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我省異地安置人員醫藥費報銷管理服務的意見
時間:2022-08-14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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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障我省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長期(6個月以上)駐外人員和外地定居的退休人員(以下統稱異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方便其異地安置后的就醫和就醫后報銷醫療費用,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的通知》(*府發[*]27號)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的〈決定〉認真解決群眾當前最關心的若干問題大力促進社會和諧的意見》(*發[*]11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做好異地安置人員醫藥費報銷管理服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結合本統籌地區的實際貫徹實施。
一、建立異地安置人員的登記聯系制度
各統籌地區應建立、健全對異地安置人員個人信息的登記備案,以便于管理服務工作的開展。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詳實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健康檔案;異地安置人員所在定居地或常駐地名稱、社區名稱、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駐外機構名稱、法人代表姓名、聯系電話等。要將本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的辦公所在地通訊地址、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員姓名和聯系電話以書面形式告知參保人員,并暢通與異地安置人員之間的聯系通道,實施有效溝通。同時,各統籌地區還要做好異地安置人員的統計分類工作,為異地安置人員醫藥費報銷管理服務提供基礎數據。
二、實行異地安置人員委托管理或異地定點管理
對異地安置人員,除可以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異地就醫人員醫藥費報銷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勞社醫[2007]6號)文件的規定,實行郵寄報銷醫藥費外,對有意愿在常駐地或安居地就地報銷醫藥費的參保人員,還應進行逐個登記,并根據登記情況對于異地安置人員比較集中的地區,按照以下方式建立異地就醫和異地報銷醫藥費用的制度和辦法。
1、異地“二定”管理。建立安置地或常駐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制度。在異地安置人員較為集中的安置地或常駐地,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安置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中適當選擇,實行異地定點,并與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或配藥服務協議,實現安置地或常駐地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或聯網結算醫療費用。異地安置人員可在由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安置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現看病刷卡,并結算醫療費用。
2、委托管理。委托安置人員所在安置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代管異地安置人員,并與安置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定委托代管協議,實行異地委托監管并報銷醫療費用。對異地安置人員就醫購藥的真實性、治療的合理性以及醫療服務規范性進行重點監督管理,保證參保職工得到較為合理的治療和比較快捷的費用結算。
3、異地安置人員就醫結算管理方式
各統籌地區可以按照以下范圍和辦法,確定本統籌地區的異地安置人員的就醫管理和異地醫藥費用結算方式:
(1)跨省異地安置人員,由本統籌地區根據異地安置人員的數量、分布和異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辦意愿等具體情況,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選擇采取異地“二定”管理或委托管理的方式建立異地就醫和異地報銷醫藥費用的制度和辦法。對異地安置人員數量較少的安置地和回滬定居人員的醫藥費報銷工作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異地就醫人員醫藥費報銷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勞社醫[2007]6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2)省內異地安置人員,除南昌市外的其他10個設區市的異地安置人員,及南昌市到其他10個設區市的異地安置人員,可由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本設區市內所有統籌地區的異地安置人員集中委托各相關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并由各相關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安排到相應的統籌地區實行異地安置管理,并簽定管理協議。各統籌地區按照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將異地安置人員納入本統籌地區同類人員管理,并按照本統籌地區的規定核定異地安置個人賬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本統籌地區墊資。受委托的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本設區市各統籌地區墊資情況按季(半年或年)匯總后,形成財務報表交委托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再由委托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異地安置人員醫藥費用實際發生額(含個人帳戶劃入額)在1個月內匯款至受委托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完成異地醫藥費用報銷。省內10個設區市到南昌市異地安置的人員,由各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異地定點管理的方式,在南昌市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定點管理,并采用網絡結算的方式,實現異地醫藥費用報銷。
(3)對常駐外地或異地定居參保人員在參保地外的非常駐地或非定居地發生的醫藥費,按統籌地區有關異地就醫的規定處理。轉診轉院、出差探親參保人員的醫藥費用報銷管理按照統籌地區有關規定執行。
三、探索辦理異地定居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
由于近期一些沿海發達省份開始辦理戶口轉回原籍的我省參保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按照每轉移一名退休人員由我省經辦機構交納1.2萬元左右醫療保險基金的標準,接納醫療保險關系。因此,各統籌地區要積極配合做好這部分退休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同時,各統籌地區還應進一步探索開展戶籍轉回安置地的省內參保退休人員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的工作。原則上省內各統籌地區戶籍轉回安置地的退休參保人員,可按照每轉移一名退休參保人員,由轉出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轉入地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或80%的標準(其中高于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統籌地區按60%計算,低于的按80%計算),向轉入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轉移醫療保險基金,一次性辦理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異地安置人員醫藥費用報銷管理服務工作的認識,按照上述基本要求完善本統籌地區異地安置人員醫藥費用報銷管理實施細則。各設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通力協作、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切實做好異地安置人員醫藥費用報銷的各項工作,落實好異地安置人員的各項服務措施,為異地安置人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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