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和監督黨委主要負責人用人權的意見

時間:2022-07-26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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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和監督黨委主要負責人用人權的意見

黨委主要負責人在一個地方的領導班子和全面工作中,處于核心地位,起著關鍵作用,負有全面領導責任。而在黨委主要負責人的全部領導行為中,用人行為又占有比較突出的位置。黨委主要負責人能否正確行使用人權,能否做到用好的作風選人,直接關系到一個地區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關系到一個地區的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由此影響到當地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因此,科學規范和有效監督黨委主要負責的人用人權,保證其正確行使用人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關于黨委主要負責人在用人上的基本權力

黨章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全委會或常委會職責范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依據黨的組織原則,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領導班子的一員,其用人權蘊于黨委集體權力之中,不能獨立于集體權力之外。但由于黨政主要負責人處在各種工作社會矛盾的焦點上,既要統攬全局又要協調各方,在班子中處于主導地位,擔負著重大責任,依據黨的組織原則和《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賦予其相應的用人權,是其履行職責、完成任務的重要保證。主要認為應具備以下幾種權力:

1、調整動議權。根據領導班子建設的需要,提出干部整體性調整意向和原則。平時針對某些領導班子或領導干部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在責成組織部及相關部門考察、調查了解的基礎上,提出調整建議。根據本級領導班子建設的實際需要,也可以向上級黨委及組織部門提出班子成員的調整建議。

2、方案審議權。對組織部門提出的選拔調整干部方案,在書記會議中,可以聽取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對擬提拔人選的任職資格、條件和標準等進行把關,把握提拔和調整干部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準確性。

3、提名推薦權??梢愿鶕徫恍枨蠛蛯Ω刹苛私庹莆盏那闆r,向本級黨委或上級黨委及組織部門提名推薦擬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選。

4、召集主持會議權。召集和主持常委會議討論干部任免事項,引導常委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當個別班子成員在認識上有偏頗時,可以進行正面疏導。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任免決定。

5、臨機處置權。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過程中,班子成員意見分歧較大的,可做出暫緩任免的決定。對需要復議的干部任免事項,可由本人或責成組織部門在征得一半以上常委同意的基礎上,做出復議決定。

6、約束監督權。對組織部門和其他班子成員在選人用人上的公正性、合理性進行約束、監督,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對問題比較嚴重的提起追究。

7、干部管理教育權。根據管轄范圍內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提出加強管理教育的總體要求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在日常工作中,對工作業績突出的干部提出表揚或獎勵;發現干部的缺點和不足,進行談話教育,批評指正。

二、關于如何規范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用人權的問題

監督工作是一個涉及范圍廣、工作難度大的系統工程,在新時期新形勢下,要做好監督工作,就必需建立健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監督制度,從制度上、機制上做好干部監督工作。建立和完善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

一是要規范動議環節的用權行為。動議環節是選拔任用干部的起始環節,動議環節的狀況往往決定著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最終結果,在這個關鍵環節上,黨委主要負責人在提出動議前,應當與有關領導進行問題協商,認真聽取組織部門的意見。首先,要嚴格執行按職數配備干部的制度。要根據工作需要和上級有關規定,從嚴設置領導職數,不準擅自增設職位,不得超職數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個別確因工作需要超職數配備的,必須報請上級組織、編制部門批準。其次,要堅持特殊時期干部凍結制。機構即將調整、撤并或黨委負責人本人職務變動時,不能調整提拔干部。確屬急需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調整干部時,要報請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批準。

二是要規范推薦環節的用權行為。首先,要堅持選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薦制度。提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派員在推薦對象所在單位組織實施,并匯總推薦結果。民主推薦得票排名靠后或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次,要建立推薦干部責任制度。黨委負責人或其他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提拔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若所推薦人選經過民主推薦是所在單位群眾擁護的,方可列為考察對象;若所推薦的人選不符合條件,或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由組織部門說明情況,不列為考察對象,不提交常委會討論,如書記堅持提交討論任用,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要追究推薦者和決策者的責任。

三是要規范考察環節的用權行為。干部考察是準確評價和正確使用干部的主要依據,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履行的程序和關鍵環節之一,直接關系著用人的質量??疾旃ぷ鲬山M織部門按照經黨委研究同意的考察工作方案組織實施,集體提出任用建議方案。

四是要規范醞釀環節的的用權行為。黨委主要負責人在醞釀環節所應發揮積極作用,對各級干部的調整任用意見,要充分征求有關部門和負責人的意見,所有提拔的人選都必須事先征求紀檢委的意見,實行紀檢部門“一票否決”。

五是要規范討論決定環節的用權行為。應科學制定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在決定方式上,應盡量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的辦法,以保證所有成員在決策權上的平等,真實體現個人意愿。

三、關于如何監督黨委主要負責人用人權的問題

加強監督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用人權,充分發揮好上級、同級、下級和群眾的監督權意義十分重大。

