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事業投資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3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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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區管委會,區政府各委、辦、局,有關單位:
根據《區委區政府加快推進*區社會事業發展與改革的指導意見》,為進一步促進*社會事業投融資體制改革,提升*社會事業發展水平,特制定如下若干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若干意見適用于教育、衛生、文化、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領域設施、項目(活動)的投資、建設和管理。
二、完善社會事業設施建設的投融資體制
(二)純公益性社會事業設施建設原則上以公共財政投入為主。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以慈善捐贈方式建設純公益性社會事業設施,開放其捐贈建設設施的冠名權,并給予捐贈的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區內其它經營活動相關扶持政策。
(三)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投資建設準公益性社會事業設施。投資方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獲得投資建設許可,*閔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暫名)根據區政府有關文件,與其通過合同契約形式,給予政策、資金等方面的扶持和補貼。
(四)鼓勵社會組織及個人投資建設經營性社會事業設施。根據本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需求,對按照市場機制投資建設社會事業設施的社會組織及個人給予相關扶持政策。
三、改革社會事業項目(活動)的管理體制
(五)提高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社會事業項目(活動)政府管理效率。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社會事業項目(活動)可以由政府直接管理,也可以由政府委托社會管理。在管理運行過程中,建立新的公共財政資金管理體制。對純公益性和準公益性項目(活動)的預算管理,由“以投入控制為主”轉變為“以結果為導向”。公共財政資金的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公共財政資金的撥付根據項目(活動)公益性程度以及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數量和質量,科學合理計算管理成本,并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行財政全額撥款或差額補貼。鼓勵通過項目(活動)冠名權、指定贊助商、指定產品供應商等方式,吸引更多的社會組織及個人參與管理。建立相應的捐資渠道,鼓勵社會組織、社會名人、熱心社會公益活動的市民捐資贊助社會事業項目(活動),區政府對作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給予相應表彰和獎勵。
(六)經營性社會事業項目(活動)管理主要依靠市場機制配置。對有品牌、有規模的經營性社會事業社會組織及個人,在經營過程中給予相關扶持政策。
四、強化優質社會事業資源的引入機制
(七)引進區外優質社會事業資源可以采取整建制引進、設立分支機構、委托管理等多種形式。市屬優質社會事業資源整建制落戶或設立分支機構的,可按其原體制管理。整建制引進區域規劃需求的三級甲等醫療機構、市屬實驗性示范性學校、高層次大型公益性文體設施項目,以及國際學校、國際醫療機構等,區政府在建設用地、周邊基礎設施配套、環境改善等方面給予積極扶持。委托管理的,可按照市屬社會事業單位體制管理,*閔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受托的市屬社會事業單位支付費用。
五、建立健全規范運行的監管機制
(八)規范相關操作程序。將社會事業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機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論證范疇。所有實行社會化建設和管理的社會事業設施、項目(活動)都必須經過政府招投標程序。在政府購買服務成本核算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社會中介評估組織作用,為合理定價提供科學依據。
(九)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管。所有參與社會事業設施、項目(活動)投資建設和管理的社會組織,必須取得合法的社會事業經營許可證,并履行相應的義務。對社會化投資建設和管理的社會事業設施、項目(活動),實行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和委托第三方定期評估相結合的監督管理辦法。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主管委辦局,強化對社會化運作的社會事業項目的收費監管。
(十)建立社會組織的退出機制。因規劃調整等非社會組織自身原因,造成無法繼續履行相關社會事業投資建設和管理契約的,*閔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經評估后給予社會組織一定的經濟補償。經監督評估后,對不按約定提供公益服務項目、服務質量達不到要求的社會組織,按照合同約定給予一定經濟處罰或解除契約。
六、附則
(十一)根據本若干意見,區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十二)本若干意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發生變化,以上級政策為準。
(十三)本若干意見由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年8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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