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揮人大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主導作用之我見

時間:2022-08-03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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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人大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主導作用之我見

[內容摘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大局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本文擬在時政分析的基礎上,具體分析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主導作用的必要性,并結合有關的司法實踐,就如何完善人大制度建設,發揮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主導作用提出自己的見解,以拋磚引玉,更好地探索構建和諧社會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人大、和諧社會、主導作用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建設更高水平的小康生活,就是要使經濟更加發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進步、文化更加繁榮、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殷實。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我們黨要為之奮斗的一個重要目標明確提出,這在我們黨歷次代表大會的報告中是第一次。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強調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是實現黨執政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并明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2月19日,總書記在中共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的開班式上發表的重要講話,深刻闡述并強調要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提高黨執政能力的一個重要內容。

凡此種種充分表明,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布局,更加明確地由經濟、政治、文化三位一體,擴展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四位一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大局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社會結構和社會生活深刻變化的迫切要求,擴展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內涵,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二、人大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系之探討

和諧社會是一種社會狀態,這種狀態是各種社會構成單元在某一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最有序的排列和融合,它的構建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放社會生產力,調整社會生產關系,促進社會的繁榮昌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我們黨深入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永葆黨的先進性,充分展示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又一重要思想和重大舉措,也是人大加強自身建設,按照與時俱進的要求,更好地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越性的內在需要,兩者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

1、發揮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主導作用,是人大適應復雜多變的國內和國際形勢的必然要求。

從國內來看,當前我國改革發展正處于一個關鍵時期,我國經濟社會面臨的矛盾和問題可能更復雜、更突出。一方面,資源能源緊缺壓力加大,城鄉發展不平衡和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經濟社會的發展產生了瓶頸性的制約問題;另一方面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要不斷提高,民族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對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從國際來看,和平和發展是當今時代的主題,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深入,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但國際形勢仍處于深刻復雜的變化中,發展中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等方面面臨嚴峻的壓力,民族宗教矛盾和領土爭端導致的局部沖突時起時伏,恐怖主義活動猖獗,地區和國際安全形勢不容樂觀。面對國內國際形勢各種挑戰和風險,要求我們黨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及其人民代表大會,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始終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和諧的局面。為此,人大要充分發揮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中的主導作用,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相對穩定的社會法治環境,充分體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奠定堅實的社會基礎。

2、發揮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主導作用,是加強和完善黨對人大的領導、鞏固黨執政基礎的必然要求。

加強黨的領導是發揮國家權力機關作用的根本保證,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全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中央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作出的一項重大部署,既是對全黨的要求,也是對全國各族人民的要求,更是對人大自身工作的新要求。為此,人大應當充分發揮其橋梁紐帶的引導作用,把我們黨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張轉變為國家意志,動員全社會為這個共同目標而奮斗,聽民聲、順民意、聚民力、謀發展,使黨的主張和人民群眾的愿望、社會發展的要求高度統一,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3、發揮人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主導作用,是由人大的性質、地位和歷史任務所決定的。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是形成各盡所能、各得其所、和諧相處的社會關系,這牽涉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和方面,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深入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廣泛參與,在全體社會成員中形成一種和諧的意識和理念,并用這種意識和理念去指導社會行為。當社會行為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要求發生矛盾或沖突時,就需要社會的力量來制約、平衡和消除??梢?,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依靠全民的價值行為取向和公共權力的主導才能順利實現。人大在我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所處的獨特地位決定了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當主動承擔主導作用,通過履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責,直接或間接地規范、約束各種社會行為,消除各種社會矛盾,兼容公共權力和社會公眾的價值行為,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社會政治環境。

三、發揮人大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主導作用的幾點建議

1、服務大局,加強立法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諧社會作為一種理想狀態的社會關系,必須以良好的社會法制環境為基礎。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實施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我國的法制日趨完善,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社會生產力,為確立和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型社會關系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我國的法制建設歷程畢竟短暫,法制規范的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需要不斷修改和完善。作為具有立法權的各級人大機關,不但要對原有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消除其與社會發展部和諧的成分,而且還要對新的社會生活領域加以法律規制,保證社會經濟的良性發展。因此,各級人大要始終牢記發展第一要務,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主動加強立法調研,認真做好立法規劃,適時立法規范和調整社會關系,使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相適應,逐步完善各方面的法制體系。

2、優化環境,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增強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

在加強立法工作的同時,還要不斷加大普法宣傳工作力度,成立人大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制訂和完善人大宣傳制度,拓寬信息渠道,優化宣傳環境,及時通報各種重要決策和重大活動信息,定期開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宣傳月活動,有針對性地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研討會解決相關問題,增強全社會的人大意識,使全體公民都能養成尊法、守法、護法的良好習慣,自覺用法律規范來約束自己的行為,不斷增強群眾的民主法制意識,提高群眾政治參與的積極性、主動性,全面促進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3、把握重點,切實履行重大事項決定權,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政治導向。

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權力,人大要善于通過運用這一權力,引導全社會的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相一致。在依法作出重大事項決定之前,首先必須考慮到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考慮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把黨的主張、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人民的意愿很好地結合起來,保證黨的意圖及時通過法定程序轉變成國家意志。在審議決定重大事項時,要善于正確分析社會經濟形勢,善于傾聽群眾的呼聲,妥善處理好各種社會利益的分配問題,吃透“上情”,明了“下情”,集思廣益,群策群力,切實實現決策規范化、科學化、程序化,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

4、改進方式,著力提高依法監督能力,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有序的發展環境。

法治社會中最重要的規則是法律規則,嚴格地遵守法律規則,社會矛盾和沖突就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減少,從而為各種社會利益提供公平公正的生存發展環境。在我國,法律實施主體主要是“一府兩院”,任何確保法律執行不走樣、解決問題不拖拉,人大必須綜合運用各種監督形式,不斷增強人大監督實效。一是通過法律監督,充分體現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使“一府兩院”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樹立勤政、廉潔、高效的政府形象,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健康協調發展;二是通過個案監督,強化人大信訪工作,努力維護群眾利益,積極化解各種社會矛盾,保證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三是把監督人和監督事有機結合起來,依法用好人事任免權和干部監督權,使“一府兩院”隨時接受人民的監督和檢驗,自覺為人民掌好權、用好權。

5、提升素質,切實發揮各級人大代表的表率作用,爭做和諧社會的排頭兵。

代表性、廣泛性和先進性是各級人大代表的共同特點,這一特點決定了人大代表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該而且能夠發揮其表率作用。各級人大應當結合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嚴格要求自己,處處以身作則,全方位提高自身素質,爭做各行各業的模范。作為人大代表,應當自覺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深入群眾生活,反映群眾呼聲,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投入到管理事務中去,善于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使代表權力的運用真正落到實處,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積極的主導作用。

作者:陳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