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車輛超限治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11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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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車輛超限治理工作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交通部等九部委《關于印發全國車輛超限超載長效治理實施意見的通知》,鞏固和擴大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以下簡稱治超工作)成果,持續穩定推進全市治超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的意見》(豫政辦〔20*〕56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全市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長效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保障道路暢通、確保交通安全、規范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構建平安*為目的,按照“依法嚴管、標本兼治、立足源頭、長效治理”的總體要求,堅持全市統一領導、各級政府負責、部門各司其職、全面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確保治超工作持續穩定開展。

二、工作目標

從20*年起,用三年時間著力構建全市治超工作長效機制。一要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監控網絡;二要建立健全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輿論監督、治超經費保障及規范執法機制;三要堅持源頭治理與路面治理相結合,重點治理與全面治理相結合。要突出源頭監管,從根本上規范車輛裝載和運輸行為,基本杜絕車輛“大噸小標”和非法改裝現象,真正建立規范、公平、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維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確保公路設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職責分工

(一)交通部門

1.組織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

2.派駐運管人員深入貨站、碼頭、配載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在源頭進行運輸裝載行為監管和檢查,防止車輛超限超載;

3.負責治超檢測站點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4.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等信息,并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5.將路面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

(二)公安部門

1.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

2.配合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組織交警開展路面執法,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

4.依法查處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發展改革部門

1.加強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監督、檢查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查處違規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2.嚴格按照省發改委制定的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準,指導和監督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執行。

(四)工商部門

查處非法拼裝、改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拼裝、改裝汽車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拼裝、改裝汽車企業。

(五)質監部門

對治超工作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定期公布經整治驗收合格的承壓類汽車罐車充裝站單位名單;實施缺陷汽車召回制度;檢查從事改裝、拼裝車輛生產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準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六)安全監管部門

加強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的安全監管,嚴禁超載、混裝;選擇主要公路沿線的大中型化工企業作為危險化學品的超載車輛卸載基地;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特別重大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法制部門

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載工作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依法裁決相關行政復議案件。

(八)宣傳部門

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做好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提高宣傳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九)監察(糾風)部門

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行業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等行為。

(十)財政部門

加強對罰款、收費等票據的監管;根據工作實際,將治超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保障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十一)軍隊、武警部門

查處軍隊、武警車輛違規超限超載運輸行為;會同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打擊假冒軍隊武警車輛行動,追繳欠繳的各種規費。

四、工作措施

(一)源頭監管

1.各縣區、鄉鎮政府要加強宣傳工作,教育、引導廣大人民群眾和從業人員深刻認識車輛非法超限超載危害,自覺遵守相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運輸物流企業、貨源集散地等加強監督,確保車輛按國家規定裝載、配載,杜絕超限超載行為。

2.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原國家經貿委《關于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1〕471號)、《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經貿產業〔2002〕768號)的規定,對已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生產企業加強監管力度,對發現機動車不符合國家標準強制性規定或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要逐級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取消該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

3.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做好貨運汽車的登記、檢驗工作,繼續做好免費變更“大噸小標”車輛行駛證的換發工作。對發現不符合國家標準強制性規定的車輛,不予進行登記、檢驗,并將有關信息通報同級發展改革、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4.工商部門要繼續按照整治車輛非法改裝企業的要求,會同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交通等部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行為。加強公路沿線煤場、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場所監督管理,取締無證、無照貨物集散場所。

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認真執行缺陷貨車召回制度,杜絕無標生產行為;要實施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查處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6.交通部門要加強對道路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對大型貨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貨運源頭單位要實行運政人員派駐制,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對一般貨運源頭單位實行巡查管理。對違反規定進行車輛裝載、配載貨物的企業或貨運站經營者,要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要建立健全合法運輸信譽檔案,加強對運輸企業、人員從業資格的考核管理。

(二)路面治理

1.各級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繼續堅持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執法機制。要以治超檢測站為依托,嚴格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車輛超限超載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規定標準認定超限超載行為,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法律規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開展治超流動稽查。為及時有效地開展治超工作,對于車輛超限超載重點路段及區域,市政府組織開展流動治超檢測工作,檢查路線和時間節點及實施方案由市交通、公安、糾風部門根據車輛行駛規律和特點聯合編制,以季度為時間段,由市政府批準后統一組織實施,并報省交通、公安、糾風部門備案。流動治超執法隊伍由交通、公安部門聯合組成,配備專用檢測車輛和設備,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對重點線路及地點超限超載車輛進行檢測、查處。

