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競爭上崗實施末位淘汰制的暫行辦法

時間:2022-04-15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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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競爭上崗實施末位淘汰制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隊伍整體素質,優化職工隊伍結構,引進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競爭機制,提高各級崗位的工作效率,根據上級上崗靠競爭,末位淘汰制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全體人員。

第二章崗位競聘工作、評審機構及要求

第三條崗位競聘工作機構由本單位領導、職工代表組成。

第四條工作人員應本著公正的原則,認真負責的對待每一位競聘人員;凡有利用競聘機會打擊、報復或擅自透露工作組未決定、未公開信息的,將受到行政處分。

第三章參加競爭上崗的對象和競爭上崗形式

第五條凡屬正式在編職工,符合競爭上崗資格條件,均可參加競爭上崗的報名手續。

第六條在本單位范圍內,采取個人自薦、群眾推薦、組織引薦的方法報名;通過資格審查、競爭上崗考試、考核評審、綜合考評擇優確定上崗人員。

第四章競爭上崗的崗位確定

第七條除隊部崗位外的行政管理崗位(會計、出納、勞動工資、

內勤)和各級干部崗位。

第五章競爭上崗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競爭上崗的資格條件:

(一)擁護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以來的路線、方針、政策,有

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和政策法律意識;密切聯系群眾,

有較強的群眾觀念;以身作則、廉潔自律、作風正派;

(二)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能勤奮開拓和創造性

地開展工作;

(三)具有中等學歷以上文化知識,具有競爭崗位相適應的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

(四)具有一定的綜合分析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文字和口頭

表達能力、組織領導、協調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35以下。

第九條原任命在競爭崗位的干部和管理人員為當然的競爭者,

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參加競爭上崗;凡具有大專以上學

歷,年齡35周歲以下的在職人員,參加競爭上崗條件

優先;凡同時競爭兩個崗位(身兼兩職)的,優先受聘。

(會計、出納崗位除外)

第六章競聘程序

第十條報名:參加崗位競爭的人員向競爭上崗領導小組報

名、填寫報名表。

第十一條資格審查:按競爭上崗的資格條件,由競爭上崗領導小

組進行初審、再報支隊黨支部審定。

第十二條考試:對競爭者進行有關知識和專業知識的筆試,答卷

由工作小組評分。

第十三條召開競爭大會:

(一)聽競爭者的“競聘報告”、專業知識答辯等,由評審小

組當場打分。

(二)競爭者考評總分為100分。其中:競聘報告20分、專

業知識答辯為30分;筆試20分、群眾滿意分10分、

競爭上崗領導小組測評分10分、領導班子考評分10分。

(三)支隊競爭上崗領導小組根據競爭者筆試、“競聘報告”

的演說、專業知識的答辯,群眾、領導小組、領導班子

考評,綜合六方面的成績,依據得分高低提出應聘人選

報支隊黨支部審定。

第十四條召開全體隊員大會,宣布受聘人員名單,同時簽定目

標責任書。

第七章有關事項說明

第十五條必須貫徹“雙向選擇”的原則;凡經組織或群眾推薦競爭上崗的人選,必須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六條被確定為競爭上崗的原崗位主任、中隊長原則上要參與競爭上崗,若本人無競爭上崗意愿,工作崗位另行安排。

第十七條近兩年內受黨紀嚴重警告以上、受政紀記大過以上、年終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參加競聘。

第十八條受聘者在聘用期間,遇特殊情況進行組織調動的,受聘人員應服從組織調動。

第十九條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觸犯刑律、違紀政紀、嚴重失職者,視不同情節,給予解聘直至予以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受聘人員在聘用期間必須接受上級和有關部門對其工作的檢查、考核。

第二十一條凡受聘者享受本崗位的一切待遇,并具有對本部門月度獎金的分配權。

第九章末位淘汰制

第二十二條對各級工作人員按照“優上、平讓、劣汰”的原則,根據工作實績、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方面,每年進行一次群眾測評并綜合全年考核結果,實行末位淘汰。

第二十三條被淘汰的人員依據末位淘汰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末位淘汰考評實行百分制,其中年末群眾測評分占50%,平時考核占40%,領導班子考評占10%。

第十章直接淘汰制

第二十五條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直接淘汰。

(一)當年因違紀受行政處分的;

(二)挪用罰款、私分貪占收存物品的;

(三)工作時間喝酒、賭博、鬧事情節嚴重的;

(四)當年被督察隊扣分次數累計滿六次的;

(五)嚴重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參加(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考試不合格的;

(七)其它違反隊紀隊規,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十一章其它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解釋權在隊部。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

20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