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體制問題工作意見

時間:2022-05-27 06:23:00

導語:紀檢監察體制問題工作意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紀檢監察體制問題工作意見

現行紀檢監察領導體制在實踐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促進了反腐敗斗爭深入、持久、卓有成效地開展,對腐敗現象起到了遏制作用。但是,全面對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我們清楚看到:當前我國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任務仍然十分繁重,消極腐敗現象還在滋長和蔓延,特別是有些腐敗案子趨向層次越來越高,違紀金額越來越大,手段越來越狡猾,性質越來越嚴重,個案到串案、到群案,涉及面大,范圍之廣,跨地區、跨行業。貪污賄賂,腐化墮落,貪臟枉法,執法犯法,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案件不斷發生;一些不正之風剎而不止,糾而復生,邊反邊犯,頂風作案等現象比較突出。面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已經說明:目前紀檢監察體制機制中還面臨諸多難以適應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需要的問題。紀檢監察體制要改革,不能用計劃經濟時代的體制來反市場經濟下的腐敗。只有盡快對現行紀檢監察體制進行較大幅度的改革,即建立一種能夠從根本上消除腐敗的體制,才能真正強化對黨員干部監督,使反腐敗斗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不只是頭痛醫痛。根據我們這些年來的實踐和古今中外的經驗與教訓,滋生腐敗現象要從體制上去找原因,找對策,治本要著眼于現行體制的改革和完善,要研究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在體制方面存在哪些容易滋生腐敗現象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從實際出發加大改革,緊緊抓住反腐倡廉工作的關鍵,進一步完善反腐敗的管理體制。因此,研究和探討現行紀檢監察體制,對于進一步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黨的執政地位,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現行紀檢監察體制機制存在的問題

現行的紀檢監察體制是在戰爭年代中產生并發展的,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鞏固和充實的,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變型過程中,現行紀檢監察體制的不足與弊端逐漸暴露,與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不少常委會,尤其是一把手,可以很方便地將黨內的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集于一身,造成黨內權力過于集中,從而導致權力結構失衡、權力失控。正如鄧小平指出:“不少地方和單位,都有家長式的人物,他們權力不受限制”。而現行體制下的紀檢監察監督體制對此不能加以制止,得不到應有監督。這種失衡失控的權力很難經得起“糖彈”的誘惑,極容易發生腐敗。例如:北京市陳希同身為中央政治局委員,位居黨和國家領導人之列,竟然把自己的工作范圍視為“針扎不進,水潑不進”的獨立王國,大肆推行“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封建諸侯一套,嚴重時竟然和中央分庭抗理。陳希同、陳良宇等如此‘嚴重的腐敗行為,居然沒有得到覺察,以至在案發前沒有作出任何反應,而問題卻是從外省揭發出來的,或者是巡視組發現等。至于陳良宇、胡建學等人更是無視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成為凌駕其上的“太上皇”。這些觸目驚心的案例,確實說明了現行紀檢監察體制需要改革,正如鄧小平所說:“如果不堅決改革現行制度中的弊端,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嚴重問題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現。只有對這些弊端進行有計劃、有步驟而又堅決徹底的改革,人民才會信任我們的領導,才會信任黨和社會主義,我們的事業才有無限的希望”,甚至更嚴重地出現,這恐怕不是危言聳聽,如果不建立各級官員相對應的獨立的專門監督機關,否則,難保不再出現別的“陳希同、陳良宇”等腐敗的典型。因此,必須認真解決好在現行紀檢監察體制中存在的幾個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一)黨內法規賦予紀委的監督職責履行難到位

