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通知意見

時間:2022-12-17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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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節約集約用地通知意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進一步嚴格土地管理,保護耕地資源,合理調整用地需求結構,大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不斷增強土地供給能力,是關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國家長遠利益的大計,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已翻印下發各地、各部門),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節約集約用地意識

(一)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意義。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要求,是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統籌協調經濟社會建設與耕地保護的根本方法,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決我省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節約集約用地的重要意義,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實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工作,為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貢獻。

(二)牢固樹立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要在全社會大力倡導節約集約用地,牢固樹立保護資源與保障發展的理念,樹立節約集約用地光榮、浪費土地破壞耕地可恥的社會觀念,推動經濟發展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進土地利用由以增量為主向以存量為主轉變,著力形成節約集約用地的規劃引導機制、市場調節機制和依法管理機制,努力走出一條符合****實際、科學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做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

(三)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實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方法,也是嚴格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手段,在區域發展和區域空間經濟布局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宏觀控制作用。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各類空間規劃及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下達的城鎮建設用地指標。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之后,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安排的各類規劃,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限時修改和調整。

(四)科學編制與實施各類相關規劃。各地、各部門編制各類涉及土地利用的相關規劃,要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重要原則,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用地總量、結構及時序安排必須與土地利用計劃相協調。要科學編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優化建設項目用地方案,充分整合現有及關聯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綜合服務容量和能力,合理確定新建項目規模,努力提高整體效益。加快編制農村集鎮、村莊規劃,合理確定集鎮和村莊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做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五)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土地利用計劃管理。要嚴格執行建設用地預審規定,按照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和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超過指標的要予以核減。已經通過預審的建設項目,應該依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嚴禁以預審代替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審批。建設項目在辦理項目用地審批手續時,其建設用地總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項目用地預審時確定的用地規模。

要及時建立嚴格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制度,實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核撥、核銷和臺賬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計劃對用地總量和用地方向的調控作用,未取得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建設項目用地,堅決杜絕計劃外用地。要完善土地利用計劃體系,逐步建立土地供應計劃、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計劃、盤活存量建設用地計劃等計劃指標。對當年用地計劃指標已經用完的地區,停止辦理其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等審批手續。加強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和評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州(市)、縣(市、區),超出部分從下一年度計劃指標中扣減,并相應縮減該地區年度計劃指標。

(六)按照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編制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下一個規劃期內我省經濟社會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綱領性規劃,是各類建設項目用地的重要依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要充分貫徹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研究提出節約集約用地指標體系和措施,確定主要行業用地定額標準,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一條重要原則貫徹落實到規劃編制中。

三、完善征地和供地機制,強化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

(七)嚴格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收、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的“五統一”制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實施征地,并嚴格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土地有償使用計劃等實施供地。在征地中應切實維護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尚未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州(市),要抓緊制定相關措施,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落實。新增建設用地必須在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并進行必要的基礎設施建設之后才能供應。嚴格執行征地、供地相分離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征收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代替供地審批。禁止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轉嫁給用地單位繳納,規避或變相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程序。在城鎮基礎設施建設中,禁止“實物地租”等違法行為。為科學合理安排供地的規模和進度,有條件的地方應積極探索用地預申請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八)加強土地供應管理,嚴格土地使用標準。實行建設用地“凈地”出讓,出讓前做好三通一平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閑置浪費。合理確定建設用地出讓的宗地規模,縮短開發周期,形成有效供給。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禁止用地項目目錄》和國家產業政策,對限制類項目要按照限制條件嚴格控制供地,禁止類項目一律不得供地。依據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和單位面積投資強度等因素,綜合確定建設用地供應數量,對超過定額指標的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要予以核減。

(九)提高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程度。除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項目可以劃撥供地外,其他項目用地一律實行有償使用。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場管理各項制度,嚴格落實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必須嚴格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不斷提高土地有償使用和市場化配置比例。嚴禁用地單位和個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簽訂協議圈占土地,通過補辦用地手續規避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業用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嚴禁以財政補貼、返還、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等形式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應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具備條件的可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

(十)積極推進土地儲備工作。嚴格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合理確定儲備土地的規模,優先收儲盤活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充分發揮土地儲備在盤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資源市場配置水平、調節供地時序和速度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強政府對土地供應的調控能力。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交易市場,充分發揮土地交易市場平臺作用,規范各種土地交易行為。

