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設施向社會開放意見

時間:2022-08-23 1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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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設施向社會開放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直屬機構科技主管部門:

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和《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6號),為進一步推動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向企業及社會開放,提出以下意見。

1.政府投資建立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屬于國家公共科技資源,非涉密或國家無特殊規定的,均應向企業及社會開放。

2.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建立信息網站和公共信息交流服務平臺,通過多種方式向企業及社會開放工作信息。

3.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要積極為企業及社會使用科學儀器設備提供服務。符合條件的科學儀器設備應納入全國或區域性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

4.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擁有的種質資源、標準物質、標本和樣品、科學數據、科技文獻和信息等要向企業及社會開放,實現共享,并應有相應的管理辦法。

5.有條件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應面向企業及社會設立開放課題并予以經費資助。

6.鼓勵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根據企業及社會需求開展技術人員培訓,有條件的機構要積極與企業聯合培養研究生、共建博士后工作站。

7.具備條件的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要加強與企業研發中心的聯系與合作,為產學研戰略聯盟的形成發揮積極作用。

8.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要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公眾特別是中小學生開放,傳播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科學素養。

9.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開放可以采取有償服務的形式,但不能以營利為目的。

10.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的開放應納入單位的年度工作計劃。新建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的建設方案應明確開放措施。

11.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的開放情況應作為其運行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12.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礎設施在開放過程中要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