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工作協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3-29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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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區政府與區政協之間的工作溝通、聯系、協商,有助于區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更好地組織政協委員為促進的改革、發展、穩定作貢獻,經區政府與區政協領導研究,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區政府領導與區政協領導一年二次的工作懇談會制度。一次在年初(人大、政協“兩會”后),由政協領導通報政協有關協商討論、調研課題、重要工作和活動安排等內容,征求區政府領導意見和建議,使政協工作能更好地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第二次在年中(一般在7月份舉行),雙方領導相互交流上半年工作進展情況,溝通、協商有關工作。
二、建立區政府分管領導每兩個月一次在區政協主席(擴大)會議上的通報協商制度。通報區政府某工作領域或全區重大項目、重點工作、重要任務實施情況,聽取政協委員意見。
三、建立區政府主要領導一年二次在區政協常委會議上的通報協商制度。一次通報上半年政府工作情況,一次通報政協提案辦理工作情況。(通報內容也可視情況而定)
四、建立區政協各專委會每季度一次與區政府相關的委、辦、局等職能部門對口協商制度。政協各專委會根據自身特點和工作需要,及時與對口委、辦、局領導聯系溝通,就重點工作、重要問題進行對口協商討論,可參加對口部門有關專業會議,也可開展專項調研。政府各職能部門要支持專委會工作,盡力配合并提供方便。
五、建立區政府有關工作會議邀請政協委員定期或不定期列席參加制度。一般區政府的重要工作會議、專項工作會議、季度工作會議都可邀請部分政協委員出席。
區政府辦公室和區政協辦公室要加強日常工作聯系與溝通。有關通報、協商活動的具體安排由兩個辦公室商議后報雙方領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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