(十一)建立土地使用合同管理制度。土地出讓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約定項目投資總額、土地規劃用途、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開工和竣工時間等土地使用條件,工業項目還必須明確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等,住宅開發用地還應明確主要套型面積及其比例。合同文本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國土資源廳的規范文本格式執行。對未按照建設用地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土地使用證書,也不得按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土地使用證書。

四、優化各類建設用地結構,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十二)嚴格控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規模。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礎設施和醫院、學校等公益設施建設項目要科學選址,優化設計,嚴格按照各類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準確定用地規模,按照技術指標、經濟指標和用地指標充分論證,優化設計方案,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在確定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配套用地和安置用地時,嚴禁弄虛作假、捆綁搭車征占土地。

(十三)優化城市用地結構。嚴格控制城市盲目擴張,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格劃定城鎮用地增長邊界。做好建設用地適宜性評價,城鎮建設用地的空間安排,應符合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在滿足建設要求的前提下,要盡量利用丘陵或緩坡山地,不占或少占平壩耕地和良田好地。根據城市功能分區和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編制和實施土地供應計劃,降低傳統產業用地規模,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及現代服務業用地比例,可通過土地置換等方式推進城市用地結構調整。提高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用地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教育、體育、文化等設施用地,綜合發揮社會資源集聚和共享效應。適度提高城鎮建設用地的土地開發強度,對建筑高度、容積率沒有特別限制的區域,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適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積率,鼓勵建設項目向空中發展。加強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政策研究,在符合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城市地下空間的綜合開發利用,制定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開展地下空間產權界定、使用權出讓、綜合管理等方面的試點。

(十四)加快推進“城中村”和舊城改造。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按照“城鄉統籌、統一規劃、適當集中、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以相對集中的組團形式加強“城中村”改造,鼓勵城市規劃區內集中建造多層、高層公寓,切實提高城郊結合區域土地利用效率。在新區規劃與建設中,要將所涉及的農村、城市一并納入規劃建設,避免出現新的“城中村”。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涉及的集體土地,應依法征收為國家所有。舊城改造應充分挖掘原有建設用地潛力,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城市內部低效利用土地通過轉讓、改變土地用途等措施進行盤活利用。嚴禁擅自將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確需改變用途的,一律納入政府土地儲備,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提供。在舊城改造和城市新區建設中,鼓勵推行節地型城市發展模式。

(十五)加強工業用地管理,提高工業用地的投入產出率。嚴格執行國家工業用地控制指標和用地定額標準,不斷提高工業用地的投入產出率。合理編制標準工業廠房建設規劃,鼓勵企業運用先進設備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對非生產性企業和投資少、規模小的一般工業加工項目不實行單獨供地,通過充分利用工業聚集區多層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積極引導社會資金和各類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對行業無特殊要求的新建工業項目,位于縣城以上城鎮或工業聚集區的,應建造3層以上多層廠房。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村級安置用地和空閑建設用地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大力開展企業挖潛節地活動,引導企業通過壓縮超標的綠地面積和輔助設施用地,擴大生產性用房。鼓勵工業生產型企業通過廠房加層、老廠改造、內部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

(十六)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要合理引導農民集中建房,以集中布局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要按照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的原則,加快中心鎮、中心村建設,并結合扶貧搬遷安置、地質災害搬遷避險安置、水電水庫移民安置等途徑,逐步撤并零散自然村。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促進城鄉統籌,集鎮、村莊建設要積極推行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設,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設用地和低丘緩坡地、劣質土地、未利用地等進行房屋和基礎設施建設。禁止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占用耕地建設住宅。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禁止農民建房超標準用地,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積極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加大村莊整治力度,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空閑地和廢棄工礦用地、磚瓦窯等復墾整理。對原建設用地復墾整理后的新增耕地,經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可以用于提取或歸還建設用地周轉指標。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以縣為單位,村莊整治后的建設用地總面積不得大于原有建設用地總面積,超出面積的,項目不予驗收,并核減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標。挖掘集體存量建設用地潛力,探索建立農村空閑宅基地退出機制。對在城鎮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進城務工農民,自愿騰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購買空閑住宅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應補貼或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所需資金經批準可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多種方式盤活利用閑置的學校、衛生院、行政辦公用地等集體土地資產,提高農村建設用地利用率。

五、強化建設用地批后監管,嚴格土地執法監察

(十七)健全土地出讓全程信息公開制度。各地要按照依法公開、真實公正、注重實效、保密例外的原則,建立并完善土地出讓信息公開制度,逐步實現土地出讓計劃、出讓過程、出讓結果、利用狀況以及土地出讓收入的全過程信息公開,切實改變行政相對人在信息掌握上的不對稱地位,暢通社會監督信息渠道。

