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對重點目標實行后位重管的意見

時間:2022-07-18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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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對重點目標實行后位重管的意見

為強化目標管理,加大重點工作推進力度,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決定對《關于對八項重點工作實行后位重管的決定》(宿豫發[*]5號)進行修訂,并就進一步完善點目標實行后位重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管內容

1、綜合目標;

2、招商引資工作;

3、農業農村工作;

4、財稅工作;

5、小城鎮建設工作;

6、信訪工作;

7.計劃生育工作;

8.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平安創建工作;

9.黨風政風行風及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工作;

10.其它被市以上列為重管的工作。

二、重管條件

1.目標綜合考評:如分檔考核,對年度目標綜合考評排名末位的鄉鎮或部門,實行重管;如不分檔考核,對鄉鎮目標綜合考評排名末位、區直部門排名后三位的,實行重管。重管期一年。

2.對招商引資和財稅工作兩項可以量化的指標,如分檔考核,對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且排名末位的鄉鎮或部門,實行重管;如不分檔考核,對鄉鎮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且排名末位、區直部門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且排名后三位的,實行重管。重管期一年。

3.農業農村工作、計劃生育、小城鎮建設、信訪、黨風政風行風及經濟發展軟環境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平安創建等六項工作,如分檔考核,對考評排名末位的鄉鎮或部門,實行重管;如不分檔考核,對鄉鎮考評排名末位、區直部門排名后三位的,實行重管。重管期一年。

4.對垂管部門考核實行單列排名,凡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且排名末位的,列入重管范圍。

5.被省、市列為重管的單位,直接列入重管。

三、重管處罰

1.屬于目標綜合考評重管的,被重管單位所有工作人員第十三個月國標工資人均下調200元;屬于其他單項重管的,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第十三個月國標工資人均下調200元。

2.受到目標綜合考評重管的,重管期間主要領導不得評先,不得提拔、調動、交流,如確需調動、交流,只能降職使用(特殊貢獻除外);屬于其他單項重管的,分管領導不得評先,不得提拔、調動,如確需調動,只能降職使用(特殊貢獻除外)。

3.目標綜合考評連續兩年被重管的,主要領導引咎辭職或降職使用;單項工作連續兩年被重管的鄉鎮或部門,主要領導誡勉談話,分管領導引咎辭職或降職使用。

4.當年受到三項(含三項)以上后位重管的鄉鎮或部門,主要領導調離原崗位,降職使用。

5.垂管部門處于后位重管范圍的,給予通報批評;連續兩年仍未走出重管范圍的,區委、區政府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領導人給予適當處罰并予以調整。

6.其他相應處罰。

四、后期管理

1.由區紀委牽頭,會同組織部、目標辦、督查辦及相關主管部門對后位重管單位進行跟蹤考核,并就重管工作的進展情況每季度通報一次。

2.重管單位必須正視落后現狀,深刻分析后進原因,切實找準存在問題,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思路,突破重點,力爭在短期內出新、出優,確保早日走出重管行列。

本決定自*年度起執行。以前文件與本文件有抵觸的,以本文件為準。*年度重管單位的確定和處罰,按照*年度考核結果對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