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貧困殘疾人意見

時間:2022-11-05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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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貧困殘疾人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對貧困殘疾人的扶助工作,建立健全殘疾人社會救助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及國家、省有關文件精神,就進一步扶助貧困殘疾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大對貧困殘疾人扶助力度

(一)進一步落實貧困殘疾人的社會救助,及時向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使貧困殘疾人“應保盡?!薄ι畈荒茏岳?、無勞動能力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或一戶多殘的低保殘疾人家庭,要按時足額發放低保金;對人均收入雖然超過低保標準,但生活發生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經本人申請,當地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核準公示,給予特殊社會救助。

(二)認真落實殘疾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政策。社會各類用人單位應為招用的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逐步實現城鄉殘疾職工醫療和養老保險全覆蓋。

(三)建立城鎮殘疾人就業援助和失業扶持制度,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殘疾人,可持失業證和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繳納憑證,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符合申領《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領,并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政策扶持。在未就業期間由街道殘聯、街道勞動管理所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登記,實施重點就業援助,“一對一”進行就業指導。

二、加強殘疾人康復、醫療救助和服務工作

(四)建立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加強康復服務網絡建設。各地應將殘疾人社區康復服務納入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社區康復服務覆蓋面。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基層衛生人員的康復業務培訓納入全科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計劃,并將基層衛生人員的康復業務能力、服務業績等作為聘任、晉升技術職務(職稱)的重要依據,穩定基層康復服務技術隊伍,保證殘疾人社區康復工作可持續發展。

(五)對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城鎮“三無”家庭的殘疾人及精神殘疾人等特困對象實施社會醫療救助。對低保家庭的精神殘疾人,由監護人向市精防辦申請,享受免費配送抗精神病藥物。根據湖政發〔2004〕90號規定,上述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除醫院優惠費用、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外,對醫療費自負額超過0.5萬元(含)以上部分,按自負額的30%-70%給予醫療救助資金補助,但全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額每戶一般不超過5萬元,上述所需經費列入社會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支出。

(六)康復經費由政府財政投入、社會捐助、個人和家庭出資等多渠道籌集。市和縣區財政應逐年加大殘疾人康復經費的投入。

三、大力推進殘疾人就業和再就業

(七)各地要把促進殘疾人就業再就業,作為解決殘疾人特別是貧困殘疾人生產生活困難的根本措施,抓緊抓好。鼓勵社會福利企業穩定健康發展,規范各項扶持保護措施,落實國家規定的稅費減免政策,穩步擴大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集中就業。認真貫徹《**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將用工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年檢內容,并加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力度,切實加強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引導、監督和管理。

(八)強化就業服務,增加貧困殘疾人就業機會。要大力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努力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將貧困殘疾人納入服務范圍,提供“優先、優惠”服務。殘疾人就業應聘所支付的中介服務費,憑中介機構收據、用人單位錄用證明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向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銷。

(九)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機構開發的公益性就業崗位,應優先安排貧困殘疾人。社區公益事業崗位安排殘疾人的比例不少于15%。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殘疾人工療機構、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等,政府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或適當補助。

(十)鼓勵各類農產品加工企業,特別是農業“龍頭”企業,采取“公司+基地+農戶”的方式,吸納貧困殘疾人就業。凡受政府、殘聯扶助獎勵的農業“龍頭”企業和殘疾人扶貧基地,應直接安置一定數量的殘疾職工就業,或輻射帶動10戶以上殘疾人家庭從事加工勞動和種養業生產。雙方可在自愿基礎上結成幫扶聯合體,在“基地”從事種養業的,公司免費為其提供信息資料、技術、銷售服務。

(十一)積極鼓勵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減免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扶持貧困殘疾人開展種植業、養殖業、小型加工業和多種經營,增加收入。

四、進一步加強對困難殘疾人教育、培訓的扶助工作

(十二)對全市殘疾兒童少年全面實行免費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其受教育費用全額納入市、縣區財政預算。對低保殘疾人家庭子女或低保家庭的殘疾子女,考取中專以上全日制院校后,由縣區殘聯按中專每人每學期2000元、大專每人每學期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每學期4000元的標準給予學費補助。非低保家庭的殘疾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給予一次性獎勵:中專每人2000元、大專每人3000元、本科及以上每人4000元,所需經費在同級殘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支出。

(十三)在公辦幼兒園接受教育的殘疾兒童,需要早期語言和康復訓練的聾兒、腦癱兒和智殘兒,凡家庭困難的可以減半或免收保育費和教育康復訓練費用。

(十四)各級勞動部門和殘聯舉辦職業技能培訓,對殘疾人免收培訓費用,經費由相關部門承擔。參加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的殘疾人,免收培訓費,培訓機構憑政府發放的培訓教育券結算;已轉移到二三產業的農村殘疾人提高技能的培訓,由企業自行組織或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費企業按實列支,不再享受財政補助。

五、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十五)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殘疾人法律服務體系。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機構和基層組織,應將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幫助對象,提供無障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各級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免費服務;達不到援助標準但生活確實困難的,經同級殘聯批準,聘請律師費用由縣區殘聯給予適當補助;訴訟費、仲裁費由法院與仲裁機構給予減免或緩交。

(十六)切實解決貧困殘疾人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各地、各有關部門應做好流浪乞討殘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利用殘疾兒童進行乞討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因國家征用土地、城市拆遷改造等造成殘疾人利益受損、使其生活發生困難的,有關部門要通過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決。

(十七)繼續做好在崗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所有用工單位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發放殘疾職工工資,并享受同崗位福利待遇;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應按規定享受特殊崗位津貼。社會福利企業應與殘疾職工簽訂集體合同,企業在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時,須報縣、區殘聯備案。

六、建立和完善扶助貧困殘疾人的長效機制

(十八)各地應將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擺上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扶助貧困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各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研究確定扶助貧困殘疾人的救助體系和工作機制。加強督促檢查,全面落實《**市扶持救助殘疾人若干辦法》等優惠政策,促進殘疾人突出困難和問題的解決。

(十九)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合力做好貧困殘疾人扶助工作。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進一步整合社會資源,加大資金投入,擴大幫扶領域,提高扶助標準,制定和完善對貧困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從政策、資金等方面給予更大的支持,為殘疾人生存發展提供長效的政策保障和幫扶機制。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