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委會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意見
時間:2022-05-27 1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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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實施情況,為加強對本市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設置和監督管理,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現制定工作意見如下:
一、做好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工作
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規劃管理,本市二手車交易市場、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等作為需要市人民政府編制布局規劃的商品交易市場,由市經委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予以確定并編制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規劃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商委等四部門制訂的**市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規劃的通知》(滬府辦[20**]**號)文件規定,繼續推進實施。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的設置,由區(縣)經委會同同級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原則編制設置規劃,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搞好商品交易市場登記注冊管理
開辦商品交易市場實行企業法人登記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條例》規定的要求,做好本市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登記注冊工作。在核準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時,應當核準含有“市場經營管理”字樣的名稱;不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申請含有“市場經營管理”字樣的名稱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市場經營管理者登記注冊申請時,應審查市場經營管理者的注冊地是否與其實際經營場所一致,如市場經營管理者在其注冊地以外的其他場所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手續。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二手車交易市場、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等需要市人民政府編制布局規劃的商品交易市場的登記注冊手續時,應當提交市經委出具的市場選址符合設置規劃要求的證明文件;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辦理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的,需要提交市場所在區(縣)經委出具的市場選址符合設置規劃要求的證明文件。市場經營管理者從事的經營事項中,如果涉及其他經營許可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
三、建立商品交易市場巡查和定期抽檢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市場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質量技監、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商品交易市場內的商品質量實行定期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公示。
各區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轄區實際,完善市場巡查和定期抽檢制度,以市場經營管理者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的規范管理程度和違法紀錄為依據設定標準,將市場分別認定為不同管理類別,并根據市場管理類別和商品重點、熱點程度的不同,實施分類監管,開展不同頻率的市場巡查和抽檢,確保工作及時、到位。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要依法查處。
四、加強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現場檢測
本市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有關規定,認真索取和查驗糧食、肉類、水產、蔬菜等食用農產品產地提供的質量安全檢測合格證明,嚴格市場準入,對經產地檢驗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準予入市交易。同時,要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源頭的質量安全追溯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設立或委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檢測的項目和方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確定,檢測結果至少保留半年。檢測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已經批發交易銷出的要立即追蹤停售,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從事的質量安全檢測工作以及檢測人員培訓等相關工作給予指導和扶持。
五、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根據《條例》規定,各相關政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公開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商品交易市場設置情況等信息,并為公眾查閱信息提供方便。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管、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的商品交易市場內公布與本部門的監督職責相關的政務信息和管理機構以及派出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
六、制訂實施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根據《條例》對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實施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指導并督促商品交易市場制訂并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場內經營商品質量安全檢查制度,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計量管理制度,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重要商品購銷臺賬制度,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市場治安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建立的其它管理制度。
對市場內經營肉類、活雞、豆制品、糧食以及二手車、危險化學品等商品的場內經營者,要建立商品購銷臺賬,記錄品名、進貨時間、產地來源、數量等內容,索取供貨方合格證明、生產許可證和強制認證證書,規范進貨單位查驗登錄,加強進銷渠道的可追溯管理。臺賬應當保存一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按照國家商務部制定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的要求,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應當按照市經委組織制定、市質監局的《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地方標準要求,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七、推薦使用商品交易市場合同示范文本
市經委會同市工商局制定《**市商品交易市場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在商品交易市場內推薦使用。市場經營管理者在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該合同示范文本。在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二手車交易市場等專業市場內,按照市場的不同類型,推廣使用《食用農副產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和《**市二手車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等合同示范文本。
八、做好商品交易市場統計工作
為保持商品交易市場統計工作的連續性和完整性,促進市場交易及管理信息資源的共享和完善,區(縣)經委負責做好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的基本情況統計工作。各級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加強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需要進行專項統計信息調查。
九、開展商品交易市場從業人員崗位培訓
市經委和各區(縣)經委要對開展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的培訓工作。通過培訓,使商品交易市場從業人員理解、熟悉《條例》,學習與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相關的公平交易、誠信經營、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自身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增強依法管理、依法經營的意識,提高規范服務和管理水平,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標準化建設。
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教材、大綱、師資培訓與考核,組織市場經營管理者進行培訓和考核發證,指導、協調各區(縣)對場內經營者進行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各區(縣)經委根據有關培訓考核要求,組織商業教育培訓機構和商品交易市場對場內經營者進行培訓和考核發證。
十、加強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協同
依照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經濟貿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協調政府有關部門共同實施本條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確認和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商品交易市場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質量技監部門負責市場計量和有關生產許可證、強制認證等市場準入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條件進行認定和管理。
為認真做好《條例》的實施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又要加強協同,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推進本市商品交易市場的規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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