紀委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行黨章規定范圍內監督”盡管十六年前就已寫進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中,黨章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這實際上也體現了對同級黨委監督的要求,這個委員當然包括黨委書記在內,而在實踐中卻往往落不到實處,在實際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對同級黨組織及其成員的監督,特別是對其違法違紀問題的核實很為難,淺不得、深不得,難以開展。對同級黨政“一把手”監督,心有余悸,不敢監督,有的也不愿監督。查處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的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案件,決定權掌握在同級黨委、政府手中,查辦案件都要看同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眼色行事,如果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領導的意見不一致時,為了顧全大局,往往只有遵從同級黨政領導的意見,結果紀委監察機關的監督權和威懾力大大減弱,一些違法違紀者也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查處,影響了黨紀、政紀嚴肅性?!饵h內監督條例(試行)》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特別是對一把手的監督提供了重要的法規依據。它雖然明確了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專門的監督機關,而其實行雙重領導的體制仍然沒有改變,賦予紀委的監督職責履行難到位。幾十年的實踐告訴我們,黨內監督實際上是以橫向同級領導為主,縱向上級為輔。各級紀委都是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并主要是對同級黨委負責。在這樣的體制下,紀委很難有效地履行其監督同級黨組織和領導成員的職責。紀委作為黨內專門的監督機關,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使得它很難獨立負責地行使監督權。同級紀委的書記只是同級黨委的常委,這實際上就使紀委的監督權受制于黨委的執行權。各級紀檢干部的配備、任免、調動,同級黨委的意見起主導作用,人員編制、財政經費、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問題主要由同級黨委、政府決定。上級紀委的領導,實際上主要是業務工作的指導,領導的力度、作用相對較弱。這在客觀上導致了各級紀委很難監督同級黨委,特別是很難監督同級黨委的主要領導,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及其主要領導干部無法實施有效監督。基本處于不能監督、不敢監督、難以監督的尷尬境地。對這種組織監督無力的狀況,原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說:我當上副省長以后,天馬行空來去自由,曾經打過一個形象的比喻,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對他而言,如同是“牛欄關貓,進出自由”;原山東省泰安市市委書記胡建學更是露骨地說:官做到我這一級,就沒有什么監督了;原廣西桂林市委書記李成龍說:我的權力太大,監督機構對我形同慮假。一些高官理論上有監督,但實際上他們“沒人管”,處于“無法無天”的地步。這也是為什么那么多高官落馬,主要不是同級紀委能夠監督的主要原因。從目前很多涉及領導干部的大案要案來看,許多一把手的嚴重腐敗案件,幾乎沒有一件是同級黨委成員主動檢舉的,幾乎沒有一件是同級紀委主動舉報的,“事前基本沒有監督,事中基本難以監督,事后基本不能監督”,這一嚴峻現實,不僅暴露出我們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中的缺陷,也反映出我們監督體制存在的問題。

(二)監督與被監督者處于同一體中,難以監督

各級紀委在雙重領導下,紀檢監察機關與所在地方在利益上的“緊密關系”也削弱了監督的力度。因此,要使監督有效實現,監督主體的相對獨立性是首要條件,首先是具有獨立的政治地位,其次是利益上相對分離,使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角色更清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變雙重領導下“有責無權”的問題?,F行紀檢監察機關都由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使監督主體和客體合二為一,合二為一就等于自己監督自己,而只有異體監督,才是真正地行使監督??梢赃@樣說,如果沒有監督單位獨立于被監督單位,就沒有真正的監督,那么監督檢查工作將是徒具形式。何況監督機關在業務上、人事任免上等都要受同級黨政領導干部的制約,掌握著監督機關人員的政治生命,在業務上,也受同級黨政負責同志的領導,這就等于監督客體領導監督主體,監督與被監督處在同一體中,且處于從屬地位,更使其無法監督。如果由上級監督部門來監督下級黨政領導干部行不行呢?實踐證明這個辦法也有很大的漏洞,因為天高皇帝遠,鞭長莫及,他們不可能洞察下級領導干部極其隱蔽的行為,常常是造成了嚴重后果,釀成了大案要案才被揭露。由此看出,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歷史和現實的無數事實都證明了的真理。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最重要的是加強黨內的監督,充分發揮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鄧小平指出:“我們要重視黨委內部的互相監督作用這個問題,上級不是天天能看到的,下級也不是天天能看到的,同級的領導成員之間彼此是最熟悉的?!币虼?,必須要改革和理順現行紀檢監察體制,實施強有力的監督。正如鄧小平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專門的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爆F行的紀檢監察監督體制是“以塊為主、以條為輔”。實踐中,由于“雙重領導”在提法上沒有了以誰為主,因而在實踐中便是誰為主誰就是領導,在人、財、事三權上,人權、財權通常由當地黨委政府掌握,因此,對人、財的領導自然便以同級黨委政府為主。上級紀委的領導,最多體現在對下級班子成員的任用上,或征求意見或征得同意。業務工作也即事權的領導,通常以上級紀委為主。但由于人權、財權控制在同級黨委手中,做什么事上級紀委可以安排,事怎么做卻得聽從同級黨委的意見。在“雙重領導”體制下,盡管黨不斷賦予地方紀委包括加強黨內監督“五項制度”在內的種種權力,然而,卻絕少有人敢于行使這些權力,由于監督體制存在的這種明顯缺陷,使監督主體往往受制于監督客體,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紀檢監察機關應有的權威性。由此可見,監督主體與監督客體不能共存于一個組織單元之中,要有超然獨立的地位。這既是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責的根本組織保障,又是實現公正執紀執法的前提。

