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扶持村級經濟發展意見
時間:2022-03-23 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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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村級集體經濟的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提高村級集體資產的收益水平,根據《中共行區委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郊區新農村建設的實施意見》(委發]13號)、《行區村級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指導意見》(國資委集[]8號)文件精神,結合鎮實際,就盤活使用鎮村級集體閑置資金,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條村級集體閑置資金的定義
本意見所提村級集體閑置資金是指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經營收益結余資金,不包括非集體所有和個人資金,同時該資金的投資使用必須在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之內。(以下簡稱“閑置資金”)
第二條管理主體
村級集體閑置資金屬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村集體閑置資金管理的主體,行使對閑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權,并接受成員(代表)與村務監督小組的監管。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保全集體閑置資金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監管部門
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行使對村級集體閑置資金盤活和使用的工作指導與監督職能。
第四條使用范圍
村級集體閑置資金用于鎮鎮屬集體全資公司購置有增值潛力的不動產或者投資穩定的、有較高收益的投資項目。
第五條使用方式
以合作方式同鎮屬集體全資公司簽訂投資合作協議,并確定固定收益率,年收益率不低于10%,期限為3~5年。
第六條操作程序
㈠集資辦收集投資項目資料。
㈡集資辦向有閑置資金的村信息。
㈢有意向的村必須經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討論,做好投資項目評估并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㈣向集資辦提出申請,附討論通過的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在申請報告上蓋章。
㈤集資辦審核通過后,召集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鎮屬集體全資公司雙方協商,經雙方討論一致后簽訂投資合作協議,集資辦為監管方,鎮資產經營公司為擔保方。
㈥在投資合作協議中應明確規定,因撤隊撤村需進行資產處置時,村可以終止協議,收回本金,但需提前三個月通知使用方,使用方應無條件歸還本金,收益則按實際使用的收益率計算并支付。
第七條收益處置
村每年應從投資收益中提留同期一年期銀行集體存款利率作為公共積累,余額作為可支配收入,主要用于促進農民增收、改善村容環境等方面支出。
第八條加強審計
鎮審計辦每年組織對村級集體閑置資金投資項目收益的審計,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要將集體閑置資金投資項目收益的使用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并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匯報。
第九條本試行意見如與上級文件相抵觸,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試行意見由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解釋。
第十一條本試行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鎮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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