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機關提高調查能力意見

時間:2022-05-27 0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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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機關提高調查能力意見

新型受賄犯罪總是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檢察機關查辦新型受賄犯罪的力度還需進一步加強,為此,應當從三個方面提高檢察機關的調查能力:

一、提高對受賄人財產狀況與經濟行為的調查能力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的財產構成越來越復雜化,經濟行為越來越多樣化,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可能獨立于各類經濟行為之外,時常要參與其中,經常要發生各類買賣、投資等經濟行為,這些經濟行為有時會因為國家工作人員手中的權力而被異化為權錢交易的“合法外殼”。而政府公權力對一些經濟行為還缺乏相應的監管措施和監管制度,導致司法機關較難在各種看似正常的經濟行為中發現以權謀私的現象。一方面,受賄人的財產狀況較難摸清。另一方面,受賄人的經濟行為較難掌握。

可見,檢察機關在調查中查明受賄人的財產狀況和重大經濟行為,有助于發現新型受賄犯罪線索,對于偵破新型受賄犯罪案件極其重要。例如,在交易型受賄中,只有查清受賄人的財產,才有可能進一步確定財產交易中是否存在權錢交易。然而,由于在立案前的調查階段不宜接觸被查人員,只能使用原始的調查手段,要全面查清被查人員的財產狀況和重大經濟行為很難。應當盡快建立健全國家工作人員普遍的財產申報和重大經濟行為報告制度,完善相應的申報、報告責任制度,并建立檢察機關對申報和報告內容的查閱或共享機制。另外,還要加強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對各類經濟行為的監管力度,涉及國家工作人員的經濟行為,應當建立檢察機關提前介人的防控機制。

二、提高揭開“合法外衣”與獲取言詞證據的能力

由于新型受賄犯罪往往都裹著“交易、投資、分紅、理財”等“合法外衣”,而且行受賄雙方為增強“交易、投資、分紅、理財”等行為的“真實性”,往往會偽造很多證據。例如,為了表現買賣的“公平性”,買賣雙方會偽造一份“公平”的合同,但錢款卻不是按合同規定支付。有的受賄人為了掩飾干股分紅,會偽造出資證據,甚至放一部分資金在行賄人那里掩人耳目,這部分資金根本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對分紅也不起任何比例作用。檢察機關如果查辦力度不夠,就有可能讓被查人員以“合法外衣”為借口把犯罪事實掩飾過去。

盡管新型受賄犯罪往往裹著“合法外衣”,但是一旦這個“合法外衣”被揭開,就延伸了賄賂犯罪的證據鏈條,豐富了賄賂犯罪的證據種類,擴大了賄賂犯罪的偵查突破口,有利于案件事實的認定。例如,在交易型受賄案和干股分紅型受賄案中,一旦交易和投資的假象被揭穿,受賄人會很快轉變態度,變對抗為配合;同時,“交易”和“投資分紅”過程中產生的書證和物證,也由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外衣”轉變成為追究賄賂犯罪的有力證據。而在特定關系人受賄案中,由于特定關系人浮出水面,使行受賄突破了一對一的直線關系,形成了一個三角關系,為檢察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更多突破口,也夯實了賄賂犯罪的證據基礎。因此,在查辦新型賄賂犯罪中,提高偵查人員的分析能力、應變能力和突破能力是十分關鍵的。

三、提高秘密偵查與技術偵查的能力

盡管刑訴法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實踐中不突破當事人的口供仍然很難定罪。新型受賄犯罪的書證和物證較一般賄賂犯罪要多,但在揭開這些書證和物證“合法性”之前沒有證明力,而實踐中一般很少在規定的12小時之內突破口供。因此,只能通過其他手段對當事人施壓來突破口供。

由于新型受賄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隱秘型犯罪,在調查中發現難、取證難、固定證據難的問題十分突出,運用通常的偵查措施往往難以奏效。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提高新型受賄犯罪的偵查能力,有效打擊和遏制新型受賄犯罪,有必要使用集秘密性、技術性以及收集證據的順時性和直接性于一體的偵查措施。實踐證明,技術偵查措施是掌握犯罪動態、偵破技術型和隱秘型犯罪的有效手段。同時,技術偵查是在被調查人及一般公眾不知曉的情況下進行的,因而能避免來自被調查人的反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也通常比較真實可靠,還能比較有效地防止給被調查人的名譽帶來不必要的負面影響,避免給其所從事的本職工作帶來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