9、民營企業可依法取得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民營企業申請使用國有、集體土地,與國有、集體企業同等對待,并可享受我市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土地方面的一切優惠政策。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在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期內,可依法轉讓、入股、出租和作信貸抵押。其生產經營場地在土地有償使用期內,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收回、拆除或侵占。確需拆遷的,應依法給予補償。民營企業建設用地統一納入市、區(縣)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民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其建設用地指標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優先安排。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向園區聚集,民營經濟園區建設用地可視同小城鎮建設用地,統一規劃,同等對待。
10、拓寬融資渠道。將民營企業納入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并逐步擴大到符合條件的個體工商戶。對信用等級在AA級以上、資產負債率低于50%、信譽良好的民營企業,可以辦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允許民營企業用房產、土地使用權、有價證券和無形資產等做抵押、質押取得貸款。對資信較好的小規模個體經營業主,可在各商業銀行營業網點直接辦理定期儲蓄存單質押貸款,其貸款比例可提高到90%。支持“銀企”聯手,開展“支、幫、促”活動,選擇信譽良好,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民營企業實行主辦銀行制度、客戶經理制度,信貸支持上提高授權授信額度。積極支持民營企業上市直接融資、發行債券、引進外國資金。
11、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市、區縣年內都要建立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資金來源實行政府資助、社會力量、企業共同出資的多元化籌集,按市場機制實行規范化運作。擔保機構以中小企業包括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為主要服務對象。同時,采取會員制形式,建立民營企業的互保制度。建立市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每年按民營經濟新增稅收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充實中小企業擔保機構資本金和創辦資助。對民營經濟提供的財政收入占本級財政收入的比重比上年提高2個百分點的區縣,市財政每年給予50萬元的貼息指標,新辦民營企業經批準將享受全市現行招商引資的多項優惠政策。
12、充分發揮稅收政策支持作用。對民營企業的稅收,要與公有制企業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視、不加碼。對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要及時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稅務部門要允許其領取和使用增值稅發票。對個人經營大戶,可提供卷式發票。凡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其投資者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征個人所得稅。對新辦第三產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收企業所得稅2年。對利用“三廢”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民營企業,產品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可享受增值稅免征、即征即退優惠,并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對進行“四技”服務,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民營企業,免征所得稅。對從事農業生產或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民營企業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重點照顧,對種植、養殖、林業、水產業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從事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產品批發和零售的民營企業,一律免征增值稅。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私營有限公司,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提供的養育服務,紡宇航局地稅機關審核,可免征營業稅。對依法納稅達到一定規模,且年上繳稅收增長30%以上的民營企業,由同級財政給予獎勵。
13、鼓勵民營經濟加快技術進步。對符合國家和省級技改貼息條件的民營企業項目,政府有關部門應積極向上申報。凡是列入市重點扶持企業的技術進步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含銀行貸款和現金投入),竣工后,給予企業一定額度的貼息。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民營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研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費用,以及為此而購置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費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在稅前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可按實際發生額的50%計入成本,在稅前扣除;技術開發費年增長10%以上且有贏利的,經審報認定后,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凡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國家級新產品和市內首次生產的專利產品,經有關部門審批后,新增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自有產品銷售之日起,2年內按50%獎勵給企業。
14、鼓勵創辦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額,可占到企業注冊資本的35%,另有約定的除外,比例超過35%且作價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須經投資各方約定,并經市級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登記注冊資本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高新技術企業,其注冊資本中的高新技術作價出資的部分,經全體股東確認,可不進行資產評估。
