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導向性發展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7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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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導向性發展工作意見

為了進一步促進本區產業的“簇群式”發展,提升顯示度,形成產業鏈,推進區域經濟加快發展,區政府決定對區域內生物制品產業、電子信息產業、新材料產業、光機電一體化產業等導向性科技產業以及與這些產業直接相關的現代服務業實施政策聚焦,加強綜合服務,以增強這些產業的整體競爭力。

一、工商服務

(一)凡登記材料齊全,符合企業設立條件,工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二)企業設立或變更申請,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專項審批,且屬區有關前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可實施并聯審批。

(三)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企業,注冊資本可采用分期到位的辦法;科技人員申請設立相關類企業的,可采取告知承諾的方法,免交非在職證明及有關的其它證明。

(四)鼓勵企業以經過評估驗資的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等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注冊登記。

(五)試行開辟工商登記“綠色通道”。凡不涉及法律、法規前置審批的企業在辦理簡易變更登記時,只要材料齊全便可實行即時變更登記,一般在1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

(六)鼓勵新辦各類小型中介服務企業。除了申辦公司制企業外,積極鼓勵投資者根據自身資本規模、行業特點、發展需要等實際情況,申辦注冊企業。

二、稅收政策

(一)生產生物制品(主要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及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的企業,如是一般納稅人的,可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也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相關企業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可分別持加蓋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的“市技術市場開發認定專用章”或“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技術轉讓認定專用章”以及該管理辦公室審定人印章的原始合同,經稅務部門審批后,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收入可免征營業稅。

(三)符合條件的相關類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實現自主決定工資水平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其自主決定的工資水平,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前提下,計征所得稅時可按實列支。

(四)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入駐的科技企業,經認定為市高新技術企業的,根據有關規定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

(五)關于相關類現代服務業:1、對規模較小的中介服務機構(企業),除房產中介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實行按征收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對獨資和合伙性質的律師事務所等綜合事務所中的投資者個人,如不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實行按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3、對國際貨運等業務,在計征營業稅時,允許扣除一定費用,僅就業務收入計征稅款。

三、財政扶持

(一)對區域導向性科技產業發展的扶持

1、對從事生物制品的研發、生產經營(不含單一經營)的企業,經認定后,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6年的扶持。

2、對從事與生物制品相關的保健品、醫療、醫療器械、康復產品的生產經營(不含單一經營)的企業,經認定后,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4年的扶持。

3、對注冊在本區并經過認定的進行生物制品及保健品、醫療、醫療器械、康復產品經營和銷售的企業,經認定后,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2年的扶持。

4、對從事電子信息產業、新材料產業及光機電一體化產業的企業,經認定后,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6年的扶持。

5、加大對與區域導向性科技產業直接相關的現代服務業的扶持力度,積極鼓勵這類企業的發展。對于這類企業,經認定后,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3年的扶持。此外,對新注冊在本區且2年內營業收入達到200萬元的相關類企業,自第三年起,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兩年專項扶持。

6、對注冊在區并有顯著貢獻度的上述類產業的老企業,經認定后,以其前3年對區域的貢獻度(滾動)平均數為基數,增量部分可參照上述扶持新企業辦法繼續享受產業發展資金的扶持。

7、凡是上述產業類企業獲得國家級馳名商標、市級著名商標的或取得上市融資的通道后,區產業發展資金給予一次性獎勵。

8、可通過適當的政府采購訂單形式,推動區域導向性科技產業的發展。

(二)對區域一般科技產業發展的扶持

1、鼓勵在區創辦科技型企業,新辦科技企業可申請區科技發展資金補助,為期2年。

2、新注冊本區并入駐區域內孵化基地內的企業或項目,凡符合市、區對科技產業各類優惠政策享受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對應的優惠政策;經認定的孵化企業可由區科技發展資金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期限為3年。

四、投融資政策

(一)對注冊在本區的風險投資企業,根據其投資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項目的具體情況,經認定后,給予3年扶持。

(二)對注冊在本區的投資管理企業,按其為投資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項目提供委托管理服務的具體情況,經認定后,給予3年扶持。

(三)對注冊在本區的擔保企業,根據其為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發生損帳的項目給予5%的補貼,為期3年;對為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沒有發生損帳的項目給予銀行基準利率的50%及擔保費率差額部分的補貼,為期3年。

