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救助意見
時間:2022-09-12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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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關于印發〈**省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意見〉的通知》(民保字[2008]2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對我縣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城鄉困難居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建立和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堅持城鄉醫療救助與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相結合,與解決城鄉困難群眾治病難的問題相結合,堅持醫療救助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從城鄉最困難和最急需救助的貧困人員中開始實施,逐步建立規范完善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二、救助對象
(一)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因患大病、重病長期住院治療,醫療費用開支過大難以承受,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低保邊緣家庭。
三、救助病種
(一)大病病種。包括: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腦中風、腎功能衰竭(尿毒癥)、嚴重心臟病、重型肝炎及并發癥、艾滋病、晚期血吸蟲病、重癥精神病、股骨頭壞死等;
(二)重癥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壓、Ⅱ期以上心臟病及心功能不全、飲食控制無效的糖尿病、慢性活動性肝炎、代償期肝硬化、椎間盤突出、慢性阻塞肺氣腫及肺心病、慢性腎炎、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癲癇、肝豆狀核變性、帕金森氏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支氣管擴張、急性胰腺炎、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三)經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病種。
四、救助標準
城鄉醫療救助原則上實行年度一次性定額救助。
(一)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規定范圍內大病病種的,持新農合醫療費用結算單或城鎮居民醫療費用結算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6000元定額救助。家庭特別困難,無法承擔后續治療所需費用的,可以進行年度二次救助,二次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
(二)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患規定范圍內重癥慢性病的,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
(三)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實行同一制度,同一標準;
(四)農村五保對象和城鎮“三無”人員因大病住院,其個人承擔部分可根據實際財力狀況全額進行救助。
五、救助辦法
(一)城鄉醫療救助資金首先資助農村醫療救助對象(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參加當地合作醫療,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資金;資助城鎮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的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保資金;對城鎮低保對象中的大病重殘人員,按不低于30元的補助標準,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參保資金。
(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在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償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持縣級醫院診斷證明,可再給予一次性定額醫療救助。
(三)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患重癥慢性病,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診證明,持當年度日常門診看病發票,可以給予一次性定額救助。
(四)積極探索由單一救助向綜合性健康服務轉變的醫療救助工作新形式。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是一項長期的、艱巨的社會救助工作,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和健康理念的不斷轉變,由單一的以治病為主的社會救助方式向健康預防等日常服務改變,由過去圍繞病患的事后救助、事中救助、事前救助向保健與救助相結合的健康服務、正常救助和臨時幫助的綜合性救助方式轉變,具體轉變方式如下:
1、健康服務:選定縣中醫院作為縣城鄉醫療救助的專業醫療服務機構,免費對五保戶、城鎮低?!叭裏o”人員等醫療救助對象定期進行體檢,逐個建立醫療救助對象健康檔案,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病種經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同意后實行住院治療,先行墊付。根據新農合、醫保報銷補償有關規定以及醫療救助比例,實行大病病種醫療費限額控制,然后由中醫院分別與衛生局新農合辦公室、勞動局醫保中心和縣民政局低保局結算醫藥費,通過縣民政局審核把關,由縣財政將個人醫療救助資金直接打入縣中醫院帳戶中的患者帳戶,減少中間環節。通過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個人健康檔案的建立、完善,逐步擴大到全縣入院五保戶、分散供養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城鎮低保戶中的“三無”人員,形成覆蓋全縣的重點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保健體系。
2、正常救助:在縣內其他醫療定點醫院以及在縣外醫院救治,只要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均按正常救助程序,憑縣級以上醫療診斷病歷及醫療費用結算單予以救助;
3、事前救助:醫療救助對象患規定范圍內的大病病種,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可以實行一次性不超過2000元的事前定額救助;
4、臨時救助:對五保戶、城鎮“三無人員”常見病、重癥慢性病,憑縣級以上醫療診斷病歷,可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0元定額救助或采用救助卡的形式給予小額臨時救助。
六、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救助對象的大病救助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按以下程序辦理:
城鄉困難群眾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身份證和享受社會救助的有關證明(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和醫療費用結算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審核,對同意上報的申請人,由所在的居(村)民委員會對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經公示3日無異議后,填寫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報縣民政部門審批??h級民政部門接到申請審批表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并將審批情況及時上報縣財政局,按資金管理程序將救助資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機構打卡發放。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七、醫療救助服務
(一)城鄉困難群眾患國家規定的大病病種或重癥慢性病,須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并為其提供醫療救助服務;需轉院治療的,須經縣級醫院出具證明。
(二)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范圍內,按照我縣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險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三)醫療救助對象患疑難重癥需轉到縣外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按合作醫療和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四)承擔救助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八、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安排、專項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渠道籌集。
(一)縣財政每年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總量的10%。
(二)縣財政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顚S?。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資金,由縣民政局商縣財政局后,由縣財政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用于大病醫療救助和小額臨時醫療救助的資金,由縣民政局按規定程序審批并送縣財政局復核后,由縣民政局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救助對象持有關證件到財政局指定的金融機構領取醫療救助金。
(三)城鄉醫療救助應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應全部支出,結余資金不得超過年救助資金總量的10%。
九、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民政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縣民政局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會商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工作。
(三)縣財政局負責會同縣民政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四)縣衛生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五)民政局、財政局不定期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規范使用。
(六)縣勞動保障局負責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七)民政、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十、有關要求
(一)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民政部門必須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四)鼓勵和支持縣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五)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