15、鼓勵企業出口創匯和發展對外貿易。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民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辦理進出口經營權資格登記手續。對取得出口經營權的民營企業,工商部門簡化變更登記手續,海關、稅務、財政等按規定及時給予辦理注冊登記和進出境手續,稅務部門按規定做好出口退稅工作。對民營企業一般貿易出口實行出口信用保險并對保費給予補貼,對出口退稅專項貸款給予貼息,在產品出口、進出口配額分配、出口退稅、貿發基金使用、參與國內外展洽活動的攤位分配和補貼方面,與國有企業同等待遇。鼓勵民營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利用外資,支持有實力的民營企業“走出去”,到境外開展加工貿易、服務貿易、勞務合作和國際經貿活動。
16、簡化出境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為民營企業人員出國(境)洽談生意、訂購設備、參加會議等商務活動提供方便。對從事緊急商務活動的,堅持急事急辦,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審批辦結;特別緊急的,隨到隨辦。民營企業人員參加各級政府組織的招商團組、經貿團組出國,按因公出國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17、放寬赴港澳商務簽注的有效期限。對上年度納稅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可申請辦理1年或3年多次有效商務簽注。辦理有效期限3個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務簽注,取消納稅、創匯數額限制,實行按需申領,對年內再次赴港澳商務的,可免交派出所意見。對民營企業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和來淄向民營企業投資的外籍人員,經有關部門推薦和本人申請,可辦理1至5年有效居留手續和出入境簽證。以上人員的隨行家屬同時享有與本人相同的待遇。
18、鼓勵民營經濟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革和重組。凡國有、集體企業出售整體或部分資產的,盡可能采用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買方一次性付清現款的,可給予8折優惠。被收購企業資產規模較大,一時難以全面買斷的國有、集體資產,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也可采取不設股權,由收購方交納資產占用費的方式。其中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由收購方繳納土地租賃費。收購、兼并重組后需采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交納出讓金確有困難的,可分期繳納。民營經濟使用原國有、集體企業土地開辦工業企業的,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租金時可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享受同等優惠。
19、鼓勵民營經濟投資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以私人資本投資城鄉供水、污水處理、管道煤氣等公用基礎設施的,制定其商品價格在一定時間內可以安排較高的回報率。對從事有利于農業結構調整的花木、養殖、種植等產業的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必需的設施建設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其生產用電可參照農業生產用電給予價格優惠,對私人資本參與公有學校改制并超過50%股份的,參照同類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執行。鼓勵民營經濟興辦或參股控股各類專業市場。
20、引導支持民營經濟規?;l展。對年銷售收入達到5億元、納稅超過1千萬元的民營企業,經市政府批準,可享受市重點企業集團待遇。對符合條件的技改、基建項目,優先納入“三O”工程。鼓勵民營企業爭創馳名、著名商標。凡獲得全國馳名、省著名商標的,由市政府給予一定獎勵。
21、推進民營經濟園區建設。在市、區縣經濟園區中建立園中園,市高新區民營科技工業園對進入的高新技術民營企業實行零收費,其他民營經濟園實行“扎口”收費。進一步完善道路、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環保、綠化等配套設施,盡快形成集聚效應。實行“一站式服務”,建立生產力促進中心或服務中心,提升園區服務功能。對銷售收入達到5億元,納稅超過1千萬元的民營經濟園區,由政府給予一定獎勵。鼓勵支持專業村、專業鎮建設。
22、擴大民營企業的價格自主權。除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格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外,對民營企業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放開民營企業開辦的旅行社、賓館飯店、文化娛樂、家政服務、部分社區服務以及托幼、托老服務等價格;放開營利性的個體診所、私立醫院的醫療服務價格;放開民營經濟開辦的已形成市場競爭的中介服務價格;放開在政策許可范圍內,民營企業從事農副產品加工、收購、儲存以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
23、支持民營企業吸引各類人才。民營企業引進高層次人才,按《關于引進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暫行規定》(淄發[1999]16號)的優惠政策執行。民營企業需從外省、市引進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不限學歷,不限生源,可直接到人事部門申報辦理跨地區引進手續。國家計劃內派遣的大中專畢業生從事民營經濟的,派遣期延長為3年,取消1年的見習期,保留干部身份,工齡連續計算,3年內重新到其他性質單位就業的,辦理改派手續。非國家派遣的大中專畢業生,實行勞動或人事,由市人才服務中心辦理聘用干部手續就業。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全面實行人事制度。范圍包括人事檔案管理、職稱申報、代辦保險等。同時,在人才交流中心或企業駐地設立集體戶口,為民營企業使用外來人口提供落戶方便。
24、鼓勵吸引外來人員來淄商辦廠。對外來投資者凡符合《關于改革我市戶籍管理制度的通知》(淄政發[2001]204號)文件規定的,允許其整戶在城鎮登記常住戶口,其子女入托、入學執行與當地居民統一的收費標準。投資額5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私營企業(包括收購、兼并、控股公有制企業),享受市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在外地投資者中,每年評選一次“突出貢獻獎”,由市政府命名表彰。業績特別突出的,經法定程序,授予“榮譽市民”稱號。
25、鼓勵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從事民營經濟。對失業人員、下崗職工成立的從事社區服務的生產自救性勞動組織及社會服務等非正規就業性的勞動組織(失業人員、下崗職工占該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總數的60%以上),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3年內免繳行政性收費,其取得的勞務收入,經有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自成立之日起,在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特別困難的失業人員、下崗職工進入政府專辟的場地從事個體經營所得的收入,經有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1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四、創造良好環境
