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
時間:2022-11-05 03:33:00
導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為鼓勵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持續較快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大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動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形式
1.指導思想。以吸引民間投資為基礎,政府財政補助為激勵,走市場化運作道路,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法人和自然人投資創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有序發展,為中小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融資環境。
2.基本原則。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應堅持政府扶持、社會參與和規范管理、有序發展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市場化運作與法人化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提供擔保服務與提升企業信用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和防范風險相結合的原則;堅持適度競爭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3、積極鼓勵構建多元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積極發展政府扶持性擔保機構、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互助性擔保機構。政府扶持性擔保機構由政府全資或參股出資,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是完全由民間資本投資組建的專業擔保機構;互助性擔保機構主要是由企業以會員制形式自愿出資,為本會員企業服務的擔保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為各類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
4.鼓勵多渠道、多形式籌措擔保資金。支持非公有制經濟設立商業性擔保機構,擴大擔保資金來源,利用非公有制經濟機制上的靈活性,提高擔保業的競爭實力。各級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出資或參與出資設立政府扶持性擔保機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積極鼓勵探索以產業、行業協會或鄉鎮、街道等為單位,組建中小企業互助性擔保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企業互助性融資擔保服務。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設立條件和基本要求
5.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主要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業務及相關融資服務,并獨立承擔信用擔保責任和風險的專業化融資服務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織形式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
6.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符合《擔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服務對象和服務創新
7.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積極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科技型、外向型、勞動密集型、資源綜合利用型、農副產品加工型、生態環保型、社區服務型等中小企業和獨立創業者提供服務,重點是成長型和初創型中小企業。
8.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是為中小企業和獨立創業者提供短期銀行貸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打包以及出口產品押匯等)、中長期銀行貸款、融資租賃、訴訟履約以及其他經濟合同等擔保服務。規模不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重點為中小企業短期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嚴格控制中長期貸款擔保。
9.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根據中小企業的實際需要,積極創新擔保服務方式、開發擔保服務產品。在實行以企業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為主反擔保的同時,也可積極探索以動產、債權、特許收費權、不動產收益權、不動產租賃權、經營權等擔保,努力挖掘各種可利用的擔保資源。
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政策扶持和工作措施
10.市政府每年從市技術創新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專項資金,用于補助和獎勵**市本級范圍內登記注冊的,符合享受獎勵補助準入標準(由市經委負責制訂)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每年可申報一次,時間在2月至4月。由市經委(中小企業局)會同財稅、人民銀行、銀監進行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11.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激勵機制。對擔保覆蓋面廣、社會貢獻大,風險防范好的擔保機構,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對當年達到準入標準的,給予10萬元補助,同時按當年平均擔保額3‰給予獎勵。如發現信用擔保機構弄虛作假,抽逃資本金,偽造憑證,騙取財政扶持資金或不開展正常擔保業務的,除收回財政扶持資金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2.對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免征營業稅名單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收入,享受三年內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1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可在稅前按當年擔保費的50%比例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比例以及所得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于擔保賠付。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擔保責任余額的10%后,實行差額提取。
1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總的擔保費率應控制在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50%以內,以減輕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15.各級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將擔保體系建設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措施,給予重點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辦理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國土和房管部門應給予辦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產抵押登記等;公安車管、地方海事等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車輛、船舶抵押登記;公證部門應給予辦理公證證明;稅務部門應給予查詢被擔保企業納稅情況;各金融機構應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優先安排中小企業擔保機構查詢被擔保企業貸款情況。
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制度規范與完善
16.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的原則,規范運營擔保資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依照《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管理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健全內部決策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加強法人化管理,嚴控操作風險,嚴禁違規操作。
17.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以提供小額、流動資金貸款擔保為主要業務。對單個項目或單個企業的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5%,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0倍。對管理規范、運行良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和合作,在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當提高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債務本金可以實行比例擔保,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要求被擔保人以其合法財產提供反擔保。加強和完善對被擔保人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和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
18.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嚴格按照財政部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認真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門和財稅部門報送機構情況表、業務統計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和資料。
六、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合作
19.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金融機構在利益一致的基礎上,要加強協調和合作,以互利雙贏為目標,明確各自職責,合理分擔責任,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
20.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信用擔保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各商業銀行要客觀分析中小企業的信貸風險,辨證地看待第一還款來源與第二還款來源的關系,全方位思考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補償方式,高度重視信用擔保機構介入銀企信貸關系的作用,進一步擴大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范圍,加強信息溝通,建立合理分擔風險、分享利益的協作機制;對由擔保機構支持的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在資金供應、利率水平上予以傾斜;在企業的資信調查、貸款風險評估、貸后監督等方面,與擔保協調聯動、同步考察,建立安全有效的借、保、貸、還運行機制。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每增加一家協作擔保機構,當年末擔保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獎勵1萬元;對與協作擔保機構合作情況好,年平均擔保貸款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基層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機構)機構,按1‰的比例給予獎勵。
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與監督
21.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積極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的行業準入制度、信用資信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為市、縣經委(中小企業局)。
22.現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在本意見公布后一個月內,到市經委(中小企業局)登記備案;變更登記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市經委(中小企業局)登記備案。
23.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協作和自律。信用擔保行業自律組織要通過制訂行業準則、業務操作規范、組織擔保人員培訓、組織擔保業務交流、資信評估、風險評估等工作,加強對擔保服務業的指導與監督,切實強化風險控制與防范。
24.各級中小企業職能部門要積極會同財政、工商、金融監管等職能部門,加強服務,完善措施,切實加強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共同做好擔保機構的風險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化解工作,努力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規范、有序、健康發展。
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建設和環境營造
25.各級政府部門應堅持依法行政,為經濟發展培育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切實幫助金融企業、擔保機構、中小企業解決問題,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金融系統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銀行企業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建設,建立個人征信系統,加強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聯合制裁和打擊,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充分利用**市中小企業銀行信用統一評級制度,逐步建立與信用評級制度協調一致的風險控制、管理體制操作辦法,提高服務中小企業效率。
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自2006年1月1日實行。各縣可參照執行。
- 上一篇:淘汰制造業生產能力通知
- 下一篇:易感動物調運監督制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