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意見
時間:2022-11-05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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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礦山整治工作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經研究,現就2007年全市礦山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為指導,以建設生態市和現代化生態型濱湖大城市為目標,按照不斷鞏固、深化、提升礦山整治成果的要求,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優化礦山布局,壓縮開采總量,強化環境治理,加強安全生產,完善管理機制,努力達到“環保化開采、清潔化加工、無塵化運輸、規范化管理”,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是優化礦山布局,抓好減點減量。以2006年考核指標為基數,建筑石料礦山開采規模(采礦許可證總規模)壓縮7%,炸藥使用量減少7%;關閉建筑石料礦山10%,關閉建筑石料礦山(宕面)15家以上。
二是推進廢棄礦山治理,抓好生態修復。全市廢棄礦山治理項目開工22個以上,完成14個以上,累計完成105個以上。
三是深化環境治理,改善礦區環境。礦山生產廢水處理設施完善,規范運行,循環使用,沿河加工機組達到零排放;固廢去向明確,有專用的貯存、處置場所。礦石加工揚塵治理設施完善,全面落實分級治理要求。主要礦車運輸道路全程硬化,并落實有效的保潔措施。水土保持措施落實到位。
四是強化安全監管,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全面實施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有條件推行中深孔爆破的礦山企業實施率達到80%以上,礦山安全質量標準考核評級市級達標率達到60%以上。礦山事故死亡人數在2006年考核指標基礎上,下降20%以上。
五是抓好試點企業,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在2006年試點的基礎上,2007年再選定8至10家礦山企業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堅持不審批新礦。各級各部門不得受理和審批新礦,嚴禁以移點方式變相設置新礦。
(二)抓好礦山布局調整。認真實施《**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在全面關閉禁采區礦山的基礎上,加大關閉限采區礦山的力度,減少礦點數量,進一步優化礦區布局。
(三)加強開采量實測。加強對礦山企業開采量的實測,做到重點礦山企業每半年實測一次,其他礦山企業每年實測一次,嚴肅查處越界、超量等違法違規開采行為。
(四)加大礦山環境治理力度。進一步強化礦山環境治理和保護措施,督促礦山企業完善廢水治理設施,確保正常使用和達標排放,沿河加工機組必須達到零排放;明確固廢去向,落實固廢貯存、處置專用場所。督促礦山企業按照分級治理的要求,完善粉塵治理措施,全面落實礦區道路硬化和保潔措施,有效解決礦區揚塵污染問題。督促礦山企業嚴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切實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五)加快廢棄礦山治理。重點抓好主要交通干道和城鎮周邊可視范圍廢棄礦山的生態修復。制定計劃,排定名單,多渠道籌措資金,多方式實施治理,確保廢棄礦山治理工作扎實推進。注重廢棄礦山生態修復與土地整理、村莊整治、景觀建設有機結合,使廢棄礦山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六)強化火工品供應管理。堅持按批準規模定量供應炸藥,根據年度開采規模、區別不同石質和爆破方式,逐礦核定炸藥用量,并按照按月定量分配、年度總量內適度調劑的辦法供給。嚴格程序,加強管理,強化火工品規范供應。
(七)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強化安全監督管理,督促礦山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嚴格實施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積極推行中深孔爆破,深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強化企業主體的安全意識,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八)積極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認真貫徹市政府《關于創建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積極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選定一批規模較大、開采期限較長的礦山企業開展綠色礦山創建工作。
(九)建立健全機組管理機制。礦山企業加工機組(含礦石運輸碼頭)設置和更新改造,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河流沿岸不得設置新的加工機組。關閉礦山的加工機組,原則上應隨礦山關停,并拆除設備。
(十)完善采礦權出讓市場化運作。積極探索采礦權與礦區原有不動產整體評估、一并掛牌出讓的有效途徑,引入多個主體參與競爭,實現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的完全公平競爭。進一步完善按照礦產資源種類、品質和開采、運輸條件等綜合定價的價格機制。
(十一)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切實加強監督檢查,積極開展聯合執法,嚴肅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非法占用林地、偷排生產廢水、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深化對礦山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在深入推進礦山整治上統一思想,在創新工作舉措上統一思想,在加強組織領導上統一思想,把礦山整治作為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具體行動,作為推進生態市建設的重大舉措,列入各級政府和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能,切實落實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各級礦整辦要繼續履行好綜合協調、指導督查、聯合執法的職能,確保礦山整治工作向縱深推進。
(二)落實責任,合力整治。各有關部門要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配合,形成合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資源出讓管理工作,認真落實《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廢棄礦山自然生態治理規劃》,抓好減點減量、調整布局和廢棄礦山治理工作;環保部門要認真做好對礦石開采、加工、運輸環境污染治理的指導、監督和查處工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抓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嚴格把好安全條件準入關,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公安部門要加強民爆用品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定量供應炸藥、控制開采總量的工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交通道路保潔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礦車道路硬化工作;水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礦運碼頭的規范管理,做好防止水土流失的有關工作;林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礦山企業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的管理;工商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礦山企業經營行為的管理;稅收征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稅收管理;其他有關部門都要從本部門職責出發,認真抓好礦山整治有關工作。
(三)嚴格執法,依法查處。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進一步加大行政執法力度,積極開展執法檢查專項行動,加強執法巡查,加強聯合執法,確保礦山整治工作強勢推進。要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該停產整治的堅決停產整治,該關閉的堅決予以關閉,督促礦山企業依法組織生產經營,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
(四)廣泛宣傳,維護穩定。各級各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的檢查、指導,自覺抓好有關整改工作。加強對礦山整治工作的監察、監督,嚴肅查處涉礦違法違紀案件。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報道礦山整治的典型事例,鼓勵、支持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礦山整治工作的監督,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從建設平安**、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切實履行好維護穩定的責任,深入細致地做好礦山業主和礦區群眾的思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全力維護社會穩定,確保礦山整治工作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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