3.強制處理非法改、拼裝車輛。對已確認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實施卸載,并依法予以處罰、記分,嚴禁以罰代卸。對非法改裝車輛(含罐體車輛)要強制消除違法狀態,對非法拼裝車輛依法予以扣留。對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車輛,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辦理《超限運輸通行證》及《運載超限物品車輛通行證》,對所載貨物、路線、時間與證件登記不相符以及涂改、偽造、租借、轉讓證件的車輛,要責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4.禁止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和農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阻截非法超限超載車輛進入高速公路??h區、鄉鎮政府等農村公路(縣、鄉、村道)責任主體要在重要出入口和節點位置設置限寬限高設施,防止超限超載車輛駛入。

5.加強對運輸過程的監管。對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裝載;非整車裝載鮮活農產品、非法超限超載的運輸車輛不得享受“綠色通道”優惠政策。對已行駛在公路上的運輸鮮活農產品超限超載車輛,不得滯留、卸載和罰款,但必須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登記并將違法行為抄告有關執法監管機構。

6.深入打擊假冒軍警車輛。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保衛部等五部辦聯合印發的《關于繼續深入開展打擊盜用仿造軍車號牌專項斗爭的通知》(政保發〔20*〕2號)要求,嚴厲打擊利用假冒軍警車輛進行超限超載運輸以及偷逃國家相關稅費等違法行為,特別是把大噸位假冒軍車作為打擊的重點。各級交通、公安部門要認真落實軍警車輛違章信息抄報制度,屬軍隊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的,要移交當地警備部門和指定單位軍交運輸部門處理;屬假冒軍警車輛的,由軍隊、武警會同交通、公安執法部門對車輛和人員依法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繳其欠繳的各種規費。

有關方面要加強對各種軍、警號牌發放的管理,繼續做好清理整頓工作。除軍隊、武警按正式編制配發使用的軍警車輛、符合規定的有嚴格數額限制的軍地聯合辦公單位配發使用的軍警車輛、公檢法司等執法部門按正式編制配發使用的警務用車外,任何單位和個人車輛一律不得懸掛使用軍、警牌照。

(三)經濟調節

1.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交通廳《關于降低部分載貨類汽車養路費征收標準的通知》(豫發改收費〔2006〕333號)要求,進一步完善包干繳費辦法,對具有一定規模的運輸企業按規定給予優惠,利用經濟調節手段,降低大噸位貨車的運輸成本。對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公布的技術參數不符的改裝、改型車輛,按照實際技術參數核定征收噸位。

2.繼續推進全國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建設,對整車裝載并合法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各收費站要嚴格落實通行費減免的優惠政策,進一步減輕農產品運輸車輛的負擔。

(四)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全市治超工作由市政府領導,各縣區政府是本行政區域治超工作的責任主體,市、縣區級政府分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要按照“力度不減、機構不散、責任不變、措施不松”的原則,繼續強化對治超工作的組織領導。

2.加強經費保障。各級政府應把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和養路費正常支出范圍,滿足治超工作需要。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罰款、收費等票據的監管,切實做好治超資金收繳、撥付工作,保障足額及時到位。

3.優化執法、執收環境。對糾集聚眾、蓄意占道、惡意堵車、強行闖關、破壞治超站點設施、以威脅恐嚇手段迫使治超人員放行超限超載車輛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惡勢力,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對參與上述活動的國家機關干部和黨員,以及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干擾案件偵破工作的部門和個人,監察部門要予以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4.實施責任倒查制度。對查獲的非法超限超載車輛,要逐段追究上游檢測站和貨源裝載地責任。對查處的非法改裝車輛,要延伸調查追究非法改裝企業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非法改裝企業屬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屬地工商、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發展改革等部門處理。

5.嚴格規范治超行為。各級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要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嚴禁因開展治超工作引發公路“三亂”(亂設卡、亂罰款、亂收費)。要積極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和電子郵箱。對舉報的案件,必須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考核獎懲

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從20*年開始,各級政府層層簽訂《治超工作目標責任書》,嚴格落實責任。各級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確保責任鏈條連續不斷、各項措施到位。

對責任目標完成好的單位和部門要大力表彰,對后進單位要通報批評,問題嚴重的要實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