(三)職權不符,不便監督

紀檢監察機關就現有體制來看,一是監督權威性不強,缺乏與其職責相匹配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一般只限于對下級和一般黨員的監督。有的甚至對下級和一般黨員干部的監督也要受到多方面的責難和干擾,監督體系比較脆弱,監督機制乏力。二是反腐敗協調職能往往也受到授權不完整,權責不配套的困惑。在組織協調組織、檢察院、法院、公安等行政級別相同的反腐倡廉工作時,因其權限不符,而導致機關、部門之間各自為政、各行其是和政令不通,法紀不暢后遺癥,嚴重影響著反腐敗斗爭的整體效果。在現行體制下,要真正做到對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施黨章規定范圍內的監督,要么就是縮小被監督對象的范圍,要么就得擴大監督者的權力,二者必居其一??s小被監督對象的范圍,其弊端上述已作透視和分析,是不可取的,現在唯一的就是要擴大監督者的權力,實施真正有效的監督。三是不僅查處范圍小,而且懲處的權力也小。為了加強力度,形成合力,黨法國法應賦予紀檢監察機關的應有的權力,明文規定他們的調查權,監督權、糾正權、處分權。特別在處分權上應提高額度,既然司法機關有權剝奪嚴重犯罪分子的生命,為什么紀檢監察機關沒有開除腐敗分子的黨籍和公職的權限呢?

(四)監督乏力,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黨內監督條例》第八條規定:“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边@種報告實際上是紀委對同級黨委的一種監督。與紀委對下級黨委的完整的監督權相比,紀委對同級黨委的監督權是不完整的,是一種受到限制的監督權?,F行黨內監督體制使得紀委難以對同級黨委實施有效的監督,改革開放以來,經濟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雖然得到了同步發展,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兩手抓”的問題并沒有真正得到解決。有的把懲治腐敗與經濟建設對立起來,認為“經濟要發展,紀律要松綁,處理要從寬”。其具體表現有:一是本位主義、個人主義猖獗。少數單位的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只要一提到查處案件就“談虎色變”,顧慮重重,擔心查了案子,處理了干部,斷了財路,或者是怕承擔責任,怕損害單位聲譽,怕抹煞自己的政績,因而對本單位、本部門的腐敗現象充耳不聞,視而不見,奉行好人主義。二是放棄原則,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頂風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受地方和部門經濟利益所驅動,瞞案不報,壓案不查,查而不處,搞地方保護主義,有的對違法違紀問題捂著、瞞著,甚至設置障礙,干擾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有的公開說情,百般庇護,怕“拔”出蘿卜帶出泥妙,無原則寬容。三是由于體制上的原因,在執紀機關內部也常常因“松綁”論的影響和情與網的困擾。處理問題不能堅持原則,對違紀者姑息遷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法紀條規流于形式。在執紀上出現了上寬下嚴、有情寬,無情嚴,有權勢的寬,無權勢的嚴的情況,“一事失嚴百事敬尤”從而導致了執紀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現象日益普遍,以致制約反腐敗斗爭深入持久地開展,助長了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三是工作開展困難。紀檢監察工作的對象處于同一黨委、政府的領導之下,工作關系、利益關系過于直接,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干擾因素較多,很難做到秉公執紀,嚴重影響工作開展。

(五)受地方財力影響,辦案手段滯后

紀檢監察機關由于物質、技術手段等跟不上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化的現實,對權力運行的監督,辦法不多,手段不力,辦案手段滯后。過去一直難以解決的“辦案難、取證難、處理更難”的問題又增添了新的內容。市場經濟條件下,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紛繁復雜,而辦案手段滯后,可操作性差。以致有些案件久拖不決,有些案件錯過時機,有些案件不了了之,有的甚至死灰復燃。隨著科學技術一日千里的發展和社會的日新日異變化,違紀者作案手段也由簡單向高智能轉化,有的用電腦作案,毫無蛛絲馬跡,有的用“手機等”串案,四通八達,作案手段越來越隱敝,反調查能力越來越強。但當前,辦案經費受地方財力影響無保障,缺乏先進的設備和辦案工具,紀檢監察機關卻仍單靠以往的“一支筆,一張嘴,一個本子兩條腿,口問、手記和“政策攻心”的方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查辦大案要案特別是經濟案件的需要了,事實證明,這種方法很難查清極為隱敝的腐敗犯罪行為。因此,必須要有投入足夠的財力、物力作保障。

