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完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意見

時間:2022-06-04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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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完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意見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政辦發〔**〕40號)、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全市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意見的通知》(**政辦發〔**〕85號)的要求,現就規范和完善全縣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提出如下意見:

一、經同級政府或上級政府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并核定人員編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備案、人事部門確定工資標準、人員編制經費全部自理和人員編制經費部分自理的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離退休(職)人員,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人員編制經費全部自理和人員編制經費部分自理事業單位已經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但不具備其他規定條件的,應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國家機關和人員編制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合同制工人,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職工以本人上月應發工資總額(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和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各種補貼)為繳費基數,單位以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應發工資總額的8%,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繳費比例為全部參保職工應發工資總額的24%。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參保單位和在職職工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拖欠基本養老保險費、瞞報漏報繳費基數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基金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提前支取。參保職工調動工作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隨之轉移。參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未達到10年或參保職工死亡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余額一次性返還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四、參保單位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項目為:按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工資計發比例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各項補貼(補貼與縣級財政同步);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職工退休時,實行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聯合審批制度。人事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審批職工退休應發養老保險金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職工個人及單位情況提出審核意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職工實發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總額。經批準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下月起負責支付。調整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待遇,由人事部門負責審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支付。

參保單位不能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每累計欠繳一年扣減基本養老金2%。因病退休人員,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每提前一年,減發基本養老金2%。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改變差額繳撥的管理方式,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并盡快實行社會化發放。基金出現缺口時,由同級政府及財政協調解決?;攫B老保險基金要全額納入財政專戶,按照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60號)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應參保而未參保的單位,應從當地開展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日起(統籌養老保險開展以后成立的單位從批準之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個人不繳費,由個人填寫放棄參保承諾,后果自負。所在單位蓋章同意后,其本人不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七、參保職工調入企業后,自調入之月起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在事業單位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和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一并認定為繳費年限,原在事業單位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到企業參保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記載。

八、企業職工調入事業單位后,自調入事業單位之月起執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其在企業單位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和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一并認定為繳費年限,原在企業單位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到事業單位的個人繳費合并記載。

九、參保職工因各種原因與原參保單位脫離關系的,從與原單位脫離關系下月起,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轉移手續,按照《**省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104號)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原在事業單位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和實際繳費年限均認定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辦理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參保企業成建制轉為人員編制經費全部自理和人員編制經費部分自理并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離退休(職)人員,應轉入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人員編制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成建制轉為人員編制經費全部自理和人員編制經費部分自理并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離退休(職)人員,應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十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工作經費由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十二、本意見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意見如與上級文件相違背,以上級文件為準。