26、建立和完善綜合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資金融通、信用擔保、技術支持、管理咨詢、信息服務、人才培訓、投資創業、對外經貿、市場開拓、企業管理、法律服務等方面的中介、咨詢服務機構,各類中介機構完全以市場化運作。民營企業和個體業戶自主選擇服務機構及服務方式,各行政管理部門、執法部門不得強行干預、指定。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商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及各行業協會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作用,積極吸納民營企業法人代表和經營者、個體業主加入工商業聯合會和有關協會,但不得強制入會。執法部門要建立統一的管理辦法、管理政策。對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治安管理、車輛管理、勞動保障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價格管理等方面,與公有制單位平等對待。加大治理公路“三亂”力度,積極為外埠進淄車輛提供方便。
27、清理整頓和規范各類政策性收費。結合市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沒有經過市政府或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不合法收費項目。新出臺收費項目,必須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權部門批準。國家和省制定的政策性收費,地方一律按最低限額收取。在民營企業比較集中的民營經濟園區、專業市場實行“扎口”收費、分口解繳的管理辦法,統一委托主辦單位代收。選擇部分園區和企業進行綜合收費試點。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制度。
28、嚴禁各類亂檢查、亂收費、亂攤派。各級執法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廉潔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民營業戶的合法財產,不得強行改變民營業戶財產的權屬關系。嚴禁向民營業戶強制推銷各類產品、強行推行稅務、強制征訂各類報刊雜志。避免重復檢查和交叉檢查。在繼續實行“兩證一卡”(收費許可證、檢查許可證、收費登記卡)制度的基礎上,實行“兩簿”登記制度。由市政府統一向各民營企業和個體業戶印發“檢查登記簿”和“收費登記簿”,各執法部門的檢查、收費都要由執法登記人做好登記。不在“檢查登記簿”和“收費登記簿”上登記的,民營企業和個體業戶可以拒絕繳費、拒絕檢查和舉報。對于亂收費、亂檢查、亂攤派的部門負責人,要根據黨紀政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建立民營經濟維權服務中心,受理民營企業、個體業戶的投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29、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輿論氛圍。市政府每年組織一次“十佳民營企業”、“納稅大戶”和為民營經濟服務先進部門評選表彰活動。各級黨委、政府和群團組織開展的各類綜合性評選,如文明單位、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等,要專門安排一定數量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法人代表及經營者參評。在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要適當增加民營企業法人代表和經營者、個體業主的比例。各新聞媒體要加大對民營經濟的宣傳力度。
30、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嚴厲查處和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偷稅漏稅、走私販私、逃廢銀行債務等違法行為,反對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業壟斷,創造各類企業平等競爭、有序發展的條件。加大對村霸、路霸、市霸特別是黑惡勢力的打擊力度,適時開展專項斗爭,保護民營企業和個體業戶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五、加強組織領導
31、實行“一把手”工程。調整充實各級民營經濟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要新自掛帥。配齊配強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聯席會議、調度會議、聯系點和綜合考核等制度,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民營經濟工作要列入全市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政績考核和經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32、建立政策督導和工作質量評價制度。市直有關部門分別出臺貫徹本《意見》的實施細則,并公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和服務承諾。建立評議制度。市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基層單位代表、民營企業法人代表和經營者、個體業主代表,組成評議組,對上述部門服務和工作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和評議,并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督導評議結果。
33、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在民營企業中廣泛開展愛國教育、社會主義和“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教育活動,創造健康向上、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和富有凝聚力的企業文明,引導民營企業從業人員提高自身素質,走愛崗、敬業、守法的道路。積極探索在民營企業開展黨建工作的有效途徑,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都要積極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和工會組織,并經常認真開展活動,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34、加強統計調查工作。適應工作要求,不斷改革和完善對民營經濟的統計口徑、指標、手段和方法,加強和規范統計、調查、監測工作。每年度對民營經濟進行一次全面調查,對規模以上的企業,建立月度調查制度;對規模以下企業、單位,進行抽樣調查,結合情況匯總,進行綜合推算,力求全面準確、及時反映民營經濟發展及分布、運行情況。民營企業要按照《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有關部門提供統計資料。
35、市委、市政府以前有關支持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工作意見,如有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36、各區縣、高新區可依據本《意見》制定實施辦法,有關職能部門要制定貫徹落實本《意見》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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