(六)紀委書記職務變動的迂回,監督職能打折扣

20**年**月,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減少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實行常委會分工負責”的要求。根據這一精神,從20**年**月開始,在各級黨委換屆過程中,黨委副書記這一層級便開始削減,新任命的紀委書記不再像過去通常所安排的那樣擔任黨委副書記,而是只擔任黨委常委,這一變動似乎使紀委又回到了20**年之前的狀態,降低了紀委的地位。在實踐中發現,紀委書記由同級黨委副書記擔任,一方面可以增強紀委書記的威信,開展工作時易于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可以參與黨委、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有利于提高紀委參與性,便于監督,另一方面承擔黨委工作的許多具體事務,在黨委領導班子中,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服從和服務于黨委的集體決策,分散了紀委書記的工作精力,根本不能保證全身心投入紀檢監察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紀委監督職能的發揮必然打一定的折扣。

二、改進現行紀檢監察體制機制的對策建議

通過對現行的紀檢監察體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透視和分析,這種體制存在一些弊端及種種表現,不同程度地制約和影響了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進行。為此,基于上述原因,改進現行紀檢監察體制機制的對策建議如下:

(一)紀檢監察機關級別的規格應從“半格”升為“全格”

將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級別的規格應從“半格”升為“全格”,單列于同級黨委、政府之外并平行,為同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檢監察等五大家之一(中紀委〔**〕**號文件雖明確講“地方各級紀委是同級黨政領導機關的幾套班子之一”,但正因為它的規格低半格,所以,至今未被認可)。

(二)實施垂直領導,建立獨立的監督體系

縱觀古今中外,凡是較好發揮監察職能的機構都實行垂直領導的監察體制。我國東漢時,御史中丞、司隸校尉和尚書各據一席,為“三獨座”;元朝時,御史臺、中書省、樞密院并列為三大府;明清時,都察院與六部為“部院并座”,都直隸皇帝統制。英國議會查弊專署直屬議會,專門調查中央政府各部及某些公共團體的舞弊行為;瑞典議會監察專員代表議會監督所有行政官員和法官對法律、法令的執行。香港廉政公署是直接隸屬于香港特區的肅貪倡廉專門機構,工作權力不受干涉是廉署打擊貪污腐敗最有力的武器,垂直管理的統一性、權威性確保了快捷、有效地懲治腐敗。勿庸諱言,這種監察體制是卓有建樹的,我們可以借鑒這些成功的經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紀檢監察體制。因此,建議紀檢監察體制,應改為實行省以下垂直領導的獨立監督體制,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直屬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和監督,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在人、財、事三權上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為主,中央紀檢監察機關直接向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國務院負責并接受領導與監督(在黨章未修改之前,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平行單列,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為主,同級黨委領導為輔、監督為主的體制)。通過這樣的改革使紀檢監察機關徹底放開手腳,將成為貪污腐敗分子的克星。可以相信,經過體制改革的紀檢監察機關將是非常管用的反腐主力部隊,各級紀檢機關真正有效地行使監督職權。

