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誡勉制度試行意見

時間:2022-10-03 0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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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誡勉制度試行意見

為切實加強對縣管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增強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識,促進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提高領導干部的素質。根據地委(**)11號文件精神,結合縣管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制度的施行,現就建立和實施縣管領導干部誡勉制度,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誡勉的含義

誡勉是指對具有一定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工作水平,但在思想作風、工作作風或工作態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又不夠紀律處分的領導干部,在批評教育的基礎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一種教育干部的手段和方式。誡勉不是處分。

二、誡勉的對象和范圍

全縣各鄉鎮和縣屬各單位的正、副局(鄉鎮)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應予以誡勉。

1、缺乏事業心和工作責任感,工作作風散漫、拖拉,有失職、瀆職行為,對所分管的工作不負責任,打不開局面,工作處于后進狀態的;

2、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

3、在班子內部鬧不團結,拉幫結派,搞無原則糾紛,影響正常工作的;

4、違反職業道德,有不公正執行公務或妨礙他人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

5、違反社會公德和家庭倫理道德,思想意識不健康,或生活不檢點,有損黨的干部的形象,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6、有以權謀私、營私舞弊行為及在廉潔自律方面要求不嚴,有經濟問題反映的;

7、在民主測評中,不稱職票數超過三分之一的;

8、有其它應予誡勉的表現的。

三、誡勉的方法、程序

1、誡勉的提出

在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中,在執行縣管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制度中,以及在群眾反映干部問題中發現有屬本制度規定的誡勉范圍的問題,經縣紀委或縣委組織部調查核實,報請縣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確定予以誡勉。誡勉期視情定為六個月或一年。

2、誡勉的形式

誡勉的形式一般分談話誡勉和書面誡勉。

①談話誡勉。由縣委領導或縣紀委、縣委組織部領導直接找誡勉對象談話,進行批評教育,指出其存在的問題,提出努力方向,限期改正缺點錯誤。

②書面誡勉。由縣委組織部將《干部誡勉通知書》直接寄給誡勉對象,并通知其所在單位黨組織,責成誡勉對象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問題。

四、誡勉要求

誡勉對象經談話或接到《干部誡勉通知書》后,須在15天內寫出整改計劃,分別報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及所在單位黨組織。

誡勉對象在誡勉期間,要嚴格自律,勤奮工作,努力改正組織上指出的缺點和問題。

單位黨組織對誡勉對象要給予關心、教育和幫助,并負責做好檢查督促工作。誡勉期間,干部的職權和待遇不變,但不能提拔使用。對領導干部實行誡勉是一項嚴肅、細致、慎重的工作,各單位黨組織要積極配合紀檢和組織部門做好這項工作。

五、誡勉的終結

誡勉期滿后,誡勉對象要及時寫出書面整改小結,向組織匯報限改期內的情況,小結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查并提出意見后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

縣紀委、縣委組織部收到誡勉小結后,派員對其進行考察了解。經考察后認為已達到限改要求的,發給《領導干部解除誡勉通知書》,對達不到限改要求的,視情作出組織處理。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