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問題長效機制意見

時間:2022-10-3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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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問題長效機制意見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府各部門,縣屬各廠礦、中學:

自國務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時間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以來,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市、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著力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同時,積極探索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治本之策。經過兩年來的努力,全縣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達的階段性清欠工作目標。按照國務院和市政府清欠工作部署,**年在繼續清理舊欠的同時,要實現清欠工作重心向預防新欠轉移,通過強化日常監管和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并落實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長效機制。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工程項目的立項審批,規范建設投資行為

(一)對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和其它需要的審批項目,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項目保證金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機制,建立和完善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對重大工程項目實行“聽證制度”,杜絕未經科學論證的“拍腦袋”工程。同時,進一步建立政府投資行政責任追究制,逐步加強對黨政機關建設項目管理、投資概算的控制。

(二)縣計經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貼息資金財政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強化政府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審批,明確項目建議書中對資金落實情況的審批內容和標準,明確審批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在建設項目立項時項目建設資金來源落實。防止因地方配套資金不落實,形成新的拖欠。

(三)認真貫徹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嚴禁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的通知》,加強政府投資工程的監管,嚴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轉嫁資金不足的風險,防范因帶資承包施工導致的拖欠行為。特別是交通建設項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施工。

(四)繼續深化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加強政府投資項目中財政資金的支付審核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由財政部門按照合同約定,直接向承包商撥付工程款,確保工程款及時、足額支付。

(五)積極推行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方式改革,繼續堅持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合同制、建設監理和政府采購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建制度。

二、加強對工程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管

(一)凡已下達投資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必須按工程進度及時到位。需要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資金配套的項目,其承諾資金必須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或部門預算,按時到位。對建設資金不落實或到位不足的,縣計經委、縣建委不予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并暫停當地其他項目的審批;屬重點工程項目的,取消其重點項目資格。

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和《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文件與監管規定的要求,進一步嚴格房地產信貸審批程序,加強房地產信貸管理。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按規定提交業主支付擔保,對未提交擔保的,視作建設資金未落實,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三)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依法簽訂合同,明確撥付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發生糾紛的處理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并由縣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合同條款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經審查后予以備案。且在合同發生重大變更時,業主應自合同變更后15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協議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合同發生糾紛時,以備案合同為準。

(四)各企業在開發、投資新項目時,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確保建設資金的落實,嚴格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杜絕拖欠行為。特別是縣內(含外地入駐)建筑企業要提高自身的經營和管理水平,帶頭抵制簽訂陰陽合同、墊資施工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減少被拖欠現象的發生。

(五)房地產企業在辦理房屋預售證書時,必須提供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證明。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或建設雙方沒有就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款達成延期支付協議,且延期支付協議未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時,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預售許可證手續。

(六)縣財政局和審計局要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及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依法及時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若建設工程承包雙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期限的,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項目應在6個月完成結算,一般項目應在3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國家另有規定除外。建設工程業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合同或《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約定期限內未提出意見的,視為業主已認可。業主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經承包單位催告業主仍不支付的,除按合同向承包單位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按當期的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雙倍逾期工程價款利息并賠償其他損失。

(七)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必須提交有項目業主和承包商共同確認的工程款支付證明,對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簽訂還款計劃,并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同時,保證農民工工資金額發放。否則,縣建委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八)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障金管理暫行辦法》。按照合同條款要求,建設單位應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和保留金。

三、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

(一)縣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制定解決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訴訟費高,審理時間長,判決執行難的問題。要進一步簡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門檻,規定審理時限,加大執行力度。對當地法院執行難的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依法由上級法院提級執行或指定異地執行。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其有關部門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且不積極償還債務、情節嚴重的項目業主,經被拖欠者申請,在縣勞動保障局進行核實后,可由縣人民法院強制凍結業主單位帳戶,所有資金全部用于解決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不足部分通過拍賣資產予以償還。

(三)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農民工通過合法渠道處理和解決拖欠民工工資問題。發揮仲裁、公證等處理合同糾紛高效、快捷、公正的優勢。縣勞動仲裁調解機構要配合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合同審查把關,凡受理建設領域的各種經濟糾紛應及時予以解決。

四、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及相應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場信用獎懲機制

(一)根據建設部《關于印發〈關于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合同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積極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培育擔保主體。大力推行業主支付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和承包商付款擔保,鼓勵建設單位投保建筑工程險、安裝工程險和建筑商履約責任險。同時,根據《關于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研究制定用商業保險代替質量保證金的具體辦法,防范和轉移工程質量風險。

(二)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行業自律和維護建筑企業合法權益的職能,引導企業抵制業主的不合理要求,及時幫助解決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業信用監督和評價機制,加快建立建筑行業信用信息庫,完善不良名單制度。對信用等級不同的建筑業企業予以不同的政策對待,給予不同經濟活動空間。

對于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列為信用不良名單的施工或勞務企業,視其情節輕重分別采取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限制在我縣的投標資格、清除我縣建筑市場等處罰措施。同時,對相關項目負責人的從業資格予以限制,直至取消從業資質。

對于列入不良名單或不按合同約定有拖欠問題而未解決的建設單位,縣計經委、縣建委、縣國土房管局、縣內各商業銀行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不予辦理新建項目的立項、規劃和施工許可、提供貸款,縣國土房管局取消其參與土地競標、競買資格等,貸款銀行不提供授信。建設單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還應對其資質予以降級,直至注銷其資質證書。

(四)進一步加大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的力度。按照相關規定,嚴肅查處不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越級承攬工程、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各類違法或違規行為。

五、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縣勞動保障局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及《重慶市進城務工農民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文件,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縣勞動保障局解決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并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和政策措施??h勞動保障局應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制度和應急預案??h司法部門要依法查處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并配合縣勞動保障局妥善處置集體性討薪事件。

(二)根據《大足縣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足勞社文〔2005〕3號)文件之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就新開工項目按工程總承包合同價的2%繳納工資保障金??h建委按照要求,在辦理建設手續時嚴格把關,做好保障金的收取工作;對不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承建雙方,將對其建設行為予以限制。

(三)縣勞動保障局要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施工現場應設立勞動保障權益告示牌,并對民工工資保障金支付情況、監察電話、地址等相關內容公示;加強農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進工資支付辦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結清”的方式;加強日常巡查力度,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時糾正建筑企業不按規定支付工資的違法行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有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用人單位,無論是否與農民工簽訂合同,縣勞動保障局均應及時處理。同時,縣勞動保障局要將建筑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作為重要的信用指標,納入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

六、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企業和農民工法律意識,鼓勵發展勞務企業

(一)縣總工會、縣勞動保障局要廣泛宣傳《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重慶市職工權益保障條例》、《重慶市集體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促使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減少和避免有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各級總工會組織要吸納農民工入會,提高農民工組織性,培育農民工權益代言人,幫助農民工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爭取農民工在經濟活動中維護自身權益的話語權。

(三)認真落實《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企業的意見》,鼓勵發展勞務企業,加快建筑業用工體系的建立。以勞務公司為平臺整合農民工力量,規范農民工勞動力市場,克服進城農民工的無組織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