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時間:2022-08-04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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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充分發揮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在農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3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省政府文件

一、充分認識改革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重要性

(一)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主體,是國家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的重要載體。多年來,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在技術引進、技術推廣、試驗示范、農民培訓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也存在著體制不順、機制不活、隊伍不穩、保障不足等問題,亟需通過改革加以解決。

(二)我省農業已進入新的發展階段,調整產業結構、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是當前我省農業與農村工作的重要任務。農業的發展離不開科技進步,農業技術推廣是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農業科技進步的動力,是實現農業工業化、產業化、現代化的基本保證。各級人民政府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立足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局,充分認識改革和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重大意義,充分發揮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在建設現代農業、培育新型農民、構建和諧農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改革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三)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圍繞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以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民增收為中心,按照強化公益性職能、放活經營性服務的要求,加大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國家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有效發揮其主導和帶動作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活動,為農業農村經濟全面發展提供有效服務和技術支撐。

(四)基本原則。堅持精干高效,科學設置機構,優化隊伍結構,合理配置農業技術推廣資源;堅持政府主導,支持多元化發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職能,充分發揮各方面積極性;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鼓勵地方進行探索和實踐;堅持統籌兼顧,與縣鄉機構改革相銜接,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系。

(五)總體目標。著眼于新階段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以精簡、統一、效能為原則,通過明確職能、理順體制、優化布局、精簡人員、充實一線、創新機制等一系列改革,實現公益性與經營性職能相分離,強化公益性推廣機構建設,全面放開經營性服務,逐步構建起以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為主導,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農業科研、教育等單位和農業企業廣泛參與,分工合作、服務到位、充滿活力的新型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推動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創新。

三、推進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改革

(六)明確公益性職能。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包括縣鄉兩級為農民提供種植、畜牧、水產、林業、農業機械、水利等技術推廣服務的單位,承擔的公益性職能主要是:關鍵技術的引進、試驗、示范;農作物和林木病蟲害、動物疫病及農業災害的監測、預報、防治和處置;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檢測、監測和強制性檢驗,農業資源、林業資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投入品使用監測;水資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和維護、水土保持監督監測以及防汛抗旱技術服務;農業公共信息服務和培訓教育服務等。鄉鎮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機構不再從事經營性服務。

(七)合理設置機構。按照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對縣鄉兩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實行綜合設置。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設置,要根據縣域農業特色、森林資源、水系流域、水利設施分布和政府財力情況,對縣級農業、林業和水利行政部門管理的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單位分別進行梳理,按照公益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相分離的原則,將職責相同或相近而重復設置的,予以重組;將設置過于零散、規模過小、服務對象單一的,進行合并;將任務不足、長期不出成果、社會效益差的,或任務已作較大調整以及未配備工作人員的空殼單位,予以撤銷;將條件成熟、單純從事經營性服務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鄉鎮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設置,要與鄉鎮機構改革和編制總量控制工作相銜接,已按照鄉鎮機構改革要求調整到位的鄉鎮機構和人員編制原則上維持現狀不變,把重點放在明確職責和規范管理上??梢砸虻刂埔说剡x擇在鄉鎮范圍內進行整合的基礎上綜合設置、由縣級向鄉鎮派出或跨鄉鎮設置區域站等設置方式,也可以由縣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向鄉鎮派出農業技術人員。基層畜牧獸醫機構按照國家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及《*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畜牧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贛府發〔*〕15號)要求,合理設置。農村經營管理系統不再列入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能列入政府職責。

(八)理順管理體制。縣級以上各級農業、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管理和指導??h級派出到鄉鎮或按區域設置機構的人員和業務經費由縣級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其人員的調配、考評和晉升,要充分聽取所服務區域鄉鎮政府的意見。以鄉鎮政府管理為主的公益性推廣機構,其人員的調配、考評和晉升,要充分聽取縣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服務。

(九)科學核定編制。在合理界定公益性農技推廣職能和綜合設置機構的基礎上,根據職能和任務,合理確定基層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保證公益性職能的履行??h鄉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所需編制,由各縣結合實際確定。應確保在鄉鎮一線工作的農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全縣農業技術人員總編制的三分之二,專業農業技術人員占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總編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種專業人員之間的合理比例。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編制不得與經營性服務人員混崗混編。

(十)創新人事管理制度。全面實行全員聘用制度,實現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聘、競爭上崗、擇優聘用的方式,通過公布崗位、自愿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選拔有真才實學的專業技術人員進入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人員的進、管、出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聘期一般為三年。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一般要具有競聘崗位相應的專業學歷或取得國家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其中縣級農業技術推廣人員應具備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國家高級(職業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鄉鎮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要具備競聘崗位相應的中專以上學歷,或取得國家中級(職業四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符合條件的在職農業技術推廣人員。公開招聘工作,由縣級人事部門會同農業、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完善考評制度,將農業技術人員的工作量和進村入戶推廣技術的實績作為主要考核指標,將農民群眾對農業技術人員的評價作為重要考核內容。改革分配制度,將農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待遇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掛鉤,落實好對縣以下農業技術人員的工資待遇傾斜政策。