(四)對注冊在本區以租賃、典當等形式提供融資服務的企業,按其為在本區納稅的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具體情況給予補貼,為期3年。

(五)建立區生物制品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制定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及實施操作細則。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生物制品企業的擴大再生產及重點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等的專項補貼;提供對企業向銀行貸款的信用擔保及貸款貼息;獎勵區域內從事生物制品業的優秀企業及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支持生物制品業發展中有關研究、開發、人才吸引等的經費補貼;對區域內市屬相關企業給予一定扶持,等等。關于生物制品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按《區生物制品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實施。

五、人才政策

(一)為區域內相關企業提供全方位的人才引進和人事服務。主要有:免費辦理市外人才引進手續,材料齊全,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于特殊人才給予政策傾斜,特殊辦理;對于急需的專業人才,可以為企業招聘;積極貫徹本市出臺的有關鼓勵海外留學人員來滬服務的各項政策。

(二)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按照現行社會化評審有關規定執行,區職稱評審受理中心全方位提供評審服務。

(三)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推薦參加區拔尖人才、學科帶頭人的評選。

(四)鼓勵相關企業在對外交流時以因私出國的形式辦理出國手續,并可為其提供相關的咨詢服務;如相關類國有企業人員因公出國或非國有企業要辦理因公出國手續的,本區外事部門可為其辦理因公出國手續提供優質、便捷服務。

六、保障措施

(一)領導機構

成立區導向性科技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科技園區發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有關副區長任副組長,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計委、經委、科委、建委、外經委、綜協辦、財政局、稅務分局、規劃局、房地局、工商分局、環保局)及導向性科技產業集聚地相關的街道(鎮)(徐家匯、楓林、虹梅、華涇鎮)的負責人為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經委)。領導小組主要負責產業發展規劃的編制、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協調工作。辦公室主要負責產業發展規劃的實施、扶持政策的落實;相關行業招商引資和相關類企業的培育;協調各部門對區域導向性產業企業進行行業指導和提供各種必要服務。

(二)認定工作

認定工作主要是指對相關企業享受相應產業政策的行業資質認定及適用范圍的認定。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專家組成統一的認定工作小組,負責企業享有有關政策的認定工作。認定工作首先由相關企事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區經委統一受理并經認定工作小組評審后出具書面認定意見。

(三)招商引資

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樹立全局觀念和開拓進取的意識,通力合作,創造一流的服務環境,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形成區域良好的投資創業氛圍。充分利用區域內各種招商資源,拓寬導向性產業的招商渠道,積極引進海內外各類有關資金、技術、人才及企業等來本區投資、創業、發展。經常舉辦相關的產品會或推薦展示會、產業信息交流會及產業發展研討會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推廣活動,增強區域導向性產業招商引資的集聚效能。

(四)行業協會

積極支持市生物醫藥行業協會、市軟件行業協會及市新材料協會等相關市級行業協會在本區發展,大力培育區域內相關行業協會或同等性質的行業團體,充分依靠行業協會對本區導向性產業發展的規范、互動作用;在區域內構筑各種相關產業發展的技術交流、信息交流、人才交流的平臺;幫助解決區域內企業發展中所遇到的共性問題,維護區域行業整體利益。

(五)知識產權保護

遵守國家現行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尊重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及WTO《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協議》,保護來本區投資、從事相關產業的法人或自然人有關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保護有關技術的知識產權在本區內的合法交易、轉讓、及使用,堅決打擊各種侵權行為。鼓勵對相關新技術、新產品進行測評和登記,對于企業和科研單位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經評估驗資后,可作為無形資產追加本企業的注冊資本金。對于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相關類企業,予以重點扶持。

(六)設立區產業發展資金

根據區域相關類產業發展的需要和為了提高這類企業對社會的貢獻度,設立區產業發展資金。包括生物制品特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工業發展資金及科技發展資金等,分別專項用于扶持激勵相關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七)支持導向性科技產業領域中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切實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加速發展民營科技企業,著力改善企業發展的外部環境;鼓勵相關類企業做大做強,落實有關扶持“小巨人”企業發展的各項措施。

七、其它

(一)區域內如出現其它新興的符合本區科技型導向性產業,經認定后可參照本《意見》對其進行扶持。

(二)本《意見》如與國家及本市的相關政策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為準;本《意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區導向性科技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三)本《意見》自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