實施垂直領導,建立獨立的監督體系,其重要的意義是:一是維護了黨規黨法的嚴肅性。實施垂直領導,紀檢監察機關能夠真正履行黨章所賦予的任務,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復雜的案件,將使黨章的效力和威信得到了進一步提高。從而使黨規黨法更好地保障我們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證了黨員干部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強化維護了中央權威,保證政令暢通。實行這種獨立的監督體制,可以嚴密防范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確保其依法行政及清廉從政,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可以使黨員干部提高警惕,自覺地遵紀守法,減少腐敗,有了強有力的監督,黨員和干部才不敢懈怠,才不會濫用人民賦予的權利,才能夠更加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特別是維護黨中央的權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堅決制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以及地方保護主義、本位主義和個人主義的思潮,樹立全局觀念,確保黨的決定和各項工作部署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和落實。鄧小平強調,中央要有權威。他說:“改革要成功,就必須有領導有秩序地進行。沒有這一條,就是亂哄哄,各行其是,怎么行呢?不能搞‘你有政策我有對策’,不能搞違背中央政策的‘對策’”,維護中央的權威,就是要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中央說話能夠算數。中央定了措施,各地各部門就要堅決執行,不但要迅速,而且要很有力,對于不聽中央、國務院的話的,有專門機構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政令暢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三是強化了紀檢監察職能,樹立監督權威。紀檢監察機關有了獨立性和權威性,賦予了應有的權力。它可以監督和監察同級黨組織和政府的一把手,對同級黨委重大決策有參與權、建議權、批評權,對重要干部任免有提議權、考核權、彈劾權和質詢權,以及對同級黨組織及其成員或同級黨委、政府管理的黨員干部違法違紀線索有初查權、立案權、檢查權和處分權,對重大問題有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權,主要任務是監督所在的地方黨組織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落實情況,使紀檢監察機關真正履行了反腐倡廉的重要職責。四是改革管理體制,是順應形勢發展的要求。實施垂直領導,建立獨立的監督體系,是適應反腐敗斗爭新形勢、新情況、新問題的必然要求。是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的精神,并提出“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系人心向背和黨的生死存亡,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的要求具體體現;是實施第八屆國際反貪污大會《利馬宣言》提出:“各國政府要建立獨立的監督機構”而采取的得力措施;是有利于黨內權力的科學配置、合理分工和相互制約,使監督權和決策權、執行權相對分開,使黨內監督機關和決策機關相對平行,為防止濫用權力消除腐敗,建立了強有力異體監督體制。這樣以來,才有可能從體制上避免體制性生成的象陳希同、成克杰、陳良宇等之類的人物游離于監督和監督網之外的不正常現象發生。五是解決了執紀人員后顧之憂。實施垂直領導,紀檢監察機關干部的任免,提升、調動均由上一級機關負責辦理,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那種事實上的指導關系,變為明確具體的領導關系,并且只對上一級的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和接受監督。強化了紀檢監察機關上級對下級的領導力度,徹底解除所有后顧之憂,使執紀執法人員敢于堅持原則,不怕打擊報復,專門進行鐵面無私的監督檢查。六是辦案條件改善有保障。實施垂直領導,紀檢監察機關辦公經費有上級部門統一撥付,不由本地財政支付,以保證辦案的足夠費用。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形勢發展的要求,不斷更新辦案必需的交通、通訊和錄音、攝影、復印設備等物質裝備,大力改善辦案條件。

(三)實施垂直領導,異體制約原則,是監督機構的又一重要原則。

鐵的事實表明,權力缺乏監督、缺乏制約,無論在哪個領域都會發生腐敗,紀委本身也需要監督,紀委書記也非圣人,缺乏監督、缺乏制約也會發生腐敗,這也是我們從湖南郴州原紀委書記曾錦春等腐敗案中得到的一條最深刻的教訓。紀檢監察機關實行以縱向領導為主的領導體制,異體制約原則,是監督機構的又一重要原則。因此,紀檢監察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的過程中,其自身也必須嚴格遵守黨規黨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權、規格和程序履行職責,不能任意行事,加強和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防止“燈下黑”。同時,加強對紀委書記的監督,是同級黨委重要的職責,各級紀委定期向同級黨代會報告工作,接受同級黨代會的審議,各級黨組織對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有監督權,對重大問題有直接向上級黨委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權,可以有效地防止紀檢監察干部對違紀者包庇、縱容,辦人情案,或隱案不報,違紀不查,壓案不處,重案輕處,輕案重處等失職瀆職現象。加強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強化監督、創新體制等事先預防的環節上,建立和落實包括行政監督、人大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上級監督、同級監督、法制監督、社會監督等各種監督制度和法規。通過更加嚴密的制度建設和更多的力量整合,對其權力進行有效監控,規范和約束其行為,使其活動延伸到哪里,監督制度就實施到哪里,否則,不用制度制衡權力,放松對紀委書記的監督,認定寄望于“自律”的神話,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改革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紀委監察領導體制,是一項十分艱巨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它涉及許多方面,因此,我們必須在整個改革開放中都要反對腐敗,加大力度,標本兼治,結合實際,不斷改革,努力從體制上防止腐敗現象,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反腐倡廉體制,堅決遏制消極腐敗現象的滋長蔓延,確保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健康地向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