(十八)加強建設用地批后監管。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下發后,滿2年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相關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得再依據該失效的征地批準文件實施征地,原繳納的相關稅費不予退還。對未按規定及時領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該批準文件自批準之日起滿一年失效。對已按批次用地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的建設用地供應情況,實行年度跟蹤制度,重點檢查土地供應率以及是否按批準的用途供地。對以前兩個年度及當年批次用地的土地供應率未分別達到90%、80%、50%一項指標的,暫停辦理其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并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逐步建立建設項目用地開發利用全程跟蹤檢查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約定,對已供土地的開發、利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建設工程竣工后,要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對土地用途、面積、開工時間、竣工時間以及規劃用途、建筑密度、建筑容積率、綠地率等土地約束條件進行檢查核驗,沒有國土資源部門的檢查核驗意見或檢查核驗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土地開發利用條件進行建設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十九)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土地執法監督,依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對非法批地、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規減免或返還土地出讓收入、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嚴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并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加強各部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與應用,將企業違法用地、閑置土地等信息納入有關部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房地產項目的貸款和融資管理,從嚴控制展期貸款或滾動授信。對違法用地項目不得提供貸款和上市融資。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違法用地面積大的地區,省人民政府將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行政負責人進行問責。

(二十)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開展閑置土地清理,各州(市)要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并將清理處置情況于2008年7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閑置土地滿一年未滿兩年的,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另行安排使用。探索建設項目用地退出機制,對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開發期限未開發建設,但尚未達到閑置收回條件的土地,可以采取依法按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等價置換、納入政府儲備等多種辦法盤活利用;也可通過協商和合理補償的辦法,由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或者交回給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對因規劃調整造成閑置的土地,可由政府收回另行安排,并給予相應補償。

六、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考核體系和節約集約用地激勵機制,促進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

(二十一)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考核制度。研究制定節約集約用地評價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結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按年度對各地節約集約用地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重點評價和考核城市土地的投入強度、利用程度、產出效果和可持續狀況,評價和考核結果將作為安排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依據。加強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依據土地開發進度、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投入與產出水平以及稅收、GDP等指標,綜合評價開發區(園區)土地綜合利用水平和用地效益,作為加強開發區(園區)用地管理,縮減或擴大開發區(園區)用地規模的依據。凡通過國家審核公告的開發區,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達到要求并確需擴區的,可以申請整合依法依規設立的開發區,或者利用符合規劃的現有建設用地擴區。

(二十二)創新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機制。創新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措施和獎勵機制,制定鼓勵盤活存量土地的優惠政策,逐步提高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較高,評價考核成績突出的地方,在安排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予以適當傾斜;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不高,未達到評價考核標準的地方,要核減該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低于國家制訂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制訂地價與土地集約利用的調節系數,對利用率和土地投資強度較高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出讓底價時適當給予價格優惠。對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利用存量土地進行建設、提高建筑容積率的,各州(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減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工業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價款或者調整提高租金。鼓勵新增工業用地高強度開發利用,對新增工業用地,廠房建筑面積高于容積率控制指標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二十三)建立健全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動態監測制度。開展城鎮存量建設用地、低效用地、閑置土地和廢棄磚瓦窯、廢棄工礦建設用地、空心村等存量建設用地調查,掌握存量建設用地家底。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規劃區、開發區(園區)內所有存量建設用地情況進行清查匯總,實施動態監測,并對監測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通過調查或監測發現的存量建設用地,要通過整理、復墾、置換、指標周轉、收購儲備或其他方式優先安排利用。

七、加強組織領導與部門配合,全面落實節約集約用地責任

(二十四)切實加強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轉變用地觀念,著力內涵挖潛,將節約集約用地要求落實到政府決策和各項建設中,把節約集約用地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出成效。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實行分級考核,層層落實責任制,完善考核獎懲制度,把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納入縣(市、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干部政績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二十五)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經濟、建設、規劃、環境保護、財政、農業、林業、水利、監察、審計等部門參加的協調議事機構,統籌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制定和實施有利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政策措施,把國家節約集約用地的有關要求落到實處。

(二十六)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宣傳引導。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土資源工作的宣傳力度,不斷提高全社會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土地憂患意識和依法用地、節約集約用地意識。要認真總結和推廣節約集約用地的先進典型,并給予表彰獎勵,為扎實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遵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及本意見的要求,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狠抓工作落實,全力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同時,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盡快研究制定具體的措施和辦法,不斷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增強土地資源供給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