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意見
時間:2022-05-31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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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辦法》的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區等建設工程(簡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相關管理活動。公交車輛無障礙設施、信息無障礙設施等的建設和改造,將由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市無障礙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改造計劃予以落實。
二、關于實施日期
《辦法》從**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按照以下規定執行:㈠、從**年6月1日起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辦法》規定配建無障礙設施;㈡、**年6月1日前已立項,但在8月1日后申請初步設計文件審查的建設項目必須執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三、關于項目審查和工程監督管理的具體要求
(一)市或區(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將無障礙設施的配套方案列入審查范圍。對不按規定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步設計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市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是否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是否執行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以及是否在工程概算中包括無障礙設施費用列入審查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圖機構受委托審查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將是否執行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要求作為審查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過審查。
(四)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建造無障礙設施。
監理單位不得與被監理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質量標準。
(五)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并持含有無障礙設施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其他材料向市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應當含有無障礙設施建設情況。
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經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報告中不含無障礙設施建設情況的,應當限期改正。
四、關于行政處罰的具體規定
(一)對違反建設和改造規定的處罰。
1、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建造、監理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2、對不按照無障礙設施年度改造計劃實施改造的行為,由市或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據情節輕重,處5000-30000元的罰款。
1、對沒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養護、維修無障礙設施的行為,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監察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罰。
2、對于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由區城管監察大隊(已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或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未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1)違反《辦法》規定,損壞無障礙設施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外,可以依據損壞結果按下列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無障礙設施損壞金額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視為情節輕微,可以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無障礙設施損壞金額在500元(不含500元)以上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2)違反《辦法》規定,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尚未喪失其基本功能的,視為情節輕微,可以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基本喪失其功能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3)違反《辦法》規定,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情況給予行政處罰:
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經教育能即時改正的,視為情節輕微,可以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不能即時改正的,視為情節嚴重,可以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市、區(縣)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關于無障礙設施管理的執法權限,原則上實行市管項目由市建委執法,區(縣)管項目由區(縣)建委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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