(十一)推行繼續教育制度。各級農業、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本地區農技推廣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對在編在崗農技人員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繼續教育;省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農技人員的培訓,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農技人員的培訓,縣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有初級及以下專業技術資格的農技人員的培訓。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按規定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并專項用于農業技術推廣人員的知識更新。

(十二)創新推廣服務方式。充分發揮廣播、電視、互聯網等遠程傳播手段和優勢,快捷有效地向廣大農民、基層農技推廣人員提供技術、信息、培訓和咨詢服務。充分利用一切培訓資源,以鄉鎮為重點,多形式、多層次的開展農民科技培訓,提高農民科技意識、市場意識、生產技能、從業能力和經營水平,培養一支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的高素質農民隊伍,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入戶率。推進農業科技入戶,建立基層農技人員包村聯戶制度,逐步形成農技人員抓科技示范戶、科技示范戶帶動其它農戶的技術推廣模式。

四、促進農業技術社會化服務組織的發展

(十三)放開經營性服務。積極穩妥地將國家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承擔的經營性農技推廣服務分離出來,遵照國家法規和規定以及相關程序,按市場化方式運作。鼓勵其他經濟實體依法進入農業技術服務行業和領域,采取獨資、合資、合作、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服務的人員,必須獲得相應的職業技術證書,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積極探索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各類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實體參與公益性推廣,可以采取政府訂購服務的方式。

(十四)培育多元化服務組織。積極支持農業科研單位、教育機構、涉農企業、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中介組織等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要規范推廣行為,制定和完善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法規,加強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的管理,規范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的行為,建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機制。

(十五)充分發揮農民技術員和科技示范戶的作用。有計劃、有步驟地建設一支農民技術員隊伍。每個行政村要有1名以上專職或兼職農民技術員,每個村民小組要有1戶以上科技示范戶。支持在農村依法成立農業技術協會、專業協會、合作社等多種形式的農民自己的技術服務組織,發揮基層群眾性技術團體在農技推廣中的橋梁作用。

五、加大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支持力度

(十六)保證供給履行公益性職能所需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鶎庸嫘赞r業技術推廣人員經費和事業費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其中,對鄉鎮林業工作站承擔的森林資源管護、林政執法等公益性職能所需經費也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工作和推廣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并足額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公益性職能的履行。省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項目推廣和貧困縣的推廣工作給予適當補助。各地要統籌規劃,在整合現有資產設施的基礎上,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條件。

(十七)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要用改革的思路和辦法,解決建立新型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中遇到的問題。要引導和鼓勵分流的農技推廣服務人員自主創業,領辦創辦各類農業科技型或中介服務型企業(以下簡稱農業企業)??h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林業和水利部門,對現有鄉鎮農技推廣服務機構的資產和產權依法進行清查與界定;對用于經營性服務的國有資產進行剝離和依程序核銷不良資產,允許領辦創辦農業企業的分流農技人員對其買斷,原債權、債務由買斷后企業繼承;允許被分流的農技人員領辦創辦的農業企業優先租賃經營鄉鎮農技推廣機構閑置的國有資產,租賃費用于同級公益性農技推廣工作。分流農技人員領辦創辦的農業企業享受國家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和地方支持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自新的農業企業成立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征收企業所得稅1—2年;免收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的資產占用費;對于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分流農技人員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符合《*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意見》(贛府發〔2005〕21號)規定的,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十八)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員。對這次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中分流的農業技術人員,要積極穩妥地做好安置工作。各地要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結合本地實際,采取切實有效的辦法進行分流安置。在鼓勵和支持富余人員自主創業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多種分流和安置渠道,幫助他們重新就業。凡與原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建立聘用合同、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此次競崗落聘、需要分流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工作,符合條件的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按規定足額繳納醫療、失業、養老保險費用,納入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事業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體系。

六、切實加強對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工作的領導

(十九)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協調配合?;鶎愚r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事關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全局,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要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做好有關政策的銜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做好機構編制、人員安置、財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項目支持等工作。

(二十)加強工作指導,精心組織實施。省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改革的指導,農業部門要及時調查掌握農技推廣服務體系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切實加強管理和業務指導。林業和水利部門也要根據林業、水利工作的特點加強業務指導,做好相關協調工作;編制、人事部門要加強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工資福利、職稱評定等管理工作,保障農技推廣服務機構健康發展。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和支農資金結構,按照“兩個高于”的要求,增加支農經費投入,確保公益性農技推廣機構推廣經費和農技人員工資、補貼待遇的落實。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政策規定,及時做好公益性農技人員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金的收繳和發放工作。各縣(市)政府要認真研究,精心謀劃,加強對基層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的指導??h(市)實施方案要在*年6月底前制訂并報省政府審批,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應在*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十一)堅持以人為本,確保改革順利進行。要引導廣大農業技術人員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發揚心系農民、獻身農業、服務農村的優良傳統,主動投身改革,找準新的定位,爭取更大作為。要貫徹公平、公正原則,深入細致調查,合理制定方案,規范操作程序。要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把握改革的力度和進度,協調各方面利益,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確保改革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