1、從源頭著眼,選任好黨委主要負責人。選拔任用德才兼備,民主意識、法制觀念強的黨委負責人是確保用人權合理合法的前提,是確保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正確執行的基礎。一要加大黨委負責人后備干部建設力度。有計劃、分層次進行培養和鍛煉,實行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二要對擬任人選進行嚴格把關。上級黨委和組織部門要嚴格把好進口關,在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的基礎上,用運動的、發展的眼光考察擬提拔對象的民主意識、法制觀念的用人能力。努力提高考察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三要建立健全領導干部淘汰機制和交流制度。根據對黨委主要負責人德能勤績考核的情況,經常不斷地選優汰劣,使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不斷的動態調整中保持優化狀態。

2、從制度入手,建立完善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的權力制約機制。

一要健全制度,規范程序,嚴格限定黨委主要負責人權力范圍。在建立權力制約機制上,除要認真貫徹落實已有的領導工作制度外,應以健全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建立嚴格限制黨委主要負責人權力行使的相關制度。如建立重大問題民主決策制度、干部推薦責任制、考察責任制、決策責任制。對在任期內所管干部的任用,黨委負責人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負主要責任,常委會分管領導要負直接責任,常委會其他成員負間接責任。二要實行用人公開,增加黨委主要負責人權力行使的透明度。增加權力行使的透明度,把領導干部運用權力的過程,置于廣大黨員群眾的直接監督之下,使個人權力的作始終納入組織和群眾的視野之中。

3、從措施著力,運用各方面的力量進行全方位的監督。一要增強專門監督機關行使權力的權威性和獨立性。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實施監督監察的專門機關,擁有檢查監察權、處分權等其他組織不可替代的權力。要嚴肅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增強對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此外,紀檢監察機關還應把經常性的監督監察同及時發現和查處領導干部違法違紀問題結合起來,不僅要及時懲處違規違紀者,而且要把好防范的關口,以切實發揮專門監督機關的作用。二要加強相關監督部門的協調配合。對黨委主要負責人實施監督,除紀檢監察監督外,比較有效的是人大、政協的監督,人大、政協近年來通過一些制度的完善,有對一府兩院工作的視察、檢查、評議干部等方面,起到了加大監督力度的積極作用。三要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強化班子內部監督。班子成員彼此熟悉,對黨委主要負責人用人情況看得最準、感受最深,監督最為直接。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班子內部監督的有效形式。應進一步提高民主生活會的質量。要把用人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的一項重要內容。四要疏通監督渠道,強化群眾監督。群眾監督是一種最廣泛、最全面、最有效的監督形式。應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舉報工作,完善群眾舉報機制。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高度重視,認真受理;要保護舉報人的權益,防止受到被舉報人的打擊報復,以消除群眾監督的顧慮;對據實舉報問題重大線索,使問題得到及時查處的,對舉報人要采取一定方式給予獎勵,以調動群眾監督的積極性;實行實名舉報查核結果反饋制度,以增強群眾監督的信心;不斷擴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公開透明程度,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真正將黨委主要負責人行為始終置于社會的廣泛監督之下。

四、關于落實黨委主要負責人用人責任制的問題

實行黨委主要負責人用人責任制,進一步明確權責,對于保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的順利貫徹執行,防止和糾正主要領導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由于在現行的體制下,黨委主要負責人的權力相對較集中,能左右決策,因而加大對黨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和責任追究,是極其重要的。在用人問題上,參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相關人員違反相關規定及因其錯誤行為造成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都要追究責任。責任的追究要視情形而定,一般有下列情況的要實行追究:

1、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2、臨時動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并通過決定的;

3、不按程序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或不逐人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影響與會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

4、違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在黨委(常委)會上搞一言堂、定調子或壓制不同意見,進行錯誤引導并通過干部任免決定的;

5、不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件、任職資格的工作程序,指令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以及本人身邊工作人員的;

6、已知與會成員中有須回避的,但不提醒、不敦促、不責令其回避,影響討論決定的。

7、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參加討論的成員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

8、領導干部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者在調離后仍干預原地區、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

9、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不考慮組織(人事)部門經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見,或未經組織(人事)部門考察而作出用人決策,或在討論中包庇有嚴重問題的人,或對任免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未調查清楚仍作出任免決定,導致用人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對違反條例和責任制有關規定的情況,確定由誰來查處和追究,是落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重要問題。組織部門是黨委管理干部的職能部門紀檢行使監督管理和紀律處分的職能部門,組織部門和紀檢查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問題中都負有重要責任。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制的落實,協調組織部門、紀檢及有關部門共同查處和追究違反責任制的人和事。在實際工作中,黨委(黨組)及組織部門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責任制的行為,提出對有關責任人處理意見或處理建議。組織部門在查處過程中,認為需對當事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的,應向紀檢機關(監督部門)移交;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的,應向司法機關移交。紀檢機關(監督部門)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和處理,認為當事人構成犯罪的,也應向司法機關移交。

同時,在確定責任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1、一般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本人做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

2、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政紀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4、刑事處理: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受刑事處罰的,必須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對于違反規定任免的干部,在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同時,必須按有關程序撤銷任免,宣布任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