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組織文件意見

時間:2022-09-23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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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組織文件意見

一、嚴厲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不正之風

1、對“跑官要官”的干部,各級黨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嚴肅批評教育,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門記錄在案,兩年內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屬后備干部的,要取消其后備干部資格。

2、對“跑官要官”行為制止不力或喪失原則、不擇手段為“跑官要官”者說情打招呼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對行賄“買官”的,一律先免去職務,再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涉及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對受賄“賣官”的,一律依紀依法從嚴懲處。

5、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或公開曝光。

二、堅決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現象

6、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范圍、程序和方式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推薦中得票數較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7、對確定的考察對象,必須按照《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和不同職位的職責要求,進行全面、深入的考察。要嚴格執行考察預告制度,積極推行差額考察和離任審計制度,逐步推廣離崗考察和上溯考察制度。對在考察過程中群眾意見多、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反映且線索具體的干部,對那些長時間群眾信訪舉報不斷的干部,要高度重視,問題沒有查清之前,不得作出提拔使用的決定。

8、對擬提拔的干部,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前,要認真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凡在廉潔自律方面要求不嚴、存在問題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

9、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從民主推薦到確定考察對象進行考察,從進行考察到提交黨委(黨組)會討論決定,均應有一段間隔期,以充分接受群眾對擬任人選的監督。

10、對黨政領導干部擬任人選,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和程序進行公示。市廳級黨政主要領導可在江西日報公示;副廳級以下干部(含副廳級)除在本單位公示外,應根據需要適當延伸到前工作單位和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方可辦理任職手續。

11、對新提拔的干部要進行任職談話,尤其要在廉潔自律方面提出嚴格要求。

12、認真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試用期制度,對干部在試用期間的表現情況,加強考察了解,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試用期滿后,經考核不合格的,應免去試任職務。

13、干部提拔后,要加強對他們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對有重要舉報或發現行為不檢點的,應進行誡勉談話或函詢。對在重要崗位上的干部,發現有重要違紀線索、不宜繼續從事現崗位工作的,要先從該崗位上調整下來,視情況作出適當安排,同時進行調查核實。

14、加大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工作力度,逐步提高公開選拔的領導干部在新提拔同級干部中的比例,黨政機關在調整充實內設機構中層干部職位時,除規定不宜競爭上崗的職位外,原則上應通過競爭上崗方式產生。

三、嚴肅查處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

15、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采取宴請、送錢送物等手段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要堅決查處。屬于考察對象的,應取消考察人選資格;已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

四、加大信訪舉報的受理查核力度

16、認真做好組織部門信訪舉報工作,充分發揮“12380”舉報電話的作用。加大對反映選人用人問題的受理和查核力度,對反映選人用人重要問題的舉報,采取直接查核或與紀檢部門聯合調查等方式,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五、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

17、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和機關內設機構負責人,不準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已經存在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問題的地方和單位,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決。

18、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得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19、不準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調離后,干預原任職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20、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領導干部不準要求或指令提拔本人的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

21、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六、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22、健全完善干部推薦、考察、決策責任制,建立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記實制度。干部在提拔前存在違紀違法行為,因主觀原因未能發現或有意隱瞞事實真相,致使提拔后受到黨內和行政撤職以上處分的;以及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嚴重,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