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制度

時間:2022-11-05 11:33:00

導語:工業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工業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土地管理促進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湖政發〔2005〕43號)文件精神,實現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規范用地行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是指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對市區批準供地的各類工業項目投資主體在建設中履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定的條款內容等情況進行復核驗收。

第三條市區范圍內各類投資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實行業主按約定主動申報、統一受理、歸口復核、統一實施。用地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憑變更后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房產登記。

第二章驗收組織

第五條市區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改委、經委、建設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區國土分局、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參加,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邀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

第六條參加用地復核驗收的各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規定要求,認真審查項目業主提供的資料,并經實地踏勘,提出相關意見。牽頭單位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出具用地復核驗收意見書。

第三章驗收依據

第七條用地復核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二)備案、核準或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平面布置圖(標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實施方案、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三)國土、建設等部門批準的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條款;

(四)國家、省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市政府有關規定等。

第四章驗收內容、條件和要求

第八條用地復核驗收主要內容

(一)產業政策執行情況;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約定的土地利用率指標執行情況(包括面積、用途、投資強度、容積率、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占比等);

(三)城市建設規劃落實情況;

(四)項目建設期限執行情況;

(五)項目生產設備采購情況(設備清單和支付憑證);

(六)配套設施項目建設情況;

(七)工程檔案備案情況;

(八)其他。

第九條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條件

(一)項目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設施等所有建設工程已完成,設備安裝完畢;

(二)整個建設項目和設備采購已取得有資質的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報告;

第十條用地復核驗收要求

(一)項目業主經自驗,認為已符合土地利用各項規定的;

(二)市國土、發改委、經委、建設等部門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

(三)項目總平面布置,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以實施前業主向批準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并經審查認定的為準。

第五章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受理。建設項目竣工后60日內,項目業主必須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市辦證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窗口)提出復核驗收書面申請。市國土資源局根據項目不同情況一次性書面告知用地復核驗收所需提供資料。項目業主備齊有關驗收資料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將資料分送各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資料審查。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負責審查項目業主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及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建設部門負責審查項目建設規劃執行情況、項目總建筑面積、工業生產廠房建筑面積、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建筑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等;國土部門負責審查項目實際用地面積、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等。各有關部門收到申報資料后須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查認為資料不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審查部門應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和市國土資源局;資料齊全且內容符合要求的,市國土資源局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用地復核驗收。

第十三條現場驗收。市國土資源局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須指派人員準時參加。參加驗收人員應隨帶驗收資料,現場集中驗收并提出相關意見,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場匯總各部門意見,并將結果告知申請驗收單位。

第十四條分期驗收。分期批準供地的建設項目實行分期驗收。具體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等實施。

第六章驗收結果及處理

第十五條經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后,各相關部門在《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并由市國土資源局當場匯總形成用地復核驗收意見。驗收合格的,可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處理意見,并書面當場告知申請驗收單位。

第十六條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經限期整改后,已具備復驗條件的,由項目業主提出復驗申請,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驗,并形成復驗意見。復驗通過的,可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在限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驗仍不合格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或按合同及補充條款的約定,由項目業主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條項目業主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要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負責;相關中介機構也必須履行職責,提供符合實際的圖件、審計報告等。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單位和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參加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的單位和